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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化学、爆炸等危险物品监督管理

第二节 化学、爆炸等危险物品监督管理



  1986年3月30日3时20分,中国石油化总公司大庆林源炼油厂原料罐区由于21号蜡油罐体破裂,高温油品大量泄出引起火灾,直接经济损失133.3万元。从此,全省开始逐步加强了对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监督管理。

  1987年,省公安厅消防局按照公安部加强液化气设备的安全管理和整顿液化气贮罐厂(站)的要求,开始对全省石油库、化工厂、液化石油气设施进行专项治理。

  1988年,省建委、省劳动局联合发出《关于加强液化石油气设施管理的通知》,明确了液化气行业管理部门,并完善了站点审批程序。

  1989年,省公安厅、省建设委员会、省劳动局联合发出《黑龙江省液化石油气贮罐厂(站)整顿验收条件》。各地根据文件精神和验收条件,认真贯彻执行,当年完成了自行验收整顿。同年3月份,全省各地液化气贮罐厂(站)工作人员普遍受到培训,凡从事液化石油气储存、生产、运输、罐装的单位一律做到持证上岗。

  1990年,为了使全省液化石油气在运输管理上有统一的安全标志和安全保证,省建设委员会和省公安厅联合发出《关于统一印制和颁发“黑龙江省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准运证、汽车槽车押运员证、钢瓶运输车准运证、危险品运输车牌”的通知》。2月1日,省建设委员会、省劳动局、省公安厅联合下发《黑龙江省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细则》,为从事液化气设施设计、施工、建设、使用经营等单位提供了行政管理依据,为监督、监察、管理部门提供了法律依据。同年还下发了《黑龙江省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消防安全审核条件》,通过许可证的发放,达到对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行业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彻底整顿。

  1991年8月20日,省建设委员会、省公安厅消防局下发了《关于〈黑龙江省液化石油气贮罐厂(站)整顿验收条件〉的补充通知》。为了保证液化石油气贮罐厂(站)的安全,省公安厅消防局同省建设委员会共同研究编制了《黑龙江省液化石油气贮罐厂(站)安全管理资料汇编》。1992年12月,省公安厅发出《关于加强新年春节期间消防安全保卫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全省各地公安消防机构加强化学危险物品的管理,坚决落实经营许可证制度,加强烟花爆竹的管理”。

  1993年11月30日,省直8个部门联合下发《黑龙江省石油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12月1日,根据国家建设部、劳动部、公安部《关于整顿液化石油气贮罐厂(站)的通知》(〔1989〕建成字第239号)要求,省建设委员会、省劳动局、省公安厅联合发出《关于全省整顿液化石油气贮罐厂(站)情况及下一步工作意见的通知》,对全省正在运行的166个贮罐站进行治理整顿和验收检查,基本合格和限期整改、监护使用的站106个;限期整改严格监护使用的站33个;停业整顿的站19个;停止使用的站8个。全年共给全省7 200家经营化学危险品的企业颁发了经营许可证。

  1994年5月,为了进一步加强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减少化学危险物品的火灾爆炸事故,省公安厅发出《黑龙江省公安厅关于转发第1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的通知》(消字[1994]150号)。公安部第18号令发布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办法》,明确规定生产、储存、经营和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填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审核申报表》或《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审核、申报表》,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合格后,分别填发《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审核意见书》《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或《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同时规定了生产、使用、储存、经营和运输监督管理应当符合的条件。1994年10月5日,为了加强成品油经营企业的安全管理,省工商局、省技术监督局、省物价局、省国家税务局、省公安厅消防局联合下发《黑龙江省成品油经营企业整顿验收标准的规定》的通知。《规定》指出,成品油经营企业必须办理消防审核手续,并执行公安部下发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1995年1月16日,为了进一步落实公安部第18号令精神,加强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省公安厅发出《黑龙江省公安厅关于贯彻第1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有关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1996年春防期间,全省各地公安消防机构狠抓易燃易爆生产企业的专项治理,共对2 484个易燃易爆生产企业进行了检查,发现隐患11 076处,整改隐患3 424处,使全省易燃易爆生产企业的安全现状得到改善,有效地防止了恶性火灾发生。

  1997年1月,省公安厅和省公安厅消防局分别下发了《关于立即开展对易燃易爆等场所进行消防安全大检查的通知》,专门部署易燃易爆场所安全治理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工作.全省共组成各级易燃易爆专门检查团116个,治理整顿易燃易爆单位2 650个,发现隐患3 960余项,整改2 100余项,下发《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510余份,《停产、停业整改通知书》56份,取缔非法液化气充罐点52个,查封易燃易爆场所20余家。1997年3月20日,省公安厅下发了《黑龙江省公安厅关于转发公安部〈关于打火机厂连续发生火灾爆炸事故的情况通报〉的通知》,要求各地公安机关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对辖区所有从事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单位进行一次全面复查。复查的重点是各类油库、液化气站、加油站、精细化工厂、气体打火机充装厂(作坊、加工点)、易燃易爆的仓库及其运输等单位,对未经消防部门审核批准的气体打火机生产充装单位、固体酒精生产单位、液化石油气充装站(点)、新型燃料站以及未取得化学危险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单位坚决予以查封。为了贯彻公安部第18号令精神,省公安厅消防局还下发了《关于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储存、经营(生产、使用)、运输实行消防安全许可证、准运证制度的通告》的通知。1997年10月15日,为了加强石油化工企业消防安全管理,省公安厅消防局下发《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石油化工生产企业爆炸、火灾危险等级划分评定暂行办法〉的通知》。1997年11月13日,宾县居仁镇巨人打火机厂充气车间发生爆炸火灾,造成16名生产工人死亡的特大火灾事故。1997年11月14日,省公安厅发出《关于哈尔滨市宾县居仁镇巨人打火机厂发生大爆炸事故的紧急通报》,要求各级公安机关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迅速组织有关方面的力量,检查各类打火机生产组装厂、各类液化气站、煤气站、油库、化工厂、烟花爆竹厂、易燃易爆物品储存场所、经营场所以及人员集中易造成群死群伤的场所,对查出的打火机加工厂要坚决查封、取缔。

