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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火灾事故处理

第二节 火灾事故处理



  1986年,全省共发生火灾991起。其中,特大火灾5起,重大火灾115起。火灾原因查明的火灾941起,占全年总火灾起数的94.3%。特大火灾原因全部查明。

  1987年,全省共发生火灾986起。其中,特大火灾3起,重大火灾1的起。火灾原因查明863起,占全年总火灾起数的96.3%。特大火灾原因全部查明。1987年3月15日,哈尔滨亚麻纺织厂因粉尘爆炸引起火灾,烧毁梳麻、前纺、细纱和准备车间,死亡58人,伤177人,直接经济损失650万元。全年,省公安消防总队调查处理了哈尔滨亚麻纺织厂等9起重、特大火灾事故,做出了比较科学、准确的技术鉴定,对火灾肇事者及有关领导依法进行了严肃处理。同年,省公安消防总队责成专人参与了大兴安岭特大森林火灾原因的调查工作,提出科学、准确的认定,为国务院处理火灾责任者提供了依据。

  1988年,全省共发生火灾647起。1988年4月28日,牡丹江桦林橡胶厂发生火灾,死亡1人,受伤1人,直接财产损失698万元,对5名主管领导给予行政处分,对2名有直接责任的工人给予开除厂籍留厂察看处分。

  1989年,全省共发生火灾669起。全年处理特大火灾两起。对责任单位大庆市林源毛纺厂进行罚款处理。牡丹江市迎春林业局胶合板厂火灾责任人被检察机关立案处理。

  1990年,新的火灾统计办法将所有火灾不管损失大小均列入统计范围。办法实行后,火灾数大幅度上升,全省共发生火灾3 383起.其中火灾原因查明3 307起,占全年总火灾起数的93.7%。特大火灾3起,火灾原因全部查明;重大火灾41起,火灾原因查明的38起。

  1991年,全省共发生火灾2 649起。其中,火灾原因查明2 335起,占全年火灾总数的88.1%。特大火灾2起,火灾原因查明1起;重大火灾原因查明53起。

  1992年,全省共发生火灾1 822起。其中火灾原因查明1 575起,占全年火灾总数的86.4%。特大火灾2起,火灾原因全部查明;重大火灾45起,火灾原因查明43起。全年拘留5人,罚款11人,对责任单位罚款14万元。

  1993年,全省共发生火灾1 709起。其中火灾原因查明1 581起,占全年火灾总数的92.5%。特大火灾9起,重大火灾81起,特大火灾原因全部查明。全年查处各类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行为1.1万起,处罚单位73处罚2 186人次,行政拘留90人次,追究刑事责任20多人。为加强火灾事故档案管理,使火灾事故档案管理规范化、标准化,1993年4月15日,省公安厅下发《黑龙江省火灾事故档案管理办法》。

  1994年,全省共发生火灾1 356起。其中火灾原因查明1 280起,占全年火灾总数的94.4%。全年共查处特大火灾8起,重大火灾79起,特大火灾原因全部查明。全年共拘留9人,追究刑事责任6人,行政处分10人。1984年3月10日,省公安厅下发了《关于转发〈公安鉴定或认定和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服不属于申请复议范围的通知〉的通知》。同年,省公安消防总队成立火灾原因鉴定专家委员会。

  1995年,全省共发生火灾1 273起。其中特大火灾3起,火灾原因全部查明。

  1996年,全省共发生火灾1 403起.全年共查处各类违反消防安全规章7 000余人次,行政拘留140人,警告200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6人次。其中查处特大火灾8起,拘留13人,追究刑事责任7人,行政处分17人。查处重大火灾109起,拘留58人,追究刑事责任9人,行政处分47人。1996年10月11日,省公安厅下发《关于转发〈公安部关于加强和改进火灾统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通知明确规定火灾统防部门的职责。火灾损失是对责任人定罪的依据,瞒报火灾损失,实际上就是包庇罪。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干预火灾损失的统计工作。对故意瞒报、漏报、迟报的行为要追究有关人员及主管领导的责任。

  1997年,全省共发生火灾3 417起。其中火灾原因查明3 223起,占全年火灾总数的95.8%。重特大火灾28起,占重特大火灾原因全部查明。全年共查处特大火灾6起,拘留3人,追究刑事责任7人,行政处分9人;查处重大火灾22起,拘留20人,追究刑事责任2人,行政处分15人。1997年12月3日,哈尔滨汇丰大酒店因犯罪分子放火发生火灾,死31人,伤17人,烧毁建筑面积400平方米,直接财产损失61.9万元。

