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公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 1986年,黑龙江省的公安行政复议应诉机构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正式施行时开始建立。县以上各级公安机关一般都在治安部门内设负责治安行政案件复议应诉的机构或人员。《行政诉讼法》实施后,复议应诉案件范围扩大,涉及的部门增多,为了适应这种趋势,省厅进一步加强了公安行政复议应诉机构的建设,明确了公安法制机构在整个复议应诉工作中的主导地位。到1991年,行政复议应诉机构已由20个增加到225个,人员由80人增加到3 900人。
1990年第四季度全省共发生公安行政申诉案件383起、公安行政诉讼案件72起,到1991年第一季度全省共发生公安行政申诉案件272起、公安行政诉讼案件62起,第二季度全省共发生公安行政申诉案件213起、公安行政诉讼案件53起。
1991年,全省14个地市、148个县区以及6个系统的公安机关都成立了复议应诉机构,共设复议应诉专职人员约850人,在省公安厅的指导下,各地都采取了先培训后上岗的措施。在这一时期全省行政复议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上升幅度较大,比1989年分别上升了34%和65.8%。
1991年,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发生行政复议案件1 049起,办结948起,其中维持213起,变更152起,申请人自撤138起。发生行政诉讼案件250起,审结201起,其中维持104起,判决履行1起,变更4起,撤销40起,原告撤诉39起。
1992~1993年,在认真贯彻执行《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进一步健全了复议应诉工作机构,配齐配强复议应诉人员。截止到年末,全省行政复议应诉机构已达231个。规范了复议应诉工作程序,省公安厅先后下发了《黑龙江省公安机关办理复议应诉案件工作程序》,黑公(法)字(1992)27号关于转发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行政复议法律文书格式的通知》的通知,黑公法(1992)4号关于转发《公安部〈关于公安行政复议、诉讼案件统计报表若干问题的说明〉的通知》,黑公(法)字(1992)10号关于转发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行政诉讼和档案工作统计报表的通知》的通知。针对此项工作,省公安厅专门举办了一期关于规范公安行政复议案件和公安诉讼案件的培训工作,从而使复议应诉工作逐步趋向制度化、正规化。
1992年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办结行政复议案件984起,其中,维持435起,撤销187起,撤销同时责令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43起,变更139起,变更加重2起,限期履行16起,申请人自撤162起; 在这984起行政复议案件中,涉及国家赔偿的6起,共赔偿申请人2 550.92元。审结行政诉讼案件219起,败诉34起,承担败诉费用2 663元; 在这219起诉讼案件中,涉及国家赔偿的4起,共赔偿申请人1 751元。
1993年,全省公安机关共办结行政复议案件651起,其中维持的325起,变更的107起,申请人自撤的78起。复议案件错误率为38.1%,比上年下降了1.2个百分点。审结诉讼案件160起,其中维持的81起,全部撤销的21起,部分撤销的4起,撤销同时责令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4起,变更的6起,原告撤诉的37起。诉讼案件败诉率为21.9%,比上年下降了1.7个百分点。
1994~1995年,复议应诉工作主要做了两项工作。做好国家赔偿法实施前的准备工作。各地、市、行署、县为单位,普遍进行了培训,全省共有204个县、区公安局举办了培训班,14个市、行署和3个系统公安局都进行了培训,据统计全省共举办各类培训班226次,培训干警24 746人次。做好行政、刑事行为清理工作,对《国家赔偿法》规定范围的70多种公安行政、刑事行为逐一进行清理。同时省公安厅制定下发了《黑龙江省公安厅关于实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对赔偿的主管部门、工作机构、理赔主要机关、赔偿程序、法律文书等做出了具体规定。全省上下为《国家赔偿法》的实施做好了充分的准备工作。
1995年1月1日,国家赔偿法正式实施,为了更好地掌握赔偿的范围和执行标准,省公安厅下发了黑公法[1995]5号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公安厅关于实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通知中规定:全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都要成立赔偿工作委员会,公安厅厅长、各地、市、县局长任赔偿工作委员会主任,主管法制工作的副厅长、副局长任副主任,成员由纪检监察、法制、刑侦、治安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1994年,全省公安机关共发生行政复议案件582起,诉讼案件125起,败诉案件16起; 1995年发生行政复议586起,诉讼案件104起,败诉案件18起。
1996~1997年,省公安厅复议应诉工作主要突出抓了两项工作:对下组织、指导国家赔偿、确认案件办理工作; 办理国家赔偿、确认案件工作。1996年全省公安机关共办理复议案件521起,其中维持300起,撤销120起,变更92起,申请人自撤27起; 发生一审行政诉讼案件88起,经法院审理的72起,其中判决维持33起,变更2起,撤销10起; 原告撤诉26起。1997年,全省共办理行政复议案件490起,其中维持274起,撤销78起,变更70起,限期履行1起,申请人自撤67起。共发生行政诉讼案件99起,其中维持53起,变更2起,撤销10起,原告撤诉31起,公安机关自改1起,其他2起。1992年3月28日~4月2日在侦破柴河林业地区公安局民警赵伟石及其女儿被杀一案中,黑龙江省公安厅工作人员周振和、张忠明伙同何树清等人对犯罪嫌疑人王伟刚进行了刑讯逼供,给被害人王伟刚精神和肉体上造成极大伤害(经查此案系他人所为)。经司法鉴定:王伟刚性功能障碍,双耳外伤性耳聋,大脑动脉血管痉挛,双手及膝部严重外伤。据此被害人诉至牡丹江林区法院,要求被告黑龙江省公安厅赔偿其精神损害和治疗伤病的医疗费、补助费、营养费和误工工资等项的赔偿要求。1997年秋,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了赔偿被害人王伟刚42万元人民币的国家赔偿。其中黑龙江省公安厅赔偿10万元人民币的协议。对被害人王伟刚进行了国家赔偿。
