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危险物品管理 一、枪支管理
(一)配置范围
1986~1996年,《枪支管理法》实施前,枪支的配置和佩带范围是:①公安、司法、检察系统因工作需要,需佩带专用枪(军用手枪)的; ②党政机关和其他部门按规定需佩带专用枪(军用手枪)的; ③按工作需要,应当配置公用枪(军用手枪及长枪)的部门; ④开展射击运动的县以上体育运动委员会配置射击运动枪; ⑤专业狩猎人员和单位,可以配置猎枪,非专业狩猎人员限18岁以上的公民,最多不能超过2支; ⑥狩猎生产和科研、教学单位、野生动物饲养和畜牧业单位、兽医院需对动物进行麻醉注射的,可配置麻醉注射枪; ⑦电影制片厂和文艺演出单位因拍摄和戏剧需要,可购置已经淘汰的枪支作为道具使用,但枪支和机件必须进行技术处理,使其不能用以实弹射击。
1996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枪支管理法》,对公务用枪和民用枪支的配置范围进行重新界定。
(二)管理举措
1986~1987年,针对当时非法制贩、走私枪支和依法购买枪支后未到公安机关登记办证,使社会上的非法枪支数量逐年增加,涉枪案件时有发生的情况,公安部和省委、省政府多次部署开展了收缴非法枪支工作。据统计,两年中,全省共收缴各种枪支4 849支,破获涉枪案件130余起。
1988年,黑龙江省政府下发了《关于对违反枪支管理处罚的补充规定》,对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私自佩带枪支的,除给予治安处罚外,没收枪支,给带枪人员政纪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撤职处分或调离政法机关; 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年中,没有发生涉枪案件。
1989年3月,经报请省政府同意,黑龙江省公安厅召开了全省枪支管理工作会议,下发了《全省整顿公安保卫枪支实施方案》,对全省政法、保卫系统的枪支进行压缩,集中保管枪支29 000支,占配枪总数的46.7%。9~10月,全省开展了整顿民用枪支工作,对不符合规定的小口径枪、猎枪予以收缴,共收缴民用枪支827支。
1990年4月,经报省政府同意,省公安厅印发了《关于坚决收缴散失在社会上的枪支弹药和特种刀具的通令》,全省3个月集中统一收缴非法枪支2 744支。
1991~1992年,全省再次对政法、保卫系统的枪支进行了整顿,压缩配枪数量。省公安厅、法院、检察院、司法厅、国家安全厅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枪支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对枪支的配置、使用、管理进一步予以明确,由个人长期佩带的枪支数量进一步减少。1991年12月~1992年4月,全省配发枪支67 984支,集中保管38 433支,占应集中保管的97%,佩带29 020支,占整顿前的43%,大大减少了枪支在社会上的流动量。
1993年3~6月,全省收缴非法枪支547支。9~11月,查出未办证枪支9 629支,并收缴了其中的1 448支非法枪支。
1994年5~6月,针对双城市周家大市场个别不法分子非法买卖枪支问题,省公安厅组织专门力量进行了整治,收缴非法枪支4 705支。经公安部批准,自1994年8月起,在全省陆续装备了一批防暴枪,主要配给公安机关刑警队、巡警队、防暴队、重要的内保部门以及其他公安机关认为需要配枪的部门,按照军用长枪的管理方法管理,用时经领导批准,用后收回集中保管。
1995年,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采取有力措施,对全省公安政法保卫部门配发的枪支和社会上的民用枪支弹药进行了多次清理整顿,严格了各项管理制度,收缴了大批散失在社会上的枪支弹药,全省共收缴各种非法枪支6 040支、弹药25 000多发。在历次专项整治、收缴工作中,全省收缴了大批非法枪支,依法惩处了一批违法犯罪分子,还陆续破获了在国内影响较大、涉及范围较广的海林市李某非法买卖、运输、私藏枪支弹药案,四川省倪某非法买卖、私藏枪支案,山东省招远市王某非法买卖枪支案等,追缴了被犯罪分子非法贩卖并流入社会的非法枪支,对犯罪分子给予了严惩。
1995年9月,省公安厅下发了《黑龙江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枪支弹药生产销售管理的通知》,要求: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民用枪支弹药的生产与销售的管理;履行新的购枪手续;加强民用枪支弹药生产、销售单位的管理;严格依法查处非法生产、销售民用枪支弹药的单位和个人;各地公安机关对发生的涉枪案件,要认真追究相关人的责任。
