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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工厂企业监督管理

第五节 工厂企业监督管理



  1986年以来,随着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农村和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以及经济建设的迅速发展,我国消防工作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特点。石油、化工、电力等工业的发展和各种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增加以及城乡电气化程度的提高,城镇企业的蓬勃发展和“三资”企业的逐步增多等等,使消防工作面临着许多新情况。1987年3月,公安部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有力地推动了消防工作。全省各地以抓好春、冬季消防工作为重点,大力加强同火灾事故的斗争,全省共组织检查团(组)19 750个,发现火灾隐患1 360 720项,整改98 250项,各地普遍对石油库、贮木场、化工企业、物资仓库、木材加工厂、房屋建筑、易燃易爆密集区七个方面进行了专项治理。

  1989年12月28日,经省政府批准,省公安厅发布《黑龙江省电、气焊防火管理规定》,从而推动了企业消防监督管理工作。

  1990年3月10日,省政府组织百人消防团深入各地进行检查,特别是化工、石油、粮食、商业、供销、物资、建材等系统,重点解决易燃易爆企业跑、冒、滴、漏,仓库超储,消防设施不完全,消防管理枯燥等问题。
  1992年,省公安消防总队对大中型企业分布情况进行调查,全省共有大中型企业433户。

  1995年,省公安厅关于贯彻公安部第18号令有关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下发后,各地实行了许可证年检。

  1996年,各地开展了对化学危险品的发证管理工作,把化学品作为重点管理。

  1997年,实施《黑龙江省石油化工产品危险性评定办法》,为做好易燃易爆化工生产企业的防火工作提供了保障。1997年12月,全省开展“三合一”厂房专项治理工作,共整顿多家集体间、宿舍、仓库及一体化厂房。

  1998年,利用40天时间,对易发生群死群伤的易燃易爆场所集中开展治理整顿,消除火灾隐患2万多项。

  1999年,省政府召开专门会议部署消防工作,各市、地采取不同方式,结合当地实际认真抓落实。2000年,全省各地对易燃易爆、粮食储存的场所进行了专项治理,有效地改善了消防安全环境,全省消防部门共组成2 420个检查团(组),对6万多个单位进行检查。

  2001年,省公安消防总队先后组织开展了易燃易爆单位、粮食储存场所等多项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消除了一批火灾隐患。全省共成立各类检查组387个,检查各类人员、物资集中场所13 407个,对5 000多个存在隐患场所依法实施了责令改正或停产停业等处罚。

  2002年,加强对工厂企业,特别是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储存、装卸、使用工厂企业的消防监督管理力度,组织开展消防监督检查、跟踪暗访和消防安全夜查,并适时组织工厂企业开展灭火救援演练工作。公安部令第61号正式实施后,全省将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等规模大、火灾危险性较大或一旦发生火灾会导致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工厂企业列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加强管理。

  2003年,“非典”期间,重点开展了过氧乙酸等消毒药液生产、运输、储存、使用的工厂企业专项检查。

  2004年,为配合全省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工作,针对乙醇汽油本身具有的特性,及其供应站在改造过程中存在的火灾危险性,成立了专门机构,研究存在的火灾危险性及预防措施,并立即部署各地公安消防机构加强对乙醇汽油生产、使用、供应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