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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森林保卫 

第三节 森林保卫 



  黑龙江省林业公安机关把森林资源保卫作为重要职责之一,运用刑事执法手段、行政管理手段和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林政处罚手段,把打击、防范、治理、建设工作有机结合,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活动,减少危害森林治安的各种人为因素,使森林资源免遭非法侵害和人为破坏。

  一、林木资源保卫

  1986年,全省林业公安机关认真落实全国林业公安会议精神,狠狠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突出的盗窃、倒卖木材违法犯罪活动。查处林政案件436起,处理违法犯罪人员661人,收缴木材1 278立方米,缴获赃款、收缴罚没赔偿损失款66万元。

  1987年,按照省森工总局党委的统一部署,集中两个月时间,开展了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盗窃、倒卖木材的违法犯罪活动的专项斗争。

  1988年,入夏以后针对扒黄檗毁林活动,查处案件307起,收缴黄檗1 053 986斤,处理758人。7、8月份,再次开展了一次打击扒黄檗活动,共查处盗伐、倒卖黄檗案件200余起,收缴黄檗26万斤,查处400余人。

  1989年,查处了原东京城林业局东方红林场主任高林任职期间,该场发生盗伐、滥伐和倒卖木材案件。1989年5月~1991年5月,滥伐数量14 857立方米,林木损失153万元。私卖木材7 027立方米,价值247.2万元。

  1990~1991年,针对这两年森林案件日益增多的势头,全省林业公安机关不失时机地开展集中打击,收到了比较显著的效果。仅牡丹江林区公安机关在专项打击中就查处林政案件217件,处理218人。兴隆林业地区公安局在两年期间共查处森林案件74起。清河林业地区公安局收缴木材1.4万立方米。为期两年的集中专项打击中重点打击了盗窃、盗伐、滥伐林木和倒卖木材违法犯罪活动,狠刹了破坏森林资源案件的气焰。

  1992年,根据林业部公安局关于组织开展春季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犯罪活动专项斗争通知要求,组织了为期4个月的专项打击,查处了一批案件,抓获了一批犯罪嫌疑人,缴获了大量木材,有效地保护了森林资源。全省林区共查处森林案件3 060件,其中:刑事案件71件,治安案件938件,林政案件1 776件,处理各类违法犯罪人员3 660人。

  1993年,全省各级林业公安机关认真贯彻“依法治林,综合治理”的方针,组织开展了多种形式的打击活动,重点打击和查处了乱砍滥伐林木、非法毁林开荒、开矿、搞副业等违法犯罪活动。8月17日,伊春林业地区公安处查获了友好区居民赵加伟等7人在朝阳林场盗伐云杉、红松树76棵,毁坏红松幼苗480棵的案件。全省林区共查处森林案件3 979件,其中:刑事案件318件,治安案件785件,林政案件2 876件,处理各类违法犯罪人员4 767人。

  1994年,全省林区公安机关不失时机地开展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犯罪活动,全省林区共查处森林案件3 810件,其中:刑事案件368件,治安案件949件,林政案件2 493件,处理各类违法犯罪人员4 548人。收缴木材255立方米,取缔非法木材加工厂(点)177处,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255.36元。

  1995年,从7月份到年底,集中力量、集中时间重点打击倒卖木材、乱砍滥伐违法犯罪活动,查获各类森林案件308起,收缴木材925立方米,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59.4万元。全省林区共查处森林案件4 638件,其中:刑事案件503件,治安案件1 005件,林政案件3 130件,处理各类违法犯罪人员5 689人。

  1996年,根据国家林业部、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先后于4月份和11月份,开展了严打整治专项行动。打掉了一批盗伐、滥伐和非法收购、加工、倒卖珍贵木材的犯罪分子。全省林区共查处森林案件4 807件,其中刑事案件412件,治安案件889件,林政案件3 506件,处理各类违法犯罪人员5 505人。

  1997年,针对破坏森林违法犯罪活动比较突出的实际情况,从8月5日起组织开展了为期一个月的打击破坏森林违法犯罪活动的统一行动。统一行动中全省共查处各类森林案件332起,抓获犯罪嫌疑人401名,收缴木材344立方米,挽回经济损失40余万元。全年全省林区共查处森林案件4 742件,其中刑事案件271件,治安案件1 062件,林政案件3 409件,处理各类违法犯罪人员5 470人。

  1998年,根据国家林业局公安局的统一部署,开展全国性的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专项活动。全省共组织了3次专项打击。一些基层局还开展了针对性强、特点突出的专项斗争。如:东方红局开展了“银雹霹雳”和“绿色春雷”特别行动。截至年底,全省林区共查处森林案件5 088起,收缴木材7 051立方米,收缴赃款赃物及罚款、赔偿损失款共600余万元,处理各类违法犯罪人员3 660人。