1996~2000年,《枪支管理法》实施前后,全省再次加大力度,收缴了6万余支非法枪支并予以销毁。根据规定,将原办证的9万余支在册民用枪支收回到公安机关集中保管,不再由个人保管。根据生产、生活需要,严格审核后发给使用,用后及时收回,进一步消除社会不安定因素。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对公务用枪也逐支逐岗位核定,对不具备个人保管条件的3万余支公务用枪实行集中保管,按规定佩带使用,并加强了对枪支使用、保管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对《枪支管理法》实施前配备的79 000余支在册民用枪支实行了集中保管,涉枪案件逐年下降。1995年,全省发生涉枪案件532起,1996年发生487起,同比下降8%。1997年发生400起,同比下降18%。
1998年发生287起,同比下降28%。1999年发生185起,同比下降35%。2000年发生183起,同比下降1%。持枪杀人、抢劫等严重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枪案得到了有效遏制,社会治安秩序明显好转。
2001年4月,经报请省委政法委同意,省公安厅以省委政法委名义下发了《关于彻底收回党政干部等人员超范围配枪的紧急通知》和《关于收缴党政干部、政法干警等人员手中的非法枪支的紧急通知》,要求所有超范围配备公务用枪和收藏民用枪的党政干部、政法民警,必须限期交回、交出枪支弹药。凡再发生违反规定配枪、非法持有枪支问题,除依法追究责任外,政法系统的人员一律清除政法队伍。经过一个多月的时间,全省收缴党政干部、政法干警民用枪支1 997支,收回党政干部超范围配枪69支,其中省级领导干部交回27支收藏枪支,受到公安部的好评。4~9月,根据公安部的要求,全省开展了治爆缉枪专项行动。通过组织部署、集中整治、总结验收三个阶段的专项行动,对全省涉枪单位尤其是以哈尔滨、齐齐哈尔、佳木斯、大庆等涉枪违法犯罪活动突出、易发生事故地区,农垦、林业与地方交叉、交接地区,群体性纠纷械斗突出地区及齐齐哈尔、北安、哈尔滨等枪支弹药制造、配售企业所在地确定为重点地区,开展集中统一收缴行动。据统计,全省共收缴各类枪支99 436支,其中制式枪支51 956支,发生涉枪案件146起,比上年同期下降20%。
2002年4~5月,省公安厅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治爆缉枪专项行动月,收缴一批隐藏较深的枪支弹药,摧毁非法制造、贩卖枪支弹药的“地下窝点”。此次行动全省共收缴非法枪支24 463支,子弹8 429发。同时,省公安厅按照公安部统一部署,于4~6月,在全省公安机关开展了公务用枪管理使用专项整治行动,强化了依法管枪用枪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全面检查整治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全省共检查配枪单位3 144个,对发现的208处隐患全部下发整改通知书督促整改,促进了全省公务用枪管理使用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全年发案115起,比上年同期下降21%。
2003年2月14日,按照“全省公安机关进一步强化安全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省公安厅下发了《关于两会期间上报枪支等危险品安全管理工作情况的通知》,要求从2月14日至3月18日进行全省收缴非法枪支的专项行动。各地按照省厅要求,立即开展了收缴工作。全省共收缴非法枪支1 972支,其中猎枪397支、军用枪50支、口径枪130支、催泪枪11支、钢珠枪14支、火药枪38支、电击枪16支、自制改制枪148支、其他1 168支;共查处涉枪案件80起,处罚259人,其中移送起诉18人、治安拘留46人、罚款55人、警告140人。5月19日,为深入贯彻落实公安部和省领导的指示精神,省公安厅召开了全省制止民警涉枪违法违纪电视电话会议。会议决定从5月19日至6月19日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公务用枪大排查工作。省公安厅印发了《全省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大排查工作方案》,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局长、主管政工、纪检、治安、装财等部门的副局长等领导参加了会议,并按要求组织开展了大排查工作,取得了一定效果。全省共排查配枪单位2 495个,排查人员22 785人,重新培训持枪人员6 774人,发现并消除隐患105处,取消持枪资格34人,收回枪支234支。全年涉枪案发生71起,比上年同期下降32%。7月29日,省公安厅下发了《关于收缴公安机关内部人员持有的非法枪支弹药的紧急通知》,对收缴民警手中非法枪支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各地公安机关经过10天的集中统一行动,共收缴非法枪支415支、子弹24 606发、枪药3公斤。
