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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公民因私事往来港澳台管理

第二节 公民因私事往来港澳台管理



  一、公民往来港澳

  1986年,依据同年实施的《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暂行管理办法》,对前往港澳定居、探亲等内地公民的申请、旅行手续、办理程序、证件管理都做出了法律规定。经批准前往港澳定居的黑龙江公民,由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部门发给《前往港澳通行证》(即单程证)后,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注销户口,在规定时间内到达;经批准短期前往港澳的公民,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即双程证)后,应该在规定期限内往返。公民往来港澳名额,由公安部根据国家统一安排,采取限额分配,不定期调整各省市的名额。同年起,黑龙江的单程指标每天0.125人,双程指标每天0.5人,统由省公安厅批准;由黑龙江省中国旅行社承办的省内公民赴港澳地区旅游,指标由中旅总社控制,由省公安厅负责审批。

  1989年4月15日,公安部召开“港澳游”座谈会,解决部分归侨、侨眷和港澳台同胞、眷属区港澳地区探亲的困难,缓解了内地居民去港澳探亲的紧张状况。同时严格申办、委托、担保手续,对申请人在港澳台无亲友的以及“公务”为目的和“公费”旅游等不符合参加“港澳游”条件的,不予办理。“港澳游”的组织工作,由中旅总社统一管理。

  1990~1993年,由于增加赴港澳游名额,全省共有2 001人次赴港澳地区定居、探亲,创全省赴港澳地区人数的新高。

  1994年,公安部放宽赴港澳游政策,由原配偶、子女扩大到兄弟姐妹。全省赴香港定居增加46人。

  1995年3月,由省公安厅制定《关于对审批赴香港、澳门定居、探亲申请的规定》,进一步放宽赴港澳探亲的范围;探亲扩大到叔、伯、姑、舅、姨或其子女;探望配偶每年可去两次,特殊情况给予适当照顾。同年公安部调整给黑龙江单程赴港名额46名、澳门名额6名;双程赴港澳名额每天2名,即香港720名,澳门12名。公民赴港定居申请获准后,一般需排队8年左右时间才能出境。

  1996年,全省取消赴港澳夫妻团聚类申请领表时间限制。省内居民与香港居民、澳门居民结婚后,即有权向户口所在地出入境管理部门申领前往港澳定居申请表,管理部门受理审核,按分居年限、申领人年龄、子女情况、身体状况的条件,依次打分排序审批,并公开排序、通知申请人。然后根据名额按排序逐月公布获准名单,接受社会监督,无异议后办证。

  1997年5月20日,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制发《内地居民赴港澳地区定居审批管理规范》,据此,全省实施受理、审批程序系统化、规范化,对申请定居人员实行电脑计分,依照规定和积分顺序排队放行。并依据规范,经申请办法、申请人资格、证明材料要求、审批条件、权限、时限等具体规定及审批名额、计分标准和得分结果向社会公开。随着相关政策逐渐放宽,公民隐私赴港澳定居人数指标逐年增加,结束了全省按规定指标限额审批排队的历史。7月1日,香港回归祖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24条规定,自7月1日起,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所生子女(简称香港永久居民子女)在香港享有居留权。由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居留权证明书”,内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通过公安部与港方确认后,将“居留权证明书”贴在赴港通行证内,此类人不占内地指标。

  1998年3月24日,公安部印发《内地居民从事商务培训就业等非公务活动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暂行管理办法》,授权黑龙江省审批签发往来港澳通行证商务(S)就业(J)签注,结束黑龙江省公民持护照往来从事此类非公务活动的历史。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主动到哈尔滨市红博广场、人和地下商业街等商业中心现场办公、现场制证,为商企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同年9月30日起,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取消内地居民赴港探亲通行口岸限制,规定探亲人员可以从与香港直通的所有开放口岸通行。省内赴港探亲人员可由哈尔滨口岸乘定期班机直达香港。

  1999年8月3日,由省公安厅转发公安部《关于香港永久性居民区内的所生中国籍子女赴香港定居有关问题的通知》,妥善解决了“香港永久性居民子女”赴港定居问题。同年12月14日,公安部印发《内地居民应聘香港就业审批管理办法》,此办法规定凭香港特区有关从内地引进掌握高新技术或科技的优秀人才的进入许可,公安部出入境管理部门可为其签发相应签注。全省这类人才主要集中在大学教师及个别专业人员中,申请人数较少。对此类人员申请随到随办,方便他们出境。

  2000年1月27日,公安部下发《内地居民赴香港地区探亲审批管理工作规范》,进一步简化申请手续,放宽审批条件。据此省公安厅规定在名额允许的前提下,探望在港澳定居或工作的直系亲属,每年可探亲二次;探望在港澳定居的近亲属,每年可探亲一次;有特殊困难,需要增加探亲次数的,视名额情况予以适当照顾。年内全省赴港探亲名额由上年每天3个增加到4个;赴澳探亲名额由上年每月1.5个增加到4个,能够满足省内实际需求。2月13日,由省公安厅印发《关于授权审批内地居民因私赴香港澳门商务签注的通知》(黑公境字[2000]47号),授权哈尔滨市公安局受理本市范围内的往来港澳商务申请。

