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重特大案例
第三节 重特大案例
1986年,呼兰县公安局二八镇派出所(原属镇委领导,1985年初划归县公安局),从1983~1985年,共收罚没款20 180元,坐支22 200元,超支2 020元,并且财务管理混乱,手续制度不健全。几年来共有各种单据623张,绝大多数是白条子。二八镇派出所擅自截留、动用罚没款,大吃大喝,违反了财经纪律,败坏了党风。被省公安厅给予通报,并对当事人做出严肃处理。同年3月21日下午3时许,伊春市汤旺河公安分局刑警彭延明,在其邻居阎克勤家喝酒过量,回到其父亲家,躺在床上。当听到屋外开大门的响声,走出屋,朝大门开了一枪,击中其岳母的右臂和小腹,经医院抢救脱险。彭延明被拘留审查。
1987年5月28日,伊春市西林区公安分局刑警队西钢(西林区炼钢厂)片负责人谢宝贵听人反映:外来人员刘德清“在拜泉县农村放过火,盗过耕牛; 来西钢后又偷过钢管”。谢宝贵和刑警队员葛永林、贾刚等4人,在没有掌握任何证据的情况下,于5月28日晚7时将刘德清抓来审查,令其交代犯罪问题。在长达七八个小时的刑讯逼供过程中,将刘身上打伤50余处,造成肾功能衰竭。在对刘进行刑讯逼供过程中,刑警队副队长张佩云先后两次到场,对所发生的一切耳闻目睹,但却不加制止。伊春市西林区检察院得知后打电话给分局主管刑侦工作的副局长建议进行追查,这位副局长只是简单过问一下,不仅没有坚决制止,并根据谢宝贵等人的汇报,正式批准将刘德清拘留15天。后经调查,刘德清过去只有小偷小摸行为,并无其他犯罪。刘被打成肾功能衰竭,经两个月治疗才脱离生命危险。共花掉医疗等费用1.4万元,并由公安机关负担刘以后的生活费每月150元。此案除对直接责任者谢宝贵、葛永林以刑讯逼供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年,给贾刚行政记大过处分,给张佩云撤销副队长职务、留公安机关察看一年处分外,并对平时对民警管教不严,对问题发生后制止不力的有关领导人,分别追究了纪律责任。同年8月31日,泰来县公安局和平乡派出所民警赵会民受所长黄万程指派,协同乡法律辅导站刘运铎到联合村调解民事纠纷。调解完后,双方当事人都很满意,为表示感谢,就由一方主办,于当天晚上请赵会民、刘运铎及其他人喝酒。从7点一直喝到9点。酒后,赵会民躺在当事人范金宝家炕上,范的岳母夏国珍(56岁)给赵拿枕头,这时赵掏出手枪(子弹已上膛),边摆弄边问“你看这是什么? 是不是枪? 能不能打死人? ”夏边躲边说:“是枪,是枪! 能,能! ”赵随即朝夏开了一枪,子弹穿过夏左手腕,从左胸进右肩出,夏当即死亡。这时来范家串门的亲属范春龙(男,20岁)被吓得蹲在地上,赵又用手枪逼住说:“起来,你投降不投降? ”范春龙起来赶紧说:“投降,投降! ”说着就往外跑,赵开了一枪,把范春龙左胸肋骨打伤,然后又在屋内乱开5枪。肇事后,赵拎着枪窜到屯西头一群众家。县局得知后,立即组织人力将赵抓捕,赵会民受到法律的制裁。
