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金融保卫
第五节 金融保卫
1986年1月22日,省公安厅召开了各银行分行保卫处长座谈会,分析治安形势和安全防范工作状况,提出了银行系统安全保卫工作任务和要求。同年3月,召开市、行署公安局内保处、科长及人民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保卫处科长座谈会,听取银行系统安全防范工作,部署开展安全检查和贯彻安全责任制。
1987~1990年,全省各级公安机关经文保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下发的《关于银行系统连续发生抢劫、盗窃巨款事件的通报》《关于加强银行系统武装守卫、押运安全保卫工作的意见》和《关于立即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强金融保卫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连续召开保卫干部会议部署,增强了全省银行系统保卫干部的责任心和使命感。
1991年,破获了1月23日尚志市农业银行信用联社运钞车被抢劫3万元人民币案。
1992年,侦破了3月5日中国农业银行哈尔滨支行动力办事处发生的128.8万元现金被盗案。
1993年上半年,对全省金融系统发生的盗窃、抢劫等案件,省公安厅高度重视,要求全省各级公安机关,把金融单位作为重点加强保卫,认真落实各项预防措施,堵塞漏洞; 制定反抢劫、反盗窃等快速反应预案; 对大要案件,领导亲自挂帅,组织精兵强将,快侦快破,挽回损失。
1994年,各级公安机关狠抓了《基层金融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暂行规定》和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落实工作,认真研究了抢劫、盗窃案件发生的规律和特点,有针对性地采取一些有效措施,预防案件的发生。与银行密切配合,经常开展检查,及时整改隐患,堵塞漏洞,增强金融系统的防范能力,减少了案件的发生。
1995~1996年,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在抓好金融系统日常“人、技、物”三防工作的同时,全面铺开并圆满完成了全省金融系统“121”免检证的审批、制作和发放工作。派出工作组到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大庆等地,对“121”免检证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对1 050个金融网点进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813件,当即予以整改。
1997年11月26日,为规范金融系统物资防范,省公安厅下发了《关于加强金融系统安装防弹玻璃质量监督的通知》。为加强金融系统运钞工作,确保国家货币安全,制定了金融特货免检通行证2 000多个,发放到金融单位,方便了运钞工作。
1998年6月10日,为使运钞工作走向专业化、社会化、规范化的道路,有力地保证金融安全,省公安厅批准成立了黑龙江省金盾押运守护公司,为金融单位提供押运守护安全保障,武装押运货币、金银、有价证券及重要凭证; 守护银行、金库及其他重点要害部位。省公安厅、中国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联合下发通知,要求金融单位使用800兆频率运钞车专用通信网,统一设备标准,统一信息,统一划分地址码。通信网络建设,由公安机关和人民银行主管部门协调组织。9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黑龙江省公安厅联合下发《关于切实加强金融单位运钞安全工作的通知》,要求:运钞车体要坚固,具有防抢劫的性能。放置现金、有价证券的保险箱必须固定在车体上,短时间作案分子撬不开,拿不走。安装无线报警装置,配备通讯设备,能够与公安机关保持联络。严禁使用运钞车以外的其他车辆或步行运钞。运钞时间、路线要适时变动。运钞车在途中发生故障或交通事故时,押运员要加强警戒,并及时与附近公安机关、金融单位联系,途中遇到抢劫时,驾驶员、业务员、押运员必须坚守岗位,立即发出报警信号,押运员要正确果断地发挥枪械的作用,坚决保卫守护目标的安全。接款、送款单位有院落的,运钞车要直接开进院内,关好大门后才能装卸;无院落的,押运人员要守卫在运钞车旁,密切注视周围情况,保持临战状态。押运守卫人员要熟知安全保卫通知,要具备枪支使用、擒拿格斗、驾驶技术,要有与武装押运相适应的身体素质。全省共有13个押运守护公司,武装押运人员2 610名,专用运钞车522台。押运守护公司的诞生,为保障金融安全,服务经济建设做出了贡献。
