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四节 国防工业保卫 

第四节 国防工业保卫 



  根据公安部(1986)公二字第九号通知精神,黑龙江省的5个重点军工生产单位是122厂、123厂、127厂、624厂、672厂和一些科研所。

  1986年,强化了军工生产单位保卫组织,经省政府批准,122、123、624、672厂建立了公安处,行使公安机关一定职权。各军工生产单位加强了生产科研保卫,狠抓安全防范措施落实。军工单位保卫干部采取分工包干,各负其责的办法,深入车间组织职工落实各项安全责任制。624厂承担3个品种价值4 000余万元的出口军工产品生产任务,时间紧,任务重。厂公安处根据产品工艺流程,通过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的办法,落实12个车间、104个班组、940道工序的安全措施,做到原料入库、保管、出库、加工、组装成品各个环节的安全工作都有人负责。

  1987年,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的《国家计委、国家经委、总参谋部、国防科工委关于建国四十周年庆典受阅新武器装备的通知》精神,省公安厅召开有关军工企业保卫会议,摸清了生产受阅新武器的种类、数量、分布厂家等。研究制定了保卫方案,下达了加强受阅新武器生产过程安全保卫工作通知。同时派出人员会同生产厂家所在地公安机关到生产工厂帮助制定保卫方案,具体落实安全保卫工作的各项措施。

  1990年2月,根据公安部下达的绝密级《关于做好十号工程保卫保密工作的通知》精神,对627研究所承担的十号工程第四次风洞试验任务,从组织领导、力量选配、内外协调、措施制定、检查验收等方面做了严密部署,制定了保卫保密方案,成立了保卫保密领导小组。对试验的各种数据、资料、曲线、照片设专库保管和有专人看守,对试验设备24小时专人看护。

  1991年7月22日,省公安厅接到公安部《关于做好八三工程(中央军委批准研制的重点项目,即歼八Ⅲ型飞机)安全保密工作的通知》后,会同哈尔滨市公安局召开了航天航空工业部627研究所、155厂领导和保卫部门参加的会议,传达贯彻会议精神。成立了“八三”工程保卫保密领导小组; 制定了保卫方案; 落实了“八三”工程设计、研制、生产各阶段的保卫措施。

  1992年,国家确定的“十号工程”到627所进行试验,省公安厅会同哈尔滨市公安局与627科研所共同修订保卫方案,对试验场地进行安全检查,加强了产品接送、开箱、装箱及试验期间的安全保卫工作,保证了试验的绝对安全。

  同年,按照公安部发布的《军工产品储存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加强了对保护军工产品秘密的安全、预防外部犯罪入侵的安全保卫工作。

  1993年,进一步贯彻落实《军工产品储存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经过检查认定,有9家军工企业的132处军工产品储存库达到三级以上风险等级,其中一级1处,二级6处,三级125处,都按要求落实了保卫措施,保证安全。

  1994年,是“十号军事工程”试验的关键阶段,为确保万无一失,省公安厅和哈尔滨市公安局组织专门力量,三次到627研究所,共同协商安全保卫工作方案,派警力到飞机场对试验样品进行现场保卫


  1996年,省公安厅经保处直接参与指导了“十号军事工程”第12次、13次试验期间的保卫保密工作。

  1997年,“十号军事工程”第三阶段试验在627科研所进行,省公安厅、哈尔滨市公安局做好保卫工作,保证了试验在黑龙江省圆满完成。

  1999年,对“十号军事工程”“十一号军事工程”的安全保卫工作做了进一步部署,对工程实验场地进行了全面安全检查,对试验期间的保卫工作进行了检查监督。

  2001年8月15日,省公安厅在哈尔滨飞机制造厂召开了“军工企业座谈会”,对进入WTO后,国防工业保卫工作面临的新问题和新情况进行了研讨,并部署了下步保卫工作。

  2003年,在认真做好国防工业企业要害单位、要害部位安全保卫工作的同时,配合齐齐哈尔市委、市政府解决了农民非法占用齐齐哈尔建华厂和华安国防军工科研试验基地土地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