1990年7月22日晚,大兴安岭地区塔河县公安局站前派出所民警李阳(男,25岁)与同学王福兴(塔河县造纸厂工人),在饭店喝酒后一同回到王家。王福兴提出和李阳一块去县文化馆跳舞,李感到带枪跳舞不当,就将随身佩带的“五四”式手枪放在王福兴家沙发后面,二人一起去文化馆跳舞。当跳到第二场时,李阳发现王福兴不在了,急忙返回王家,在途中遇到王福兴。王福兴见到李后,给李跪下说:“哥们儿,真对不起你,我把李志国(塔河县造纸厂厂长,54岁)和他爱人张振荣(53岁)给杀了。”李将“五四”手枪夺下,押着王福兴往县公安局走。这时王福兴掏出匕首,李阳随即掏出手枪朝王犯开枪没响,王福兴跑后,李阳到县局刑警队报了案。经现场勘察,王犯在作案时开了五枪,将李志国打伤,张振荣未中弹,后用斧子将二人砍死。王犯逃跑过河时淹死。民警李阳被公安机关收审处理。
1991年初,张四维(男,40岁,柴河林业地区公安局办公室副主任)伙同王成岩(男,41岁,柴河林业局贮木加工厂工人),于4月19日晚7时30分左右,二犯敲门进入赵伟石(男,29岁,柴河林业地区公安局刑侦科内勤)家中,用自带的锤子和绳索,将赵伟石及女儿杀死,抢走赵佩带的“六四”式手枪一支,弹夹1个,并将枪藏匿起来伺机作案。两年后,从1993年4月起,张、王二犯用这支枪,采取相同手段,先后作案6起,杀死17人,其中公安干警3名,抢走“六四”式手枪2支,现金2 000余元,金首饰等物,折合人民币1万余元。张四维伙同王成岩杀人犯罪其动机是:杀人抢枪,然后杀人抢钱。张四维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年6月1日,哈尔滨市大方里派出所新调入(东莱派出所调出)民警孙祥波找人帮其搬家,午间备了酒菜招待,酒饭后帮忙的大多数人已离去,只留下民兵刘殿明帮其收拾屋子。晚餐二人再饮酒开启罐头时,孙用自己佩带的“五四”式手枪后槽起罐头盖,枪支走火,击伤刘的左腿。
孙妻姜虹闻声前去夺孙手中的枪时,枪再次走火,又将姜虹的左腿击成骨折。之后孙祥波又在其家中门口冲天鸣了两枪。对孙所犯的错误,分局给予记大过处分,取消佩枪资格一年,并负责刘殿明全部医疗费用和经济赔偿。
1992年12月,根据省纪委的批复,中共庆安县委给予张林撤销县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职务的处分。张林(男,50岁,1962年参加工作,1969年11月入党)历任派出所民警,县公安局侦查员、治安科长、副局长、局长兼党委书记。1987年12月在庆安镇开设个体煤店的李荣,与驻七台河市的某部队煤矿达成了购销原煤的口头协议。李荣于1988年1月从七台河发往庆安站五车皮原煤,发货单填写的收货人是部队后勤部。1月28日煤发到庆安站。因李荣没有部队的公章,铁路拒绝付货。李荣的二女儿李玉华到钟表刻字社刻部队的印章,因没有县公安局特种行业管理专用介绍信,刻字社拒绝刻制。1月31日,李玉华以关成有(县委办公室主任、张林同学)的名义去找张林说:“我姐夫让我来找你,我家整的煤在车站,没有部队的戳不给提货,要刻个章,你得帮帮忙。”张林看关成有的情面,便同意帮助私刻部队印章。张林给治安民警队队长石健民写了刻章的条子,李玉华到治安民警队办理了特业专用介绍信后,在利民钟表刻字社刻制了“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队后勤部”印章一枚。李荣使用此印章,于1~3月,先后在庆安县车站提取原煤380吨。张林的问题查实后,庆安县委、县政府按照中共黑龙江省纪委的批复给予了严肃处理。
