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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居民身份证管理

第三节 居民身份证管理



  一、颁发居民身份证工作

  1985年,根据全国颁发居民身份证工作的统一部署,黑龙江省在哈尔滨市试点取得经验的基础上,全省发证工作全面铺开,分为三批进行。

  第一批颁发居民身份证的有哈尔滨市,发证工作从1985年开始;

  第二批颁发居民身份证的有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大庆、鸡西、双鸭山、鹤岗、七台河、伊春,发证工作从1986年开始;

  第三批颁发居民身份证的有松花江、绥化、黑河、大兴安岭地区,发证工作从1987年开始。

  截至1989年末,圆满地完成了公安部给黑龙江省下达的2 798万张的发证任务。

  1991年10月,公安部召开表彰全国颁发居民身份证办公室暨公安厅大会,黑龙江省公安厅荣获“全国颁发居民身份证工作优秀奖”,哈尔滨、牡丹江市获颁发居民身份证工作先进集体,大庆市萨尔图区颁发居民身份证领导小组暨公安局荣获地级单位“全国颁发居民身份证工作先进集体”,大庆市萨尔图区颁发居民身份证领导小组暨公安局等6个区(县)荣获县级“全国颁发居民身份证工作先进集体”,齐齐哈尔市公安局正阳派出所等9个科(所)荣获街道、乡镇级“全国颁发居民身份证先进集体”。王永志等265人荣获“全国颁发居民身份证工作先进个人”。

  1992年2月,经国务院批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做出修改,其中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自1992年4月1日起执行。实施细则进一步重申和具体阐述了条例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明确规定了居民身份证从申领到管理的一整套程序、方法和要求,使广大人民群众对申领的条件、申领的机关、申领的手续以及如何使用、如何换领补领、如何对待查验等,有了更明确和清楚的了解。

  二、实行临时身份证制度

  1989年9月15日,公安部颁布《临时身份证管理暂行规定》。为配合居民身份证使用和查验制度在全国的实施,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应当申领居民身份证而尚未领到或者因居民身份证丢失、损坏尚未领到的以及16周岁以上常住户口待定的公民,制发临时身份证。临时身份证的有效期限为1年和2年。1993年公安部又下发《关于加强和改进临时身份证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公安机关严格执行临时身份证的审批、签发手续,加强证卡印刷管理,控制发放、使用范围。临时身份证的审批、签发、制作由县、市公安局和市辖区公安分局负责。临时身份证证卡的印刷,一律由公安厅居民身份证制作中心承担。临时身份证的发放、使用范围,仅限于尚待补领取居民身份证或证件丢失、损坏尚待补领的人员,用于办理乘飞机、车船和投宿旅店手续。尚未领取或因丢失、损坏尚待补领居民身份证人员的临时身份证有效期限由1年缩短为3个月; 常住户口待定人员的临时身份证有效期限由2年缩短为1年。此规定从1993年5月1日开始执行。截止到2005年底,全省共制发临时身份证1 138 763个。

  三、实施居民身份证使用和查验制度

  1989年9月8日,公安部转发了国务院批准的《关于在全国实施居民身份证使用和查验制度的请示》的通知,同日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在全国实施居民身份证使用和查验制度的通告》。国务院决定自1989年9月15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居民身份证的使用和查验制度。

  1992年12月8日,公安部、国家教育委员会、民政部、司法部、劳动部、铁道部、交通部、邮电部、商业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旅游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税务局14个部、委、局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居民身份证使用、核查工作的通知》,要求各部门结合各自的工作特点,指导所属企事业单位制定和建立健全必要的核查居民身份证的规章制度。通过对居民身份证的使用、查验和核查,在维护社会秩序,打击违法犯罪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1992年,据哈尔滨、牡丹江、鸡西市统计,共提供破案线索281起,查破治安案件308起,破获刑事案件820起,其中重特大案件43起,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73人;为群众寻亲觅友、提供社会服务9 457次。