2004年4月8日,省公安厅下发了《关于转发公安部〈关于陕西黑龙江内蒙古接连发生金融守护押运人员丢失枪支持枪杀人自杀案(事)件的情况通报〉的通知》。按照通报的要求,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对金融系统的枪支全面开展了检查和整顿。省厅组织抽调专门人员,对金融守护押运、军工企业等单位配备的8 051支公务用枪和枪库(室)柜的安全防范情况逐一进行了检查,全省共查出各类安全隐患287处,下发《公务用枪检查整改通知书》137份,并向存在问题的单位的主管领导进行了通报。同时,依据《公务用枪配备办法》的规定,对违反规定超储、超配的枪支全部予以收缴,共收缴267支。按照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系统换装防暴枪工作的通知要求,自2005年1月起全省各级公安机关认真组织部署,开展银行系统换装防暴枪工作。截至2005年12月,全省银行系统换装防暴枪工作全部结束。全省共换装97式18.4mm防暴枪3 127支,收回银行系统撤装的军用枪5 396支(其中手枪3 306支、冲锋枪20支、步枪1 128支、其他942支),制作枪证和持枪证7 482个(其中枪证3 984个、持枪证3 498个),由各地组织举办培训班76期,培训考核守护押运人员4 300余人。
2005年9月,按照国防科工委、公安部《关于对制造枪支弹药的企业开展清理整顿的通知》的要求,黑龙江省公安厅与省国防工办共同对全省的6家制造枪支弹药企业进行了清理整顿。经省国防工办、省公安厅组成的验收组检查结果,全省6家制造枪支弹药企业有5家为合格企业,1家为基本合格企业。这次对制造枪支弹药企业开展清理整顿,进一步依法规范枪支弹药的制造行为,落实枪支弹药生产、销售、存储、运输、试验、使用等环节的管理责任,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堵塞漏洞,取得了良好效果。
二、剧毒物品管理
1986年,全省共有剧毒物品使用和储存单位1 585个,储存各类毒品152种,其中剧毒物品42种。
1987~2001年,公安机关按照国务院《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只负责对剧毒物品购买、运输环节进行管理,生产、销售、使用、销毁等环节分别由化工、商业、环保等部门管理。
2002年1月26日,国务院颁布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处置废弃物等作了严格规定。黑龙江省公安厅转发了《公安部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管理的通知》,并提出要求:认真学习条例,掌握有关管理规定; 做好核查摸底建章立制工作; 严格监督检查,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认真做好公众上交危险化学品接收工作; 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做好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
2002年3月15日,施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来,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防范投毒事件的紧急通知》和公安部《关于印发〈关于开展严厉打击涉及毒鼠强等非法剧毒化学品违法犯罪活动统一行动的工作方案〉的通知》的部署,省公安厅会同省工商、卫生、环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从2002年12月11日起,在全省进行了为期两个月的开展严厉打击涉及“毒鼠强”等非法剧毒化学品违法犯罪活动统一行动。全省共收缴、封存“毒鼠强”等剧毒化学品61 990.7公斤; 检查涉毒危险化学品单位1 154个,查出涉剧毒安全隐患165个,下发整改通知书151份,已落实整改116处; 共查破案件57起,查处违法人员208人。
2003年7~12月,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的部署,省公安厅对转到黑龙江省的1 232条涉毒鼠强线索进行了逐件查处,全省共查破案件214件,查处人员505人,其中刑事拘留8人、治安拘留24人、罚款30人、其他443人; 通过破案收缴毒鼠强4 998公斤、其他剧毒化学品971公斤; 同时,配合省环保局在全省收缴了107吨毒鼠强。
2004年,按照公安部《关于今年以来全国涉及毒鼠强投毒案件和中毒事故的情况通报》的要求,省厅要求各地公安机关高度重视,继续按照全国毒鼠强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继续推进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紧急通知》的要求,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加大查禁控制力度,将毒鼠强等违禁鼠药收缴干净,消除社会隐患。
