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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重点单位及要害部门保卫

第二节 重点单位及要害部门保卫



  80年代,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形势发展变化,对要害作了重新确定。

  1985年,公安部下发《机关、团体、企业及事业单位保卫组织细则(试行)》第23条指出:要害是保卫工作的重点。要害主要是指党政首脑机关、国防尖端、重点建设项目、重要科研、重要动力、广播电台、通讯枢纽、重要仓库等部门; 掌握主要秘密和生产指挥决策的职能部位; 对产品质量有重大影响的生产、装配、检验等关键环节; 贵重机械、仪器、珍贵文物、资料等。

  1986年8月27日,省公安厅在鹤岗市召开了“四库”(金库、武器弹药库、重要物资库、易燃易爆剧毒物品库)安全防范工作现场会。针对“四库”存在的不安全问题,提出实现“五化”(设施固定化、预防技术化、制度规范化、看护严密化、检查经常化)的标准。各市、行署公安局和省直系统保卫处、科都制定了“四库”的具体实施方案,分别深入基层对“四库”安全防范情况进行了调查摸底。省储备物资局保卫处成立工作组,分别深入到哈尔滨、齐齐哈尔、五常等市10个基层单位进行检查,对国家储备库外的170个自用“四库”纳入了重点目标进行保卫。佳木斯市对全市“四库”进行检查,查出隐患漏洞200余件,及时做了整改。大庆市查出“四库”隐患145件,逐一进行消除。

  1987年,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本着服务于改革、开放、搞活的原则,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了《黑龙江省要害单位、要害部位安全保卫工作规定》,确定了要害单位范围和要害部位范围。在全省21 283个要害部位中,安装技术防范设备的占38.2%。

  1988年,制定《关于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内部要害保卫工作的若干规定》。规定指出:要害保卫工作,必须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确保重点,打击敌人,保障安全”的内保工作方针,做到防患于未然; 要害是指凡对国家安危和国计民生有重大影响,对生产、业务具有决定性作用的部门; 要害确定要审慎、稳妥、准确; 要确定分管要害保卫的领导人,制定和落实“四防”(防破坏、防盗窃、防失窃密、防爆炸)的安全保卫制度和措施,并纳入岗位责任制和治安承包责任制; 要害工作人员,必须由政治可靠、工作负责、技术胜任的人员担任; 分管保卫工作的负责人,要加强对要害保卫的领导; 建立要害保卫档案; 对在要害保卫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1989年,全省经保部门认真贯彻《关于切实加强首脑要害部门安全保卫工作紧急通知》精神,把要害部位的安全保卫工作当成重要任务来抓,加强了巡逻守卫,落实了各项防范措施,进行了定期不定期的安全大检查,整改了隐患,清理整顿了要害部位人员。

  1991年,广泛开展了对首脑机关、广播电视、重点科研单位、物资储备库等重点要害单位安全大检查,确保要害安全。

  1992年,在元旦、春节和洽谈会期间,省公安厅会同哈尔滨市公安局,对首脑机关、广播电视、重点科研、物资储备、文物馆等重点单位、要害单位开展了安全大检查,共查找各种隐患19件,逐一进行整改。

  1993年9月11日~10月10日,省公安厅经保处配合省储备局保卫处对该局所属的5个综合库、2个火工库、1个油库进行了安全大检查,发现这些物资库电网年久失修,严重损坏急需更新; 油库、火工库报警设备不齐备; 232处、738处、876处的消防设施严重损坏,防护设施不齐备等问题,分别向主管上级汇报,加以解决。

  1994年,省公安厅下发了《要害保卫工作条例》,各地对要害部位和单位经常进行检查,及时整改隐患,堵塞漏洞。哈尔滨市对3 105个要害部位逐个进行了清理整顿,重新建立了要害保卫档案,对297个失去要害条件的予以撤销,对7个符合要害条件而未列入要害的,及时列入管理。

  1996年,省公安厅制定了《黑龙江省机关、团体、事业单位要害保卫规定》,经省政府批准实行。

  2001年,严格对要害安全检查制度,对要害部位的人防、物防、技防情况进行了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