  1998年,全省共发生火灾3 518起,其中特大火灾6起,火灾原因全部查明;重大火灾20起,火灾原因查明15起。年内,经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的火灾1 248起,火灾原因查明1 139起,占全年总火灾起数的91%。查处特大火灾6起,追究刑事责任2人。查处重大火灾20起,拘留10人,追究刑事责任3人,行政处分19人。1998年1月31日,佳木斯市华联商厦发生特大火灾事故,烧死1人,烧伤5人,损失36 384 820元。起火原因是与华联商厦毗连的中山路储蓄所因电热器过热引燃地板蔓延至华联商厦,经认定火灾事故责任,追究刑事责任2人,拘留3人,行政处分3人,罚款6人,对责任单位罚款3 638 480元。
1999年,全省共发生火灾2 946起。其中,火灾原因查明2 651起,占年总火灾起数的90%。特大火灾2起,火灾原因全部查明;重大火灾17,火灾原因查明15起。全年查处特大火灾2起,追究刑事责任2人,行政处分7人。为了保证消防监督管理权和办案权的统一,增强消防安全刑事执法力度,省公安厅于1999年4月29日下发《黑龙江省公安厅关于公安消防部门办理刑事案件的通知》,通知中对公安消防部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的管辖范围、管辖主体等作了明确规定。为贯彻公安部第37号令,进一步规范火灾调查工作,提高火灾调查工作质量,省公安厅于1999年5月20日下发了《关于贯彻公安部〈火灾事故调查规定〉有关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同年6月11日,省公安厅、省人民检察院、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下发《关于办理失火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罪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通知中对失火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罪作了司法解释。同年9月3日,省公安厅转发《公安部关于公安消防机构办理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消防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作了明确规定。同年9月14日,省公安厅消防局转发《黑龙江省公安刑侦部门办理刑事案件结案标准》。

  2000年,全省共发生火灾9 520起。年内,经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的火灾2 945起,火灾原因查明2 230起,占全年总火灾起数的75.7%。其中特大火灾1起,火灾原因查明;重大火灾15起,火灾原因查明14起。全年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共处罚款114.51万元,警告368人次,拘留45人,行政处分38人。

  2000年1月20日,省公安厅下发《关于贯彻公安部〈火灾事故调查规定〉有关具体实施意见的补充通知》。同年,为配合《黑龙江省消防条例》的施行,省公安厅下发《黑龙江省公安厅关于贯彻执行〈黑龙江省消防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中第(5)条对火灾调查有了明确的规定。

  2001年,全省共发生火灾15 201起,死亡66人,伤126人,直接财产损失3 807.7万元。本年度经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的火灾3 569起,火灾原因查明的火灾3 190起,占全年总火灾数的89.4%。全年无特大火灾发生,发生重大火灾15起,原因查明的13起。全年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共处罚款112.4万元,警告394人,拘留59人。

  2002年,全省共发生火灾14 633起,死亡68人,伤94人,直接财产损失3 255.6万元。本年度经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的火灾3 625起,火灾原因查明的火灾3 251起,占全年总火灾数的89.7%。全年无特大火灾发生,发生重大火灾13起,原因查明的12起。全年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共处罚款182.9万元,警告517人,拘留61人。

  2003年,全省共发生火灾16 835起,死亡119人,受伤90人,直接财产损失5 408.1万元。本年度经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的火灾8 228起,原因查明的火灾7 746起,占全年总火灾数的94.1%。全年发生特大火灾4起,发生重大火灾12起,原因查明的特大火灾3起、重大火灾11起。全年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共处罚款153.8万元,警告472人次,拘留45人,行政处分38人。办理失火罪12起,10人受到审判。

  2004年,全省共发生火灾14 793起,死亡106人,伤87人,直接财产损失3 550.9万元。本年度经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的火灾9 267起,原因查明的火灾8 872起,占全年火灾数的95.7%。全年发生特大火灾1起,发生重大火灾10起,重特大火灾原因查清率100%。

  2005年,全省共发生火灾13 689起,死亡71人,伤57人,直接财产损失3 158.6万元,受灾5 114户,烧毁建筑物面积19.7万平方米。与2004年相比,火灾四项指数分别下降了7.5%、33%、34.5%和11%。起均火灾损失2 307.43元,每10万人发生火灾35.9起,每10万人死亡0.186人。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共调查火灾9 881起,火灾调查率为72.2%,查清原因火灾9 575起,火灾原因查清率为96.9%。全省共发生重特大火灾5起,死亡20人、受伤,3人,直接财产损失383万元。全年对火灾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共处罚款168.02万元,警告461人,拘留25人,行政处分37人。2005年公安部提出“大接访”工作后,按照公安部“大接访”的受理范围要求,受理了11起火灾上访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