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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建筑设计防火审核

第三章 消防监督管理

第一节 建筑设计防火审核



  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工作通常简称为“建审工作”。20世纪50年代末,根据国家《关于工业企业及居民区建筑设计防火暂行规定》,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市的公安消防机构开始对城市新改扩建建筑工程进行防火审核。截至1985年,全省17个地、市公安消防支、大队和森工、铁路、国营农场消防部门均建立了建审机构,配备了专、兼职技术人员。

  1986年,按照公安部全国消防工作会议精神,全省加强对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从设计、施工到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加强监督,防止在消防安全方面遗留重大隐患。鉴于建筑防火审核工作量大,任务繁重,哈尔滨、佳木斯等地市消防支队设立建筑设计防火审核科,专门负责建筑设计防火审核和验收工作,并将经审核的项目编号建档,建立比较正规的建筑项目防火设计审核档案。

  1987年6月,大兴安岭地区消防大队派人参与和指导北三局灾区复建设计消防审核工作。同年7月向国务院大兴安岭灾区恢复生产重建家园指挥部递交了《关于大兴安岭灾区一县两局恢复生产重建家园建筑设计防火审核工作情况和意见的报告》。

  1988年,随着高层建筑的不断增多,按照公安部的要求,各地在新建、改建、扩建高层建筑和地下工程时严格执行消防技术法规。同时要求各施工单位负责做好施工现场的消防管理工作,定期对施工人员进行消防知识教育,提高自防自救能力,有效防止施工现场火灾事故发生。

  1989年,开展了全省高层建筑和地下工程的安全检查,检查的重点包括:建筑工程的防火间距、使用性质及耐火等级、防火防烟分隔、安全疏散、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供电负荷等级和电气设备安装、安全管理等。同年12月28日,由省公安厅发布实施《黑龙江省建筑防火管理规定》。该《规定》是一项重要的地方规章,是做好今后一个时期消防工作的重要依据。1990年3月,省公安消防总队以省公安厅名义下发《关于贯彻执行〈黑龙江省建筑防火管理规定〉的通知》,要求各级公安机关与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加强对设计、施工队伍和消防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严格依法进行消防监督。

  1992年9月,省公安消防总队召开全省建筑防火审核工作会议,推出建筑设计防火审核工作改革与调整的具体措施和政策。在建审工作中提出“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简化手续、强化服务”的原则,对建审工作实行省、地(市)、县(区)三级建审管理分工,成立黑龙江省大项目防火审核验收专家委员会,负责对全省消防工作的重大疑难问题进行咨询论证。全省的153个县、区消防科,80%配备了专兼职建审人员,共有消防工程质量监督员1 000余名,统一了建审工作的制度、程序、文书、档案,建审工作初步走上正规化的轨道。

  1993年2月23日,《黑龙江省建筑防火设计施工资格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同年9月,全省建审科长座谈会在哈尔滨市召开,研究制定了《建筑装饰工程消防技术管理暂行标准》。当年全省各级消防部门审核各类工业和民用建筑788项,建筑面积474万平方米。

  1994年,全省消防部门共审核国家重点项目7项,建筑面积近8万平方米,一般项目1 871项,建筑面积340万平方米,提出建议3 656条,对855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向42家消防施工企业下发了《工程防火施工认可证书》,向4家甲级建筑设计单位下发了“认可证书”。

  1995年,在全省范围内征收消防设施配套费,拓宽消防经费投入渠道,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消防经费的不足。同年印发《黑龙江省建筑装修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明确了装修工程消防审核程序和装修有关防火材料的要求,对在黑龙江省进行建筑内部装修(饰)工程的设计、施工和装修(饰)建设单位的行为做了详细的规定。全年共审核国家重点项目76个,审核高层建筑40栋,共审核工程2 334个,验收工程1 289个。

