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篇 消防管理
第九篇 消防管理
黑龙江省历来是火灾多发省份。1986~1987年,连续发生伊春、哈尔滨亚麻厂粉尘爆炸和大兴安岭大火,是全省火灾攀升历史最高峰。1990年后,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全省经济空前发展,由于人口和物资的大量集中和流动,现代化的高层、地下建筑和商服、公共娱乐场所的骤然增多,致使火灾频繁发生,火灾又进入一个历史的高峰期。全省公安消防工作面临严峻的形势。
黑龙江公安消防部门依据1984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1987年3月16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以保卫和促进全省改革开放为中心,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依法治火、执法为民工作的总要求,不断探索新形势下消防工作的新途径。1987年2月9日,由消防部门参与研究制定的《黑龙江省消防管理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由省政府颁布实施,其后颁布施行了《黑龙江省消防条例》《黑龙江省建筑防火管理规定》《黑龙江省电、气焊防火管理规定》和《黑龙江省(1996~2000年)消防发展规划》等多部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仅1993~1999年就达28件。这些具有适用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法规及文件,不仅为新时期全省公安消防部门依法行使管理和监督职责明确了行为规范,也为全民消防意识的确立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确保消防工作沿着法制化、科学化、社会化、正规化的轨道运行。
1986~2005年,全省消防部门进一步深化训练改革,加强了正规化训练和等级消防员训练。1992年始,总队首次进行消防员等级考核,全省有950人评为一级消防战斗员,2 300人评为二级消防战斗员。此后,组织全省消防部队开展“按纲施训、按岗练兵、全面提高”的岗位练兵活动,开展争当优秀教练员、训练标兵、能手和训练工作先进单位练兵比武活动,紧密结合实战,不断提高适应新情况下的灭火能力。训练中,还通过举行应对各种情况的火灾扑救模拟演习、大型消防体育运动会、岗位练兵比武竞赛大会等形式,巩固、检验训练成果,推进训练难度。同时,全省消防装备建设进入发展快、更新多时期,走上一条数量多、品种全、性能好、结构合理的发展道路。1986年,全省消防装备建设已初具规模,到2005年基本上形成一套以常规装备为主,各种特种装备相匹配,能适应扑救各种火灾和抢险救援需要的装备配套体系。20年来,全省已构建起由公安消防队、企业专职消防队、民办消防队和群众义务消防队组成的遍及城乡各地的消防网络,形成了一支能够扑灭各种火灾的基本队伍,为振兴龙江,保卫全省经济建设,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做出了重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