2005年8月1日,公安部公布施行了《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办法中统一规定了《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截至2005年10月,全省共有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7 592个,其中:生产353个、储存62个、经营6 282个、使用895个、运输930个(含在生产、经营单位中),剧毒化学品从业单位334家。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单位主要集中在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大庆、绥化6个城市,占从业单位总量的70%左右。一年中,未发生剧毒物品泄漏问题。
三、民用爆炸物品管理
1986~1987年,省公安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当时全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状况,建议省政府制定实施条例细则。经省政府同意后,经过大量的调查研究,省公安厅代省政府起草了《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细则》(草拟稿),经几次修改后于1988年5月16日颁布实施。两年中,全省民爆生产企业及生产能力与1985年相同,没有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1988年,经省编委批准成立了黑龙江省公安厅烟花爆竹安全检测所。省公安厅、省计委、省编委、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对烟花爆竹产品进行安全检测的通知》([88]黑公治字86号),使全省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向法制化管理迈进了一大步。通过加强管理,全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没有发生死亡事故。省内与省外进入黑龙江省的烟花爆竹产品经检测所检测合格后方可到市场销售,从源头上控制住了不合格产品进入销售、燃放环节,燃放事故比上年下降32%。
1989~1992年,由于加强了爆炸物品的管理,4年中未发生各类事故。
1993年,在公安部的统一部署下,全省开展了为期一年的涉爆严打统一行动。在统一行动中,共检查涉爆单位4 134个,查出安全隐患291处,下发整改通知书264份,查处涉爆案件120起,处理人员219人,共收缴炸药3 717公斤、雷管4 735支、导火索2 010米。各地对收缴的爆炸物品都进行了公开销毁,震慑了违法犯罪。在此次专项行动中,双鸭山、七台河市公安局荣获全国涉爆专项斗争先进单位。1994~ 1996年,黑龙江省利用全国开展严厉打击刑事犯罪专项行动这一有利时机,加强民爆物品管理工作,尤其是对打击涉爆违法犯罪提出了工作要求。3年中,共查破涉爆犯罪案件17起,处理犯罪嫌疑人26人。
1997年,黑龙江省公安厅会同吉林市煤炭机械研究所研制出第一台自动雷管打号机,先后在鹤岗矿务局十三厂和青冈县化工厂进行试验,并根据操作程序制定了雷管编号管理办法。经过1998年在青冈县化工厂用打号机进行批量试生产,该机器在公安部组织的鉴定会通过专家论证,被批准批量生产并在雷管生产企业推广使用。黑龙江省雷管打号机的研制工作对将民爆物品纳入微机化管理起到了推动作用。一年中,全省没有发生涉爆犯罪案件。
1998年,按照国家标准《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安全规程》(GA183-1998)有关要求,8月在哈尔滨举办了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培训班,对全省6家烟花厂的30名技术人员进行了培训。规定从1999年起,省公安厅每年举办一期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培训班,每期培训40~ 50名技术人员。
1999年5月,公安部在全国开展了涉爆专项斗争。省公安厅对此高度重视,成立了涉爆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制定了专项斗争方案,确定了重点整治地区,先后组成16个工作组,对全省13个地市、3个系统进行了4次集中安全检查。检查涉爆单位5 795个(次),查出安全隐患376处,下发整改通知319份,查处案件102起,处理违法犯罪人员313人,收缴炸药40 712公斤、雷管12 730枚、导火索4 120米、烟花爆竹217箱。12月,按照公安部、农业部、国家工商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轻工局、供销合作总社等六部委局下发的《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知》要求,黑龙江省公安厅与省乡企局、轻工厅、供销社等部门组成6个联合检查组,对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进行了检查。全省各地公安机关共抽调824人,检查烟花爆竹生产、储存、销售单位138个,发现隐患42处,下发整改通知书34份。有11家烟花爆竹生产厂因经营不擅,无生产能力,不符合安全规定,缴销其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共处罚各种违法人员16人,其中治安拘留7人、罚款9人。
