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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企事业护卫组织
第三节 企事业护卫组织
1986年,全省大部分重要厂矿、企业单位相继建立经济警察队伍。到2005年,全省共有经济民警队583个(大队22个、中队112个、分队246个、小队203个),经济民警15 105名。
2004年,根据公安部《改革经济民警试点工作方案》精神,省公安厅黑公经保[2004]5号文件《关于改变经济民警称谓的通知》中规定:企事业确需建立护卫组织的,可以在原经济民警队的基础上组建企业护卫队,继续从事企事业单位的内部安全保卫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