1999年,经济保卫工作的重点是金融单位的安全防范。省公安厅强化措施,加大指导、监督、检查力度,多次召开各金融单位保卫处长会议,部署工作,督促落实。为进一步搞好金融单位安全防范工作,省公安厅下发了《金融案件情况分析》《强化金融单位运钞车安全工作的通知》等文件。各金融单位共投入6 000多万元资金,用于安装闭路电视监视控制系统,购买防盗报警设备和运钞车及营业场所的基础设施改造,使全省金融系统防范设施水平明显提高。
2000年,在抓内部单位防范工作时,本着“抓重点,带全面”的原则,把金融系统作为防范工作的重中之重,抓紧抓实。对全省运钞车辆进行整顿,全面安装了防盗、防抢、防暴设备。下发了《关于切实加强金融系统安全保卫工作的通知》等5个指导性文件; 召开省直各金融系统保卫处长参加的安全防范工作会议5次; 由主管副厅长带队深入到佳木斯等7个市对金融系统的安全防范工作进行检查。12月15日,召开了全省金融系统治安防范工作会议,副省长王东华代表省政府部署了金融系统安全保卫工作。
2001年9月28日,省公安厅与人民银行哈尔滨市中心支行联合下发《关于加强运钞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规范了运钞车改装标准和押运规程。加大了金融系统“技防”“物防”设施的投入,防弹玻璃已经普及,“110”报警、运钞车改装都达到了要求。
2002年,深入开展对全省金融系统安全大检查。共抽调公安民警、保卫干部230余人,检查金融单位1 372家,共查出隐患漏洞892处,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324份,隐患整改率90%以上。重点抽查营业网点372家,测试“110”接处警68次,建议当地金融单位调离和辞退员工9名。处罚违规操作员工12名,处罚基层单位领导7名。
2003年,全面创建金融安全年活动。为了有效地防范盗抢金融案件的发生,全面强化金融治安防范工作,打造金融安全平台,年初省公安厅与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制定了《开展对全省金融单位安全隐患集中进行专项整治创建金融安全年活动方案》,确定了5项整治的内容和16条实现目标,把整治活动作为探索建立金融治安防范长效机制,确保金融长治久安的系统工程来抓,副省长兼公安厅长王东华多次过问金融整顿活动进展情况,专门听取汇报。在各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省公安厅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了为期一个月的专项整治金融单位周边秩序活动,对981处金融网点周边秩序进行了整顿,取缔非法摊点2 021个,占道车辆2 724台次; 抽调检查人员2 316人,组成检查组487个,共检查金融单位和营业场所7 020个、金库1 302个、运钞车935台。枪库(柜)1 227个、监控室1 316个、计算机机房381个、自助银行97家、自助柜员机666台,整改各种隐患3 085处。
2004年,巩固创建金融安全成果,进一步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年初,召开了全省金融单位集中整治安全隐患创建金融安全年活动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表彰大会,做出了《关于表彰全省创建金融安全年活动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按照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下发的《关于认真做好2005年元旦春节期间金融安全大检查工作通知》要求,从11月26日起在全省金融系统开展了安全大检查。
2005年,进一步强化金融单位安全防范工作。从年初到2月底,全省共抽调检查人员1 203名,成立检查组261个,共检查金融单位6 827个、运钞车1 752辆,查出安全隐患1 023处,当即整改972处。同时,加大了对全省金融单位营业网点、金库、运钞车等重点环节的监督管理。针对金融单位易发案的部位,根据有关文件要求,多次下发、转发,提出具体实施办法,要求各级公安机关、金融单位依据《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加强内部治安防范工作,提升了金融单位防范各类风险的能力。由于金融单位安全防范实施达标,员工处置突发事件能力较强,处理得当,公安机关快速反应,成功地防止了3起抢劫金融单位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