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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其他户籍制度改革

第二节 其他户籍制度改革



  1986年,为认真贯彻国务院([1985]131号)文件精神,严格控制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省公安厅、粮食局、财政厅联合下发了《关于严格控制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的通知》(黑公三字[1986]13号),要求对于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要严格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各地不得自行放宽的精神,今后对农村人口进城,各地要严格按政策规定办事,不得随意放宽政策,乱开口子,对符合政策规定的“三投靠”农转非人口,一律凭省公安厅《落户通知书》办理落户后转吃商品粮,一份《落户通知书》落一口人,没有《落户通知书》,落户无效。

  1988年8月31日,省公安厅下发了《关于对进城落户人员实行公开审批的通知》(黑公治[1988]171号),在全省农转非工作中实行三公开的办法即:落户指标公开、落户条件公开、审批办法公开。

  1992年,省计划委员会、公安厅、粮食局、乡镇企业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全省乡镇企业系统农转非问题的通知》(黑乡企联字[1992]17号)中规定:每年根据省乡企局提出的需求计划,省计委牵头,会同省公安厅、省粮食局、省乡企局召开联合办公会,研究提出年度全省乡镇企业系统的农转非计划指标数,经批准由省计委专项下达到各市、行署。行署、市乡镇企业管理局将审核合格的《乡镇企业系统农转非审批表》及证明材料报送行署、市公安部门审批后,由公安部门签发《落户通知书》《农转非计划指标卡》和《准予以迁入证明》,到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

  1997年5月20日,公安部下发《关于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1997]20号),第一次提出了在农村地区新生婴儿可以随母或者随父登记常住户口的原则。1998年8月19日,省政府下发了《关于转发〈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的通知》(黑政发[1998]71号),明确了黑龙江省对于1998年7月1日以后出生的婴儿,如要求随父落户的,均按《通知》要求执行,对于1998年7月1日前出生未落户口或已随母落户,现要求将户口迁至父亲户口所在地的儿童,各地要先调查摸底,待公安部制定下达具体实施办法以后,再根据实际情况分期分批给予解决,对达到入学年龄及有其他特殊情况急需落户的,可优先给予解决。1998年7月22日通知中明确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行新生婴儿落户随父随母自愿的政策。凡新生婴儿包括非婚生的,超计划生育的,既可以在父亲也可以在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常住户口,任何地方不得在新生婴儿落户随父随母自愿政策上增加任何限制条件。

  1998年5月14日,省公安厅转发了公安部《关于认真做好城市特困户居民家属等落户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按照公安部精神,对下岗职工、长期病残人员等特困户的家属落户问题,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有关户口政策,优先给予解决。

  2001年8月22日,为妥善解决移交政策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含退休士官)再婚配偶落户和待遇问题,黑龙江省公安厅、省民政厅、中国人民解放军黑龙江省军区政治部联合下发《关于转发〈公安部民政部总政治部关于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再婚配偶落户和待遇问题的通知〉的通知》([2001]政干字263号)其规定: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再婚后,当地公安部门凭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证明和结婚证书办理其配偶的落户手续;再婚配偶享受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配偶的同等待遇。

  2003年10月9日,省公安厅、省农垦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转发农业部、公安部〈关于落实农垦系统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工及家属非农业户口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明确了农垦系统企事业单位职工及家属的户口由农业转为非农业户口。

  2004年,按照公安部户籍改革的总体要求,省公安厅积极开展了全省户籍制度改革工作。切实解决群众在户籍管理方面存在的实际困难,不断调整有关落户政策,从而推动户籍制度改革工作进程,充分发挥户籍管理在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人才流动、农村富余劳动力合理转移和为经济建设服务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理顺当前存在的农场户口、自理口粮户口、菜农、城农等户口管理体制,淡化非农业户口和农业户口的差别,为全省统一取消户口二元结构划分方式做准备。进一步落实好在地级城市实行只要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就可以申请落户的政策,逐步实现公民以居住地登记的政策。解决城市中的“黑人黑户”问题,本着以居住地解决为主、回原籍恢复户口为辅的原则,解决这部分人的户口问题。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支持全省非公有制企业发展的要求,和出入境管理处一起出台了《黑龙江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鼓励支持全省非公有制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放宽了非公有制企业经营者进城落户的条件。同时全面落实各项户籍制度改革政策,指导省内大中城市根据本地经济发展实际和城市综合承受能力,积极出台有利于本地经济发展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城镇转移的户籍管理政策,目前在已基本实现在全省范围内(除哈尔滨市区外)只要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均可在居住地登记落户的政策。

  2005年12月9日,省公安厅、省农业委员会、省畜牧局联合下发《关于落实国有农牧渔场职工及家属城镇非农业户口的通知》([2005]63号),规定了对省直国有农牧渔场职工及家属的户口统一由原农业户口转为城镇非农业户口。2005年9月16日哈尔滨市又新出台了四项户籍改革政策:对哈市总工会、市妇联年度内评选出的“十佳”先进人物中的外埠人员,在本市有产权住房,可由本人提出申请,到市公安局办理来哈落户手续;在哈市企业确定需要,有熟练技术的高级技师、技工,可由企业申报,省市人事、劳动部门审核后可为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登记办理哈市常住人口;在哈市企业及特殊需要的技术工种,由企业申报,省市人才、劳动部门审核后可为户口在外地的专业对口的技校毕业生登记办理哈市常住户口;取消非农业户口夫妻投靠需年满25周岁、结婚满5年的限制,只要双方登记结婚,即可到派出所申报办理哈市常住户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