1993年5月20日晚,哈尔滨市公安局防暴支队四大队三中队队长曲善明等十一人,酒后准备去出勤点,在省税务学校门前设卡拦车索要汽油。晚六时三十分,民警吴立刚拦住一台黑河开往大连的货车。在吴立刚检查车辆时,强行抢走了宠物小狗一只。民警邹本庆见司机不下车,过去打了几个耳光。曲派白景皑、梁志清上车检查,又发现四部对讲机、一盘录像带,还有几只小狗。梁志清私自拿走一部对讲机。曲善明认为此车可疑,决定将司机、车辆带回大队审查。在审查中民警邹本庆、白景皑、李永强令司机脱掉上衣,头朝地撅着,逼司机说只有两条狗,录像带是黄色的,承认有前科劣迹,司机不这样说,就拳打脚踢,用烟头烧司机的肋部,打嘴巴子,掐脖子。他们这种行为,在人民群众中造成了极坏的影响。哈尔滨市公安局查清了事实后,给吴立刚开除公职处分,给邹本庆、李永强开除留用察看一年处分,给曲善明、白景皑行政记过处分,给杨民行政警告处分,给梁志清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同年7月15日,大庆市肇州县公安局双龙山派出所合同制民警迟云军、修海波,自行车管理员罗荣福,协助大庆钻井三公司保卫科查找被盗物资。当查到村民董明昌家时,发现董家有来源不明物资。迟云军等人将董带回派出所审查。当日下午,董的父亲董福生到派出所询问儿子情况时,与所长王立军发生争执,并互相撕打后,董福生转身就跑。当王将董福生追上时,将他打倒在地。此时,在所内的迟云军等三人也赶来,同王立军一起打董,后又拽回派出所继续打,董福生当即死亡。肇州县检察院于1993年7月23日将王立军、迟云军、罗荣福三人批准逮捕,后三人分别受到法办。
1994年1月,绥芬河市公安局技术科科长王风锐,在家中收受了收审人员聋哑人郝鑫的妻子吕锦淑等人送去的一台录放机、一件皮衣、一双皮鞋,三件物品价值人民币9 000余元。王收受贿赂后,利用曾经是预审科长的职务之便,私自让吕与郝单独会见。在郝鑫案件开庭之前,他又找到该市法院刑庭有关人员,要求在量刑上给予照顾。王风锐因收受贿赂被逮捕。
1995年,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预审员刘玉洲(曾为哈市十佳预审员),在办理于中伟特大入室抢劫团伙案件期间,多次接受于中伟父亲于树乡的宴请。几次私自安排于中伟与家属会见,并给于父提供于中伟患有精神病的假证明。经过刘玉洲的活动,致使案犯于中伟以“无责任能力”被释放。刘玉洲在审理于中伟的女朋友,黑龙江省武警总队后勤部办公室邓朵的销赃案件中,明知邓帮助于中伟销赃获赃款11 200元,已构成犯罪,但刘玉洲却以不明知为由,做出不构成销赃罪的结论。刘玉洲因犯有徇私舞弊罪和受贿罪被检察机关逮捕。
1996年2月10日凌晨1时许,大庆市公安局大同分局祝三乡派出所民警王洪涛(男,26岁)、曲国义(男,32岁)、李学(男,34岁)将哄抢扶贫物资的嫌疑人宋关林(该乡村民)铐押至派出所。王洪涛等3人吃夜餐喝酒后开始询问宋关林。在长达3个多小时的时间里,王等3人边喝酒边轮番对宋采取打嘴巴、用脚踢、电警棍抽打、薅头发撞墙等手段进行刑讯逼供。一直打得宋站立不住,眼睛睁不开,呼吸困难,生命垂危。凌晨5时许,王洪涛等3人见宋已奄奄一息,将所长李立新叫到派出所。李所长叫来乡医院的医生进行抢救,发现宋的心音非常弱,做人工呼吸抢救无效。王、曲、李3人同所长商议伪造现场,逃避罪责。所长李立新不同意。又经商议后,王等3人用汽车将宋拉至30公里外的双榆乡拉哈泡子,将一块大石头拴在其脖子上,将尸体沉于水中。案件破获后,王等3人及所长李立新被逮捕法办。同年6月20日凌晨,肇东市公安局合居派出所接到群众举报:省厅通缉在册的杀人犯肖文中已潜回家中。民警李洪儒带领借调民警包喜中等6人赶到合居乡广发村逃犯家。该逃犯的哥哥肖中生(64岁)上前阻拦并抱住民警李洪儒的脖子不放。民警刘延涛等人用木棒和拳脚将其制服,并带回派出所进行讯问。讯问过程中刘延波等人又用烧火叉子对其进行殴打,造成肖肋骨三根骨折,血气胸,次日早6时死亡。李洪儒等受到法律制裁。