  1996年,加强了对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4月,省公安厅消防局向社会发布公告,要求建筑使用或产权单位对其所属建筑的消防设施进行自检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以增强建筑物自身的抗御火灾能力。公安部《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发布后,在全省范围成立建筑消防设施检查和检测中介机构,全省建审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正规化,全年共审核各类建设项目2 507项,建筑面积达720万平方米,提出审核建议2.7万条,验收761个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达155万平方米,对全省5 000余名消防工程施工质量监督员及各类设计人员进行了培训,发放了建筑审核证。

  1997年,开展了建筑工程消防设施专项治理。省公安消防总队派出4个检查组对11个市、地的99个已投入使用的建筑工程和54个在建工程进行消防检查,确认基本合格率为38.4%。其中,大庆市基本合格率达到100%。全省共有198个设计单位,29个专门消防施工单位、24个非专门消防施工单位、76个装饰装修企业取得相应的设计施工许可证。

  1998年,全省共审核建筑消防工程724项,建筑面积546万平方米,完成首批消防设施中介检测机构的审资、验收、审批工作。全年共计办理报批项目24项,进行工程检查、工程竣工验收检查21次,参加竣工验收16项。

  1999年,根据省政府批复,全省各地暂停征收城镇消防设施配套费。全省历时3年的对未经消防审核、消防验收已投入使用的建筑工程的专项治理工作进入验收阶段。3年中,全省共计治理未经消防审核、验收投入使用工程481项,经治理后验收合格的工程218项,占治理工程总数的45%; 治理后验收不合格提出具体问题和进一步整改要求的工程184项,占治理工程总数的38%;治理后不同意投入使用的工程79项,占治理总数的17%。10~11月,省公安厅消防局派出6个检查组,对13个地市的76项在建工程的消防设施施工质量及产品质量进行专项检查,并对检查出的问题依法进行了查处。同年11月,在《黑龙江日报》向社会公布了《黑龙江省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公示制度》,着重加强建审服务窗口的建设,要求建审工作接待人员热情服务、诚恳耐心,努力树立公安消防机构行业新风范。同年,哈尔滨市共审批工程项目401项,建筑面积448万平方米。其中民用项目291项,工业项目53项,高层项目57项。




  2000年1月24日,省公安消防总队下发《关于移交总队建审处原审核的建筑工程项目的通知》,恢复二级审核,总队集中精力复核,顺利将有关的58项工程移交给哈尔滨、齐齐哈尔、佳木斯、牡丹江、大庆、鸡西、双鸭山、鹤岗、黑河市以及民航系统公安消防机构,完成消防设计审核工程的清理、移交工作。7~9月,总队先后会同哈尔滨市公安消防支队对黑龙江省广播电视塔工程提前进行竣工前的消防监督检查,组织有关单位协调后期工程质量和施工工期,保证工程如期达到验收标准并按期投入使用。9~10月,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建筑消防设施专项治理工作,107个在建工程项目进行专项治理检查,其中19项工程中存在着不同程度的问题。同年,哈尔滨市共审批工程项目5的项,建筑面积近600万平方米。其中,民用项目398项,工业项目50项,高层项目57项,地下项目4项。1998~2000年,省公安消防总队共组织召开建筑工程消防安全论证会11项次,4次聘请国家级专家参加会议,转发论证意见11项次,这些论证意见对指导全省基层建筑工作消防监督审核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

  从2001年1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启动了试行期为一年的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费征收工作.省公安消防总队制定出台了《黑龙江省城镇公共消防设施管理办法》,各级公安消防机构积极建立健全工作制度,规范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费征收和管理工作。2月1日,省公安消防总队组织编制的黑龙江省地方标准《建筑消防设施安装工程质量检验标准》(B23/699—2000)颁布实施,统一了全省建筑消防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的要求、方法和尺度。