1998年,黑龙江省公安厅印发了《黑龙江省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工作的目标责任制》,规范了全省公安行政复议理赔工作,强化了工作目标责任制。对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应诉等工作,进行目标量化管理,实行打分制。
1998年,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共发生行政复议案件577起,其中维持359起,撤销53起,变更60起,申请人自撤105起。发生行政诉讼案件313起,其中维持129起,变更3起,撤销22起,原告撤诉144起,公安机关自改2起,其他13起。
1999~2000年,全省各级公安机关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公安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的通知(国发(1999)23号)和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的通知(公发(2000)14号),并从全省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实际情况出发规范了全省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对行政复议的期限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使全省的公安行政复议工作更加规范化。
1999年,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共办理行政复议案件601起,其中维持347起,撤销82起,变更59起,申请人自撤113起。发生行政诉讼案件146起,其中维持97起,变更6起,撤销13起,原告撤诉30起。
2000年,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共办理行政复议案件270起,其中维持176起,撤销37起,变更22起,限期履行2起,申请人自撤33起。发生行政诉讼案件36起,其中维持26起,变更l起,撤销4起,原告撤诉2起,其他3起。
2001年,继续贯彻《行政复议法》。针对在检查当中发现的问题,提出了五项措施: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公安行政复议工作;建立健全公安复议机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法制部门原则上设立专门的行政复议机构和行政复议办公室;行政复议办公室专职人员不得少于3人,加强协调配合和监督指导,确保公安行政复议工作顺利进行;实行重大复杂行政复议案件备案制度。严格办案程序,不断提高办案质量。
2001年,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共办理行政复议案件688起,其中维持474起,撤销101起,变更61起,限期履行11起,申请人自撤41起。发生行政诉讼案件143起,其中维持93起,变更7起,撤销11起,原告撤诉31起,其他1起。
2002~2003年,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实行行政复议案件备案审查制度。需要备案审查的行政复议范围:(一)涉及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复议案件;(二)港澳台居民、外国人、无国籍人和外国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三)集体申请的行政复议案件;(四)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
2002年,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共办理行政复议案件482起,其中维持360起,撤销31起,变更47起,申请人自撤44起。发生行政诉讼案件134起,其中维持108起,变更9起,撤销7起,原告撤诉10起。
2003年,公安部下发了《公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及国家赔偿案件管理信息系统》,决定于2003年第一季度开始正式起用。省公安厅按照公安部的要求,建立了该系统,借助远程控制,行政复议案件管理、行政诉讼案件管理、行政诉讼案件(续表)管理、国家赔偿案件管理、系统信息和服务管理等功能模块,实现本地数据管理与远程数据的上报查询。2003年,全省共办理行政复议案件491起,其中维持388起,撤销22起,变更53起,申请人自撤8起。发生行政诉讼案件89起,其中维持73起,撤销5起,原告撤诉11起。
2004年8月10日~9月5日,省公安厅专门组织了考评小组,对全省13个市、行署及农垦、森工公安机关上一年度办理的所有的复议、诉讼、赔偿案件进行了认真细致的考核评议。采取了听取汇报、审阅卷宗、测评复议应诉人员的法律业务知识等方式。共对副科级以上民警95人、一般民警98人进行了考试,平均分为80.2分;考试成绩比较好的单位有黑河、哈尔滨、大庆、鹤岗、大兴安岭、伊春市公安局。考评结果为优秀的单位10个,依次为齐齐哈尔市公安局、大庆市公安局、牡丹江市公安局、伊春市公安局、黑河市公安局、大兴安岭行署公安局、鸡西市公安局、双鸭山市公安局、佳木斯市公安局、哈尔滨市公安局; 考评结果为达标的单位5个,依次为七台河市公安局、鹤岗市公安局、绥化市公安局、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黑龙江省林业公安局。2004年,全省共办理行政复议案件471起,其中维持403起,撤销28起,变更19起,申请人自撤21起。发生行政诉讼案件14起,其中维持11起,撤销1起,原告撤诉2起。
2005年,全省各级公安机关的行政复议、诉讼和国家赔偿工作以抓好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为主。同时,为摸清现有行政复议人员的情况,省公安厅要求各地对专门从事行政复议工作的人员进行统计并上报。根据统计,全省共有行政复议应诉人员405人,其中具有研究生学历的2人,占总数的0.49%; 大学本科学历96人,占总数的23.7%; 专科以上学历的271人,占总数的66.91%; 公安或法律院校毕业的有341人,占总数的84.2%; 副科级以上干部216人,占总数的53.33%。从统计的情况看,行政复议应诉人员的数量还有待于增加,素质还有待于加强,以便能适应工作的需要。
2005年,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共办理行政复议案件650起,其中维持477起,撤销75起,变更33起,限期履行1起,申请人自撤64起。发生行政诉讼案件137起,其中维持84起,撤销11起,变更8起,原告撤诉34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