1996年2月16日,鸡西市虎林县公安局副局长赵国栋违反规定,同意为不具备取保条件的在押犯于长利(盗窃犯)办理取保手续。于犯出监后在2月22日晚9时,酒后到供销商场旱冰场与老板发生口角,并撕打起来。于回家取来双筒猎枪,在场内连开两枪,使在场的9名群众受伤,又一次危害社会,造成了很坏的影响。经虎林市纪委研究决定,给予赵国栋留党察看一年、撤销副局长职务、降一级工资的处分。
同年3月25日凌晨3时许,双鸭山市3名犯罪分子将一出租车劫到宝山矿太平井处,将出租车司机席江捆绑后在车内睡觉。席江挣脱绳索逃出,到宝山派出所报案。正在值班的民警张崇立听到报告出租车被抢,既未给报案者开门,也没有组织干警追捕,告诉报案人到太平派出所去报案。后席江坐出租车到四方台东山派出所报案,四方台分局组织干警赶到太平井口时,3名犯罪分子已弃车逃走。值班民警张崇立受到行政记大过处分。
2000年6月3日,全省公安民警素质考试由于参考答案泄露,延期至6月17日进行。6月27日省厅收到省委政法委转来的匿名信,举报黑河市公安局民警在6月17日素质考试中人手一份参考答案的问题。接此信后,6月17日由公安厅纪检、督察等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对黑河市公安局部分民警在考试前有试题参考答案问题进行调查。之后,省委政法委纪检组协助省厅纪委成立联合调查组进行了调查,终于把问题查清,并对此次考试泄露参考答案所涉及的9名民警分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2001年2月20日晚,齐齐哈尔市拜泉县公安局刑警大队综合中队代理中队长李润彬纠集三名赌博分子,在拜泉县拜泉镇南七道街“同和居”个体酒店打麻将赌博,期间与参与赌博的隋万才(男,40岁,同和居酒店老板)发生争执,争吵中李润彬恼羞成怒,用枪将隋当即打死。为杀人灭口,李润彬又将共同赌博的刘伟(男,36岁,环球网吧老板)、张居波(男,38岁,县煤炭办职工)和在案发现场的关丙林(男,25岁,同和居酒楼锅炉工)、郝红梅(女,30岁,隋万才妻子)、隋莹(女,19岁,隋万才的女儿)全部枪杀,并将六人的头部割掉焚烧后,畏罪潜逃。3月13日李润彬被缉拿归案后,被人民法院判处死刑。
2002年6月,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财务装备科科长受人之托,介绍省司法警官学校学员张宇去通江派出所实习,所长邓洪未向上级请示,便擅自同意接收。张宇来所,与民警一起参加值班、出勤等工作,晚上睡在派出所民警休息室。该所枪支管理由教导员范志国负责,枪柜设在所长、教导员合用的办公室内,枪柜钥匙由范志国一人保管。12月2日,张宇趁范熟睡之机,窃取范志国的钥匙,打开枪柜,盗走“六四”式手枪一支,枪内有子弹7发。12月3日,张宇向所长邓洪请假一周,张走后一直未归。15日23时许,张宇从道里区经纬街乘出租车至黑龙江大学下车,司机向他收车