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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复议与诉讼

第三节 复议与诉讼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受理经济违法违章案件复议和办理经济违法违章案件诉讼工作开始于 20世纪 80年代中期。

  1985年,鸡西光华联营公司利用行贿手段销售给讷河县永丰乡物资供应站彩电 60台。经标准计量管理部门检验,这批彩电为残次、陈旧彩电,没有使用价值。讷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1985年 11月 15日做出《关于鸡西光华联营公司利用行贿手段推销残次旧彩电的处理决定》,没收彩电 60台,罚款 1 000元,责令其退回讷河县永丰乡物资供应站货款 8.1万元,并承担彩电鉴定费、保管费、运费、装车费和银行贷款利息。鸡西光华联营公司不服讷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处理决定,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1986年 7月 30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做出《关于对鸡西光华联营公司申请复议彩电一案的决定》,认定此案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处理恰当,维持讷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处理决定。当年,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受理行政复议案件 4件,维持原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决定 3件;撤销 1件。

  1987年 5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检查处理投机倒把违法违章案件程序的规定(试行)》,对行政复议案件工作程序做出统一规定。同年 9月,国务院发布《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明确规定被处罚人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之日起 15日内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 30日内做出复议决定。被处罚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通知之日起 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1989年 4月 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发布。同年 6月 21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设立案件复议应诉处,具体负责复议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直接办案,当事人不服上诉到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经业务处归口复议后认为需要变更原处理决定的案件;受局长委托代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庭应诉办理行政诉讼案件。9月 20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发《关于加强〈行政诉讼法〉实施前准备工作的通知》,要求全省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必须建立独立的案件复议应诉机构,具体负责案件复议、应诉工作。并决定自 1991年 1月 1日起,建立行政处罚、复议和诉讼案件备案制度。地(市)、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处违法金额 10万元以上,非法获利金额万元以上的案件,除按规定报送主管业务处外,要将综合材料、处理决定书、报送案件复议应诉处;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复议的案件,要将复议决定书报送案件复议应诉处;对已经结案的工商行政管理诉讼案件,要将处理决定书、复议决定书、起诉书、答辩状和一、二审判决定书送案件复议应诉处;各地发生行政诉讼案件,认为在本地处理有困难,可带案卷到案件复议应诉处共同研究。同年 12月 24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条例》。

  1986~ 1989年,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受理行政复议案件 9件,其中维持原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决定 7件;撤销 2件。其中合同案件 4件,商标案件 3件,其他违法违章案件2件。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发生诉讼案件 1件。

  1993年 12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试行)》,规定被申请人向复议机关提交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或者证据时,应当按顺序装订成卷。复议案件需调查、取证的,应当按照行政处罚的普通程序进行调查、取证。

  1995年,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2件,指导二审行政诉讼案件 7件,全部胜诉。

  1996年 9月,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条例》(1994年重新修订)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试行)》,制定下发《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复议案件工作程序》和《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行政诉讼案件程序规定》。同年 10月 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工商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对复议机关案卷材料装订增加了答辩材料内容。

  1997年 1月 30日,北京新元保健品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不服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其非法多层次传销行为的认定和没收其全部违法所得、库存金复力抗疲劳胶囊、吊销其营业执照的处罚决定,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审理后认定,申请人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查批准,采取无店铺销售方式,通过发展两个层次以上的所谓业务代表,形成多层次传销网络,擅自开展多层次传销业务,销售金复力抗疲劳胶囊 16 611盒,违法所得 3 208 791.48元。其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停止发展多层次传销企业的通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已构成非法多层次传销行为。被申请人所作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恰当,维持被申请人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处罚决定。当年,全省办理行政复议案件 13件,维持原处罚决定 6件;当事人撤回复议申请 6件;变更原处罚决定 1件。办理行政诉讼案件 39件,胜诉 32件,当事人撤诉 1件;未结案件 6件。

  1998年,全省办理行政复议案件 24件,维持原行政处罚决定 13件;当事人撤回复议申请 5件;撤销原处罚决定 4件;未结案件 2件。办理行政诉讼案件 18件,胜诉 4件;当事人撤诉 6件;撤销 1件;未结案件 7件。

  1999年 4月 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自 1999年 10月 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对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的机构、行政复议职责、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的原则、行政复议范围、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受理、行政复议决定和法律责任等做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

  2001年,全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 38件,维持原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决定 16件;撤销 5件;当事人撤回复议申请 10件;其他 4;未结 3件。办理行政诉讼案件 30件,其中人民法院维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罚决定 13件;限期履行职责 1件;当事人撤诉 11件;其他 3件;未结 2件。

  2005年,全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 6件,审查后维持原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决定 3件;未结 3件。办理行政诉讼案件 6件,其中人民法院维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罚决定 4件;未结 2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