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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外国人管理 

第二章 外国人管理 



  20世纪80年代,居住黑龙江省的外国侨民及日本孤儿(日本战败后遗留的儿童)的数量在全国最多。1993年,全省先后对外国人开放的市、县(区)达37个,控制开放地区17个。1993年后,随着中俄边境口岸的增加,边境旅游活动日益发展,对外开放地区逐年增加,至2005年,全省除少量军事禁区外,实际上已对外国人全部开放。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国门的逐步开启,到黑龙江从事投资、经商、办企、工程、教学的常住外国人越来越多;来省探亲访友、旅游观光、洽谈贸易的临时来华外国人逐年剧增。大批外国人的进入,促进了全省经济发展,提升了黑龙江国际地位,同时也增加了公安外管工作的负担。面对外国人管理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全省各级公安机关的外管部门,从抓改革入手,大胆探索做好新时期的外国人管理工作。

  1986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以下简称《外管法》)及实施细则,开展了对常住外国侨民、常住外国人临时来华外国人的各项管理工作。对原居外国侨民及进入黑龙江的常住外国人,给予办理长期居留、永久居留的资格;实行口岸签证,取消出境签证;放宽旅行限制,对持有效签证或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允许前往开放地区旅行;对不遵守中国法律的外国人,依法缩短其停留期限或取消居留资格;对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对其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1997年8月21日,公安部印发《基层公安机关境外人员管理工作规范》(公境传[1997]198号),为规范基层外管民警的管理工作,省公安厅重点选择哈尔滨、大庆、绥芬河三市先行试点,并及时推广他们的经验,推动全省各级公安外管部门规范化建设。

  1999年,省公安厅及时调整全省外管工作的重心,推出“突出重点”“点面结合”的经验,对偏远地区和外国人较少地区,重点抓1~2个分局、2~3个派出所,带动面上工作;对外国人多的重点地区和单位,实行深入基层,全面铺开,一抓到底的办法。

  2002年4月,按全国公安派出所会议部署,省公安厅认真落实将派出所辖区内境外人员纳入实有人口管理工作,要求各级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加强与治安部门沟通、协调,通过层层培训,深入指导,逐步建立“统一归口,分级管理,多方协作、密切配合”的外管工作机制。

  2003年12月29日,公安部印发《公安机关外国人管理分工配合机制规定》(公通字[2003]83号),由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牵头,有关部门确定专人负责,进一步建立省公安机关内部协调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