  1999年,由于林业公安机关打击力度不断加大,措施得力,全年全省林区共查处森林案件达到5 928起,其中:刑事案件418件,治安案件1 180件,林政案件4 330件,处理各类违法犯罪人员6 472人。

  2000年,各级林业公安机关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以保卫森林资源安全、服务林区经济建设为目标,始终把森林资源安全保卫工作摆在突出位置来抓。全年全省林区共查处森林案件7 527件,其中:刑事案件478件,治安案件2 277件,林政案件4 772件,处理各类违法犯罪人员8 208人。

  2001年1~2月,在全省林区开展了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的“天保行动”。共查处各类森林案件232起,打击处理违法犯罪人员194名。4月份,省森工总局党委明确提出在严厉打击严重犯罪的同时,要结合林区的实际,狠狠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的犯罪活动。下发了《在严打政治斗争中加强森保工作的通知》,全省各级林业公安机关森保部门积极参加了这场政治斗争。

  2002年1~2月,继2001年11月开展的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斗争之后,又开展了2个月的专项斗争,以巩固“天保行动”和严打整治斗争成果。4个月里,全林区共查处各类森林案件2 077起,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60余万元。3、4两个月,在全林区开展了“破案攻坚战”,森保部门与刑侦部门共同配合,共破获各类森林刑事案件149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21名,缴获赃款赃物折合人民币27万元。

  2003年,按照国家林业局公安局的统一部署,于4月10~19日,组织开展了“春雷行动”; 11月1日~12月31日开展了“绿剑行动”。省林业公安局组织开展了以打击盗伐、滥伐为重点的“飓风行动”。

  2004年6月12日,省林业公安局召开会议,部署“天保二号”行动。重点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盗伐、滥伐林木、非法收购、运输木材等违法犯罪活动,查处森林案件121起,清理木材市场35个,清理木材加工厂(点)906家,收缴林木、树木5 588立方米,收缴木材84立方米,幼树984株。

  2005年,森保工作继续坚持严打态势,实施组织不同规模、不同内容的专项整治工作。省林业公安局于2004年11月15日~2005年4月15日,组织开展了在全省林区重点打击、严厉整治的“林海行动”,充分发挥了林业公安机关依法保护森林资源的独特作用。行动期间共查处各类森林案件6 769起,处理违法人员6 799名,收缴林木、树木580立方米,收缴木材1 813.5立方米,幼树2 753株。2005年4月1日~6月15日,开展了集中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共查处各类森林案件933起,处罚962人,收缴林木、树木、木材153.8立方米,珍贵植物212株,幼树565株,林地4公顷。

  二、野生动物保护

  1986年,国家林业部、公安部及省公安厅、省森工总局相继制定了关于加强森林资源管理的政策、法规以及以野生动植物案件的管辖标准,为林业公安机关查处各类森林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黑龙江省林业公安机关把保护野生动物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认真查处捕猎、贩卖、收购野生动物违法犯罪活动,清缴猎枪,制止非法狩猎并经常开展经常性的山情、林情、社情调查,不断完善护林宣传网、管护经营联防网及情报信息网。掌握涉林、涉木、涉猎等重点人口动向,减少森林案件的发生。

  1987年1月,公安部印制了《森林案件综合统计月报表》中10种案件,其中有野生动物案件和非法狩猎案件。各级林业公安机关进一步重视保护野生动物,无论是经常性工作还是专项打击,都把保护野生动物资源列为一项重要工作认真抓,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不仅严厉打击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活动,也使林业广大职工群众增强了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和同破坏野生动物做斗争的自觉性。

  1988年,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好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大对非法乱捕滥猎野生动物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各级林业公安机关都针对本地的实际和季节性的特点,组织对重点地区的打击和防护工作,据不完全统计,全省林区公安机关共查处涉猎案件40余件,收缴非法猎杀野生动物100余头(只),收缴猎枪、猎具30余件(套),处理违法犯罪人员22名。

  1989年11月12日,吉林省蛟河市农民张国忠、张国君、官锡梁3人携带猎枪和炸药窜入东方红林业局青山林场打猎,于14日中午发现3只东北虎,张国忠开枪将1只体长4.13米、高1.05米、重200公斤的雌性虎射杀。东方红林业地区公安局迅速将3名犯罪嫌疑人抓获,并报省森工总局将此案通报全省林区。