  1998年,春防期间利用40天时间,对易发生群死群伤的易燃易爆场所集中开展了治理整顿。全省各地公安消防机构共检查易燃易爆单位1 725个,发现隐患5 855处,整改隐患4 906处,通过治理整顿,使全省易燃易爆场所的消防安全状况得到很大改善,有效地控制了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1998年8月3日,针对近年全省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火灾上升的势头,省公安厅消防局发出《关于加强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重点加强对化学危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准运证的管理及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全面推行黑龙江省石油化工企业爆炸、火灾危险等级划分的评定工作,有效地遏制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火灾事故的发生。

  从1999年1月1日起,全省统一开展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许可证年度审验制度,进一步规范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管理,通过治理整顿,有100余家化学危险品生产企业、450余家运输企业及个人获得了各类许可证。1999年4月26日,哈尔滨市道外区南极街24号一地下室因非法储存大量鞭炮,造成死亡16人,伤3人的恶性爆炸火灾事故。1999年4月29日,省公安厅发出《黑龙江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特别要求全省各地严厉查处非法生产、储运、运输、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违法行为,杜绝易燃易爆危险品恶性爆炸火灾事故的再次发生。重点检查集贸市场、小商品批发市场的周边环境及各类商品储存库房,液化石油气换气网点,严查一次性打火机加工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储存、经销网点。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家经贸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1999年5月24日,省经贸委、省贸易厅、省公安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下发《关于开展化学危险物品经营领域物品检查整顿的通知》,对全省从事化学危险物品经营的2万余个经营企业进行专项检查整顿,核发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1999年9月8日,省经贸委、省对外贸易合作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国家税务局、省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出《关于转发国家经贸委五部委关于清理整顿成品油流通企业和规范成品油流通秩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对黑龙江省成品油流通企业进行清理整顿,并规范成品油流通秩序。全省共对238座成品油油库和2 738个加油站进行了消防安全检查,发现不符合国家消防安全标准、消防制度不全、措施不力的油库7座、加油站137个。同年冬防期间,齐齐哈尔市对210个易燃易爆单位和110辆次运输车辆进行消防专项检查,取缔液化气非法充装点39个。大庆市对224个易燃易爆场所进行了专项治理,七台河市对易燃易爆场所进行了专项消防治理,清理烟花爆竹8吨。省石油公司对全省各地100多个油库,800多个加油站和60多个油槽车进行了专项检查。

  2000年7月13日,省公安厅对全省140多名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监督骨干进行了专业培训。省公安厅根据公安部的统一部署,于2000年7月6日~8月15日组织开展了一次旨在以“进一步规范全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经营行为,净化消防安全环境”为工作目标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整顿活动,共检查易燃易爆单位5 000余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近万条,处罚违法、违章单位300个,其中进行停产停业处罚的单位70个。2000年,对全省1 225个易燃易爆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发放了消防安全许可证。

  2001年1月,省公安厅制定了《黑龙江省易燃易爆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要求从事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和使用单位应依法办理消防部门发放的“两证一书”,即:《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审核意见书》。

  2002年,随着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公安部令第64号的正式实施,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取消了“两证一书”的办理,保留了对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实施消防设计审核和验收、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的权力。全省公安消防、经贸、工商、石油、交通等部门密切协作,开展了加油站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专项治理期间,共检查加油站2 425个,经治理合格1 770个,责令停产停业128个,合格率达到了73%。

  2003年,省公安消防总队制定出台了《黑龙江省重点行业消防安全管理标准》,在全国率先实现了通过地方标准规范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针对“非典”期间过氧乙酸等消毒液引发多起火灾、爆炸事故,开展了过氧乙酸等消毒药液生产、运输、储存、使用方面的专项检查。截至2003年底,全省2 425家加油站已整改合格了2 118个,取缔和责令停产停业215个,治理合格率达到了96.2%。国务院检查组对黑龙江省加油站专项治理工作予以积极肯定。

  2004年,为配合全省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工作,针对乙醇汽油本身具有的特性,及其供应站在改造过程中存在的火灾危险性,省公安消防总队成立了专门机构,研究存在的火灾危险性及预防措施,并立即部署各地公安消防机构加强对乙醇汽油生产、使用、供应场所,乙醇汽油清洗、改造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开展了全省消防安全重点行业达标考评工作,制定消防达标考评细则。

  2005年,将全省112家油库,8家煤气、2家天然气、184家液化气贮罐站,1 820家汽车加油站,19家汽车燃气加气站,175家液化气瓶供应站,2 479家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等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单位(场所)纳入历次季节性防火攻坚战、专项整治和消防安全大检查中,部署各地以公众聚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为重点,组织开展地毯式的消防安全大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