  四、加强居民身份证日常管理工作

  (一)建立管理制度。经过调查研究,从本省实际情况出发,制定了黑龙江省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并下发执行。这个办法对发证资料的整理和移交、《常表》的管理使用、居民身份证的申领补领及收缴以及使用、查验等问题,均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使基层有章可循。(二)实行两个“取代”。即《常表》居民身份证底卡取代户口登记簿和人口卡的工作。(三)落实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要求各级公安机关建立健全户籍和居民身份证的日常管理机构,特别是市、县公安局应当设立专门的工作机构,派出所要设专人从事这项工作。哈尔滨、齐齐哈尔、佳木斯市成立了居民身份证管理科,其他地市由制证所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县公安局由专人负责居民身份证工作,派出所除哈尔滨市设专职居民身份证内勤外,其他地市由户籍内勤兼任。(四)加强制证中心(所)的建设。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岗位责任制,严格执行居民身份证制证工艺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做好安全保密工作。(五)采用新工艺制作居民身份证。自1996年1月1日起公民申领居民身份证和补领、换领证件一律采用新工艺制作,使用新的防伪居民身份证专用相纸和透视全息防伪塑封套。(六)建立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目标考核制度。省公安厅印发了《黑龙江省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目标》的通知,对居民身份证制证、发证、管理、使用、查验、基础业务建设和制证中心建设都制定了具体的目标,年终按照工作目标进行考核,使居民身份证的日常管理工作逐步走上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七)公开办证制度。建立办证大厅,公开办证制度,提高办事效率,公开向社会承诺“一、三、七”办证时限(即办理临时身份证一天,办理慢证三个月,办理快证七天),解决群众办证难的问题。

  五、明确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

  (一)临时身份证

  黑龙江省公安厅、省计委、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联合下发文件《关于转发公安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颁发居民身份证转入日常工作后有关经费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黑公发[1992]73号),规定公民申领、换领、补领临时身份证,每证交纳证件工本费10元。

  (二)居民身份证

  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联合发文件关于转发《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防伪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黑公通字[1995]218号),规定公民申领、换领新的具有防伪标志的身份证交工本费10元,丢失补领居民身份证,交工本费20元。

  (三)居民身份证快证

  省物价局、省公安厅文件转发国家计委、公安部《关于加强居民身份证收费管理的通知》的通知(黑价联字[1997]62号),规定加快制作居民身份证的办理原则和范围,必须按照国家计委、公安部计价费[1997]1485号文件规定执行。收费标准哈尔滨市每证由60元降低到40元,其他地市由60元降到50元。

  六、开展居民身份证编号清理纠错工作

  按照公安部《关于认真做好居民身份证编号清理纠错工作的通知》(公通字[1997]27号)文件要求,黑龙江省公安厅结合省内实际,制定了黑龙江省居民身份证编号清理纠错工作方案,从1997年7月至12月开展集中清理纠错工作。据统计,共纠正重号56 181个、错号码16 840个、一人多证号36 742个。

  七、开展公民身份号码升位和赋码工作

  按照国务院和公安部的工作部署,黑龙江省政府于1999年10月22日召开了全省公民身份证号码编制电视电话会议,传达了国务院有关精神,并针对全省实际提出了具体的工作要求。根据省政府的部署,为确保升位、赋码工作的质量,省公安厅制定了《黑龙江省公民身份证号码编制工作实施方案》,对编号升位和赋码工作的方法、步骤、措施以及完成的时间和工作要求作了明确规定。截至2000年底,全省公民身份证号码编制工作圆满结束,为全省3 668万人口升位、赋码。

  根据《国务院关于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2001]62号)精神和公安部公治[2001]101号文件的要求,全省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从2003年底在牡丹江市试点,2005年在全省逐步铺开。为确保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作的顺利开展,经省政府同意,成立黑龙江省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公安厅。

  根据《居民身份证制作中心建设规范》的要求,在省公安厅建立“黑龙江省居民身份证制作中心”。2005年12月20日凌晨4时,省制证中心提前11天完成了2005年度公安部下达给黑龙江省的200万人的制证任务,受到公安部表彰奖励。2005年度共制证278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