  同年,公安部下发《澳门永久性居民在内地所生中国籍子女澳门定居审批办法》开展受理这类女子享有澳门特区居留权的申请,全省这类申请较少。

  2001年2月6日,省公安厅印发《关于下放赴香港澳门审批权的通知》(黑公境字[2001]24号),授权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大庆市公安局受理审批本地赴港澳探亲、商务申请,其中对商务申请的审批没有指标限制。7月13日,公安部下发《关于简化内地居民赴港澳地区探亲申请手续的通知》(公传发[2001]1877号),进一步简化相关手续,对65岁以上老人再次申请赴港澳探亲免于交单位或派出所意见。9月21日,公安部取消内地居民赴港旅游的配额限制,统一去港停留期限为14天。11月29日,省公安厅印发《黑龙江省公安厅关于调整赴港澳商务签注申请审批办法的通知》(黑公通[2001]223号)自12月1日起签发有效期为1年及3年的商务签注,3个月以下赴港澳签注由过去执行的“按配额审批”转变为“按需申领”。

  同年,公安部将原定符合去港澳定居的无依无靠儿童投靠类申请人年龄14岁放宽到18岁。

  2002年3月14日,公安部下发《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审批签发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公境港[2002]270号),推出多项简化手续、放宽条件限制的政策。5月30日,省公安厅就此举办启用《2000版往来港澳通行证》《2000版前往港澳通行证》及贯彻执行该规范的全省相关业务及技术人员培训会议,同时将新版往来港澳通行证及团体旅游、商务(不含3年多次签注)、探亲签注审批权下放给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大庆、伊春、鹤岗、黑河、绥化等市、行署。同年,全省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开拓进取,简化程序、特事特办,为全省内4驾民航包机、9列铁路专列共7 500余人次赴港澳旅游提供了便捷、优质的服务。

  2002年3月,全省率先在全国取消赴港澳团队旅游签注凭旅行社收费开发票申请规定,改由申请人按需申请和率先在全国开展受理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申请赴港澳地区从事商业活动的申请,进一步放宽公民往来港澳的政策(公安部于8月份才推出这一举措),同年全省公民前往港澳人数达到54 010人次。

  同年,按公安部统一部署,全省实行网上自动控制在港澳地区违法违规人员再申请受理的办法,省公安厅要求各地对此类人员认真查处,维护了公民往来港澳的出入境秩序和黑龙江省人的良好的对外形象,并连续多次保持黑龙江公民在港澳违法违规人员比例较少、控制较好的省份。

  2004年7月7日,按国务院、公安部要求,将内地居民赴港澳劳务审批,由国务院港澳事务处负责调整为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审批,全省开始审批此类申请。8月15日,省公安厅将往来港澳双程审批权限下放给鸡西、双鸭山、大兴安岭、七台河4市、行署。年底,省公安厅授权农垦公安局审批垦区户籍居民双程往来港澳申请。至此,全省公民往来港澳双程审批权限全部下放地市级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

  2005年,全省公民因私往来港澳审批工作连续几年大幅调整政策,简化手续,全面推出便民利民措施,随着全省对外经济迅速的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加之旅行社经营赴港旅游价格大幅度降低,方便公民赴港澳探亲、经商、旅游人次大幅的上升,全年共审批往来港澳人员达134 168人次,比上年增幅49%。其中赴港澳商务11 763人次,比上年增长9.6%;旅游56 406人次,比上年增长61%;探亲2 498人次,比上年增长16.3%。当年实际成行赴港澳商务9 791人次,比上年增长4.7%;旅游52 382人次,比上年增长61.8%;探亲148人次,比上年增加5%。

  二、公民往来台湾

  1987年11月,台湾当局正式开放台胞赴大陆探亲。

  1988年11月9日,台湾当局有条件地允许大陆公民去台湾奔丧或者探病。同年底,根据公安部《关于内地居民申请去台湾等问题的规定》和《关于我经港去台人员香港入境出境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全省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开始受理公民去台湾的申请。

  1990年1月8日,公安部批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为台商签发一年期多次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省公安厅开始执行,但审批量极少。

  1991年12月17日,国务院发布《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决定自1992年5月1日施行。

  1992年4月16日,公安部印发《关于启用〈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的通知》(公境台[1992]350号),决定自5月1日启用《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

  1994年,国家放宽对台政策,台胞来大陆旅游就业、经商、办企和办理婚姻等开始增多。同年8月31日,省公安厅下发《关于授权办理台湾居民停留延期和暂住手续的通知》(黑公境字[1994]296号),决定从9月1日起,授权各市、行署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科),办理来大陆旅游、探亲和台湾居民签注停留延期及来大陆投资贸易,在“三资”企业、境外企业常驻机构中任职、被聘用和在大陆进修、学习或者已购置房产居住等台湾居民的暂住手续。

  2000年8月17日,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相关规定,公安部、统战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联合发出《关于台湾居民申请来祖国大陆定居受理审批工作的通知》,决定从10月1日起,台湾来大陆定居,由中央统战部、公安部审批调整为公安机关审批;同时停止签发《台湾同胞定居证》,启用签发《台湾居民定居证》,省公安厅开始受理台湾居民定居申请审批工作。

  2004年2月9日,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下发《关于进一步简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及在大陆居留有关手续的通知》。4月1日,省公安厅授予各市、行署公安局审批大陆居民因私赴台申请。同时,全省启用新版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新版签注。

  2005年6月22日,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下发《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签注受理审批签发工作规范的通知》。据此规范要求,全省正式在新的操作系统下启用1997年版一次有效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及2003年版台湾居民往来大陆签注、台湾居民居留签注,省公安厅于7月1日将此类审批及制证权下放给地市。至此,全省进一步简化、放宽相关条件,台湾居民来黑龙江投资、就业在办理手续时,不必再出具劳动部门的有关证明,更加方便了来省投资、居留的台湾居民,提升了黑龙江省在台湾同胞心中的地位,推动了全省招商引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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