  1990~1994年,由于散失在社会上的枪支疏于管理,使得非法捕杀野生动物案件逐年增加,在此期间的1993年发生较多,共发生46起。据柴河、穆棱、迎春、东方红林业公安机关报告,1990~1994年间,非法狩猎捕杀东北虎1只、黑熊26只、马鹿47只、野猪23头、狍子65只、林蛙70 000余只。处理违法犯罪人员279人。针对这一严重情况,各林业公安机关高度重视,采取坚决打击的措施,收到较好的效果。

  1995年一季度,乱捕、滥猎野生动物案件有所抬头,发生51起案件,同比增长1.2倍。少数人受经济利益驱动,猎杀野生动物的主要目标是珍贵动物。

  1996年,重点贯彻执行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9月份,组成联合检查组,突击抽查集贸市场、宾馆、饭店,查获一批偷猎野生动物案件。伊春市带岭林业地区公安局针对进入林蛙入河季节,不法分子捕捉林蛙活动突出,全局民警出动,对带岭镇四周沿河群山进行巡逻检查,捣毁捕蛙工具6 000余延长米,收缴放生林蛙100余公斤。同时,加强了对农贸市场的检查,查处销售林蛙人员。

  1997年,各级林业公安机关针对非法捕猎野生动物案件高发的情况,采取了相应措施。全年共打击处理涉猎违法犯罪人员200余人,共收缴捕杀野生动物3 000余只(头),放生野生动物8 000余只,收缴捕猎工具60余件。

  1998年,全省林业公安机关分别成立了森保总队、支队十大队,职责中明确规定负责森林和野生动物案件的查处。同年4、7、9、10月,对涉及野生动物违法犯罪活动进行了4次专项打击,分别查获了捕捉4 000只、2 000只林蛙的违法犯罪人员。

  1999年,由于各级林业公安机关加大了打击工作力度,涉及野生动物的案件趋于平稳。发生涉猎野生动物案件的主要季节在冬季,其他三个季节以捕抓林蛙为主,公安机关适时采取切实措施加以防范和有力打击,有效地遏制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案件的上升势头。

  2000年,省林业公安局下发了《黑龙江省林业公安局关于森保基层基础业务建设的暂行规定》,要求各级林业公安机关分析掌握各类森林案件包括乱捕、滥猎珍贵野生动物犯罪情况、特点和规律,每季度上报省林业公安局森保总队。各基层林业公安机关都把野生动物案件列入森保工作的重点来抓,有效地保护了野生动物资源的安全。

  2001年11月22日~12月1日,按照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国家工商管理局的总体部署,黑龙江省林业公安机关开展了代号“猎鹰行动”,重点打击非法狩猎和非法猎捕、出售、运输、收购国家重点野生动物的违法犯罪行为。对非法经营野生动物的宾馆、饭店、酒楼、市场进行全面清查。行动期间,林业各级公安机关共出动警力2 729人次,查处各类野生动物案件35起,清理市场137个,处理各类违法犯罪人员46名,收缴野生动物活体9 376只,产品254公斤,皮子10张,枪支3支,猎具124件。

  2002年12月10日~2003年3月20日,在全省林区开展了森保“百日会战”专项行动,共查处各类森林案件和野生动物案件590起,收缴野生动物及其制品119只(件)。

  2003年,在“百日会战”的基础上,林区各级公安机关根据本地的实际,开展不同形式的打击治理活动,山上派出所把森林资源和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作为主要任务,坚持常抓不懈。

  2004年3月21~31日,按照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组织开展严厉打击破坏鸟类资源违法犯罪集中统一行动的通知》要求,于2004年3月21日零时至31日零时开展了为期10天,代号为“候鸟二号行动”的专项打击。在为期10天的统一行动中共张贴宣传条幅180余幅,电视宣传60余次,出动警力3 335人次,查处林政案件6起,检查鸟类活动区域397处,清理宾馆、饭店1 111家,清理市场、窝点203个,林政罚款10人、750元,收缴野生鸟类活体546只,死体1 232只,收缴枪支2支,猎具61件。为切实加强森林和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力度,根据林区破坏森林、野生动物资源案件的特点,于11月15日~2005年4月15日,在全省林区组织开展了一次代号为“林海行动”的打击破坏森林和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专项行动。行动期间,收缴野生动物958只(头)。

  2005年,森保工作继续坚持严打态势,适时组织开展整治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专项行动,进一步加大打击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违法犯罪活动的力度,探索打击非法狩猎、采集野生植物资源违法犯罪活动的新措施、方法、策略。4月1日~6月15日,开展了一次集中打击破坏森林资源和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破获了一批破坏森林和野生动物案件,收缴野生动物3 686只(头),收缴作案工具7 431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