2000年11月27日~12月5日,按照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要求,省公安厅在省消防培训中心举办了全省首届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培训班。来自全省12个地、市、系统从事爆破工程作业的技术骨干98人参加了培训。经过10天的紧张学习,有13人取得高级爆破工程作业级别、45人取得中级爆破工程作业级别、39人取得初级爆破工程作业级别,合格率99%。黑龙江省民用爆破器材工厂从1985年的10家发展到2000年的12家,生产品种由原来的50种增加到85种,年生产炸药4万吨、雷管5 000万枚、索类180万米、石油射孔弹147万发。烟花爆竹厂由原来的23家增加到43家,生产品种近200个,年产值4 000万元。从2001年到2005年,民用爆破器材工厂由12家增加到14家,生产品种100余种,年生产炸药63 700吨、雷管8 120万枚、工业索类660万米、射孔弹180万发、地震勘探用爆破器材2 480吨。烟花爆竹厂由43家减少到19家,生产品种近240种,年产值6 000万元。
2001年,根据全国、黑龙江省治安工作会议精神和公安部在全国开展治爆缉枪专项行动的要求,省公安厅决定从2001年4月20日至9月20日,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治爆缉枪专项行动。全省张贴公安部关于收缴非法枪支和爆炸物品的通告23万余份,检查涉爆涉枪单位5 990个,收缴非法枪支及报废枪支65 112支、炸药220余吨、雷管47万余枚,处理涉爆涉枪违法犯罪嫌疑人7 623人。自专项行动以来,全省没有发生有影响的涉爆、涉枪案件和事故,较好地维护了社会治安稳定。
2002年8月28日,双鸭山友谊县郭某等人,盗窃友谊县某煤矿炸药1 800余公斤。案发后,双鸭山市警方全力以赴,78小时内破案,抓获8名犯罪嫌疑人,被盗炸药如数缴回,主要犯罪嫌疑人已被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2003年,按照公安部《关于近期接连发生烟花爆竹重特大爆炸事故的情况通报》的要求,省公安厅对全省的17家生产厂和108家销售企业进行了全面检查,共查出安全隐患196处,已整改180处,限期整改16处,取缔非法生产、经销点122个,责令停产1家。
2004年,省公安厅在七台河市召开了全省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现场会,提出了认真整改,加强管理,严格执法,确保安全的要求。各地公安机关认真落实现场会精神,强化对烟花爆竹的管理。到2004年末,全省有90%以上的小煤矿的爆炸物品储存库达到了国家规定的小型库房标准,当年没有发生爆炸物品被盗案件。1月14日~3月9日,省公安厅销毁废旧炮弹工作组先后赴绥棱县、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富锦市、东宁县、虎林市,对全省各地公安机关保存的4 365枚废旧炮弹、2万余枚雷管、3 039枚手榴弹等爆炸物进行了成功销毁。全省确定了5个废旧炮弹销毁点,并组织省军区炮弹鉴定专家和爆破专家等有关人员组成销毁废旧炮弹工作组,制定了严密的销毁方案,确保销毁工作顺利完成。
2005年11月3日,省公安厅在哈尔滨市召开了全省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工作会,要求各建设单位严格按照公安部规定的硬件配置标准购置设备,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全省有齐齐哈尔、牡丹江、大庆、双鸭山、七台河、黑河市和铁路、农垦系统,按照全省系统建设实施方案的要求,完成了市、系统公安局,县(市、区)公安局,民用爆炸物品销售单位、大型使用(储存)单位系统建设所需的通用设备和专用设备的准备工作。2005年,全省未发生涉爆案件。
四、放射性物品管理
1986年,全省共有放射性同位素使用单位104个,应用同位素20多种,有加速器4台,工业探伤X线机369台,医用诊断X线机2 810台。2000年全省共有放射性同位素单位214家,射线装置单位1 696家。1986~ 2005年,全省共发生16起放射性事故,其中发生丢失放射源事故11起(丢失11枚放射源),找回7枚,公安机关协助有关部门依情节分别进行了处理。哈尔滨市建筑材料厂在生产中使用钴-60放射源时不按规定申请登记办理许可证,管理制度不健全,丢失放射源1个。虽经多方查找,仍未找到。根据1989年国务院第44号令《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的规定,放射源的安全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能一直是以卫生部门管理为主,环保、公安部门配合卫生部门进行管理,公安机关的主要职能是对涉及放射源丢失和被盗事件立案追查,检查涉放射源单位的安全保卫情况。
