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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重点工程保卫

第三节 重点工程保卫



  1986年,省公安厅根据国家计委、公安部《关于国家重点工程现场保卫工作八项基本要求》和省委、省政府安全生产和加强安全保卫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对国家和省级重点工程项目的安全保卫工作进行了全面检查。哈尔滨、齐齐哈尔的重点建设工程,建设期间只发生22起一般刑事案件,没有发生火灾和重大事故。健全保卫组织,有重点工程建设的地方,分别成立了保卫处、科、股,配备了专职保卫干部。齐齐哈尔市公安局在重点项目集中的富拉尔基区成立了保卫重点工程办事处; 哈尔滨市公安局针对松花江大桥建设规模大、施工人员多、周期长,现场分散的特点,抽调9名有基建经验的干部,成立了现场保卫处,在主要施工工地设立了5个保卫科,2个保卫股,配备23名保卫干部。

  1987年,国家重点工程十号工程第四次来黑龙江试验期间,省公安厅、哈尔滨市公安局和“627”研究所保卫科反复修订保卫方案,全面落实安全保卫措施,确保了试验的安全。

  同年7月20日,省公安厅针对省计委的59项重点建设项目,下发了《关于认真做好重点建设项目安全保卫工作的通知》,贯彻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任务,落实责任,确保安全。

  1990年,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对45项重点工程,加强了安全保卫工作,省公安厅下发了《关于认真做好重点建设项目安全保卫工作的通知》,多次组织工作组,深入到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大庆、双鸭山等市检查重点建设项目安全保卫工作情况。

  1992年,对全省的37项重点建设工程,确立了重点工程项目保卫工作负责人,层层签订责任状,严格监督检查落实,实行奖优罚劣,赏罚兑现。推广了双鸭山市重点工程建设保卫工作经验。

  1993年,省公安厅印发了《关于加强全省重点工程安全保卫工作的通知》,各地按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本着确保重点的原则,不同程度地充实加强了工程的保卫力量。

  1994年,省公安厅经保处加强了对全省重点建设工程安全防范,安全保卫工作的指导和协调,确保了安全。

  2001年,省公安厅制定下发了《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治安保卫工作暂行规定》,对重点建设项目治安防范,安全保卫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并经常督促检查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