  2002年,省公安消防总队组织对2001年度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费征收及使用管理工作进行了专项检查统计。除大庆市以外,年内全省按规定减免了消防设施建设费1 186万元,实际共征收3 596万元,缓解了全省公共消防设施经费短缺的局面,有效地改善了全省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的落后状况。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再次批复同意全省各地、市及农垦、森工两系统公安消防机构在2002年1月1日~2004年12月31日期间,继续征收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费。省公安消防总队依法参与查处了哈炼第一加油站等建筑工程消防安全上访案件等10宗;依法组织哈尔滨国际会展体育中心等建筑工程消防技术问题专家论证会3项次;继续开展了重点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技术复核工作,参与了农垦浩良河化肥厂重点技改工程项目的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工作。同年12月,按公安部要求,省公安消防总队在全省取消了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强制性检查检测规定。

  2003年,为加快城市消防规划编制工作,1月省公安厅会同省建设厅联合向省政府提请了《关于开展和加强城市消防规划编制工作的报告》,并经省政府转发至大兴安岭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和省直各单位贯彻落实,明确要求各级政府组织协调规划编制工作,在城市建设维护费中解决落实经费问题。2月,省公安厅、省建设厅联合转发了《公安部、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小城镇消防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全省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对城市消防规划编制工作的跟踪监督工作全面启动。3月,按照公安部、建设部文件精神,取消了对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证书专业审查和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初审业务。10月,组织开展了2002年度暨2003年前7个月全省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费征收、罚没收支管理情况专项检查工作。全省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费征收工作总体运行良好,质量不断提高,征收成果巩固。还组织开展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颁布实施以来,未经消防审核、验收或消防验收不合格违法投入使用工程消防安全集中整治工作。全省(除大庆市外)自1998年《消防法》实施以来共有508项违法使用工程,通过治理,有120家合格,整改合格率为24%。

  2004年初,省公安消防总队做出了实施“黑龙江老工业基地振兴消防机制创新工程”的决定,并下达了《消防机制创新工程任务书》,8月下发了《消防机制创新工程工作实施方案》。6月,省公安厅、省发改委、省建设厅联合转发了公安部、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的通知》,根据全省实际明确下达了涉及达标任务的《黑龙江省地、市、县、小城镇消防规划编制任务名单》。针对全省城市消防规划编制工作缺乏可操作依据的无规则状况,省公安厅会同省建设厅于12月颁布出台《黑龙江省城市消防规划编制试行办法》。10月,开展了2004年度在建工程消防安装设计审核暨施工安装专项检查,有效提高了全省在建工程消防监督工作质量。

  2005年,组织开展了对全省《消防法》颁布实施以来,未经消防审核、验收或消防验收不合格违法投入使用建筑工程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据统计,全省共有违法投入使用工程1 094项,其中96%的工程已经或正在采取整治措施,有278项工程整改后经消防验收合格,整改合格率达25.4%,其余另有775项工程正在整改和申报验收中。整治期间,共对24个工程项目落实了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处罚。同时,组织开展了建筑消防设施工程施工质量专项整治工作。共计组成16个检查组,派出检查人员35人次,对全省13个支队辖区的建筑消防设施工程230余项开展深入细致的专项治理检查。检查发现并依法责令改正消防设施施工中的消防安全质量问题150余项次,3次下发督办意见,责成有关支队依据《黑龙江省消防条例》相关条款对44家施工单位和13名法人代表实施罚款处罚,处罚金额达到142.5万元。年内,为强化对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的引资项目、国家及省级重点工程项目的先期介入和跟踪服务,先后组织了“大庆教育文化中心大剧院及科技馆建筑工程消防技术问题”、中国齐齐哈尔绿色食品展示交易中心工程、GT25000燃气轮机涡轮研制保障条件建设项目等5项建筑工程消防技术专家论证,参加了“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浩良河化肥分公司日产333吨甲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会”“大唐七台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二期2*600MW机组扩建工程初步设计审查会议”等3项重点工程项目的设计审查工作,为解决建筑工程消防安全难点问题,及时提供了安全可靠的解决措施和意见。据不完全统计,2005年全省审核建筑工程项目2 876项,竣工验收1 785项,其中验收合格1 669项,约占验收工程项目的9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