2003年,按照中编办《关于放射源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的规定,省卫生厅不再发放《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卫生许可证》、公安厅不再发放《放射性同位素工作登记证》,放射性同位素统一由环保部门进行登记管理,公安部门负责检查涉源单位的安全保卫情况,对检查中放射源丢失和被盗事件立案追查和追缴,协助环保、卫生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2003年4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安部、卫生部下发了《关于开展“清查放射源,让百姓放心”专项行动的通知》,要求各地从2003年4月至2003年10月在全国开展集中“清查放射源,让百姓放心”专项行动。黑龙江省环保局、公安厅、卫生厅共同制定了实施方案,明确各部门责任,组织力量进行检查,摸清放射源的底数,依法收储闲置废弃的放射源345枚。据2005年统计,全省共有辐射项目的单位264家,在用放射源总数2 271枚,大型辐照装置4家,总活度约36万居里。
五、刀具管理
根据1983年3月12日公安部关于《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列为管制范围的刀具是:匕首、三棱刀(包括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以及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按照《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匕首只能是专业狩猎人员和地质、勘探等野外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的,机械加工使用的三棱刮刀,只限工作人员在工作场所使用。
1986年,全省有管制刀具生产厂3家,各地发放《匕首佩带证》1 200个。
1986~2000年,公安部对管制刀具管理一直执行《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黑龙江省在此期间对管制刀具的管理也始终和枪支、爆炸物品的清理整顿结合在一起进行,没有单独对管制刀具开展专项的整顿。公安机关对管制刀具的生产、销售、使用单位实行严格监督检查。生产、销售、使用单位按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指定专人管理,组织职工定期开展自检自查。公安机关根据不同时期的社会治安形势,不定期地开展集中收缴非法刀具及其他凶器的专项行动,保护合法经营、使用,取缔非法行为。
1995年,在全省开展的春季严打攻势中,按照民用枪支和管制刀具整顿工作的要求,全省共收缴管制刀具12 679把,并于5月20日在哈尔滨市防洪纪念塔广场召开了集中销毁非法枪支和管制刀具现场会,将收缴的非法枪支和管制刀具全部销毁。
1996年,开展严打工作以来,全省共收缴管制刀具2万余把。5月12日,在哈尔滨市召开了“黑龙江省暨哈尔滨市集中销毁非法枪支管制刀具大会”,省、市主要领导参加了大会。省公安厅对完成收缴任务的哈尔滨、牡丹江、佳木斯、绥化等8个地、市予以通报表彰,同时将收缴的非法枪支和管制刀具全部销毁。
2000年3月,省公安厅针对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仿真枪和管制刀具进行抢劫的实际情况,在全省开展了为期20天的集中收缴仿真枪和管制刀具专项行动。从3月1日至20日,全省共出动警力3万余人次、车辆1 100余台次,收缴仿真枪17 015、管制刀具2 629把,刑事拘留5人,治安拘留25人,罚款27人,警告379人,有效控制了仿真枪和管制刀具在社会上的扩散,减少了治安隐患。
2004年,公安部根据各地管制刀具管理工作的实际,起草了《管制器具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在全国各级公安机关征求修改意见。省公安厅广泛征求各市、县公安机关的意见,将各地提出的修改意见归纳为十一条,上报公安部。随着《行政许可法》的实施,管制刀具的管理亟须出台一部适应我国实际的法规,以便于基层公安机关的民警在实际工作中具体实施。2004年全省没有开展统一的集中收缴管制刀具行动,各地根据当地的治安管理情况对管制刀具进行了清理、收缴。
2005年,各地针对当地刀具市场管理混乱、管制刀具随意销售和携带的情况,进行了专项整治。哈尔滨市公安局于4月份开展了对管制刀具集中清理整顿的专项行动。在工商部门的配合下,市治安支队、巡防支队等部门共100余名民警,对全市26家销售管制刀具的商店进行了突击清查,共收缴管制刀具870把、弩13件、仿真枪40支、电警棍5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