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消防法制
第四节 消防法制
1987年2月9日,省政府以黑政发[1987]16号文件的形式,颁布《黑龙江省消防管理规定》及其实施细则。
1989年12月28日,经省政府批准,省公安厅发布《黑龙江省建筑防火管理规定》和《黑龙江省电、气焊防火管理规定》。
1990年3月10日,省长邵奇惠签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春季防火命令》。1994年9月25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黑龙江省消防条例》,并于1994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
1996年,省政府印发《黑龙江省(1996~2000年)消防发展规划》。《规划》对全省今后五年消防事业发展做出了科学合理、符合实际的安排,确定了工作目标,为全省消防事业发展描绘了宏伟蓝图。全省13个地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消防发展规划。
1998年3月9日,省长田凤山签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春季防火命令》。同年,省公安消防总队完成《黑龙江省消防条例》的起草、修改工作。并先后组成13个工作组,对14个支队的52个区、县消防科的消防行政执法工作进行全面检查,查阅各种案卷1 667本,实地复查处罚单位25家,并专门召开支队长会议,纠正并解决消防执法中的一些失误和偏差。
1999年4月1~3日,省公安消防总队召开全省公安消防部门行政刑事执法宣传贯彻会,学习贯彻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消防局《基层公安消防监督工作建设规定》和黑龙江省公安厅《关于公安消防部门办理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研究执法工作的程序和执法工作中的有关问题,进一步加强消防监督执法工作。
1999年《公安消防机构实施〈黑龙江省公安机关实施执法责任制方案〉的办法》(黑公通字〔1999〕257号)实施以来,在全省公安消防机构实行执法责任制,实行逐级考评制,考评与执法检查同步,同时实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等制度,这些制度都是第一次在文件中明确提出。此方案的出台,全面提高了全省消防机构的执法水平。
2000年3月,省长宋法棠重新签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春季防火命令》。
同年6月6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正式通过《黑龙江省消防条例》,并于2000年8月1日起在全省施行。
2001年1~2月,按照省政府办公厅有关要求,组织开展了清理1987年以来政府规章工作。经清理,废止了《黑龙江省消防管理规定》(1987年2月发布)、《黑龙江省消防管理规定实施细则》(1989年3月发布)、《黑龙江省建筑防火管理规定》(1989年12月发布)和《黑龙江省电、气焊防火管理规定》4个政府规章。4月,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消防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和个案执法监督工作,制定了《黑龙江省公安消防机构执法质量考核评议暂行规定》和《黑龙江省消防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工作细则》,统一和具体了全省消防执法检查标准。
2002年1月底,按照公安部通知精神,对全省现行的消防行政审批制度进行清理,使消防行政审批制度在实际工作中得到了进一步明确。8月,对1999年7月以来办理的有关消防刑事案件的基本情况、案例和全部案卷进行了统计、编写和复印,为加强对下刑事办案指导工作提供了实践依据。
2003年4月,省公安厅制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火灾调查工作的通知》,进一步强化全省消防刑事案件办理工作。8月,编撰、印发了《消防执法工作指南》一书,全书包括工作规范性要求和法律文书制作2部分,共18章15万字。该书对全省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进一步落实执法责任制,规范消防监督执法行为,提高消防监督执法工作质量,发挥了积极的促进作用。8月27日,省公安消防总队出台了《黑龙江省消防监督便民、利民十项措施》。11月1日,全省正式开通了168电话语音消防审批查询系统,通过拨打电话即可获取建筑工程设计消防审核、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公众聚集场所开业(使用)前和大型活动举办前消防安全检查等消防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情况。
2004年1~3月,省公安消防总队印制下发了《责令停止通知书》《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责令限期通知书》《建筑消防审核意见书》等15种法律文书,进一步统一规范了全省法律文书。3月初,省公安厅就黑龙江省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安全责任制问题向省政府提出了立法申请。5月,经副省长王东华批准,省政府将其追加列入了2004年政府规章立法项目。5月,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转发了国家三部委《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对全省各级人民政府、政府各职能部门和社会各单位消防工作责任做了进一步的明确和细化。《意见》中明确规定:对地方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有关部门负责人未履行消防工作职责的,要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6月,省公安厅制定出台了《黑龙江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对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职责做出了明确规定,进一步加强了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管理。7月,建立消防监督工作数据库,为科学决策和规范监督提供保障。7月末,在全国率先制定出与公安部令第73号配套的《黑龙江省消防监督检查实施细则》,完善了消防监督程序。8月,审核全省执法人员岗位情况,对全省17个部门及支队共1 488人下发《公安消防监督检查证》。10月,在鹤岗市召开了全省贯彻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现场观摩会,进一步贯彻落实《消防监督检查规定》、推进全省“161”工程建设。
2005年6月24日,黑龙江省十届人大第十五次常委会顺利通过了《关于修改〈黑龙江省消防条例〉的决定》。7月初,省公安厅下发《关于贯彻新修订〈黑龙江省消防条例〉的通知》。省公安消防总队组织制定了《黑龙江省“十一五”期间消防法规建设的规划》,对“十一五”期间全省法制建设提出了明确思路。颁布实施了《黑龙江省消防总队三项执法工作制度》《黑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细则》等工作规则,出台了《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性能化防火设计应用导则》《易燃易爆运输车辆消防技术条件》《灭火器检查与维修》和《布质防火卷帘》等地方标准。成立了大项目专家委员会和省火调专家委员会。在全省公安消防机构开展了“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活动。2005年12月29日省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黑龙江省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并于12月30日由省长张左己签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第5号令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黑龙江省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共26条,规定了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并确定消防安全责任制实行过程问责与结果问责并重的原则。这一原则改变了长期以来,有关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的考评和监督工作一直以结果问责为主要内容的现状,本着消防工作“预防为主”的方针和唯物主义的科学发展观,重点规定了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过程落实和过程问责,通过强化责任制落实过程的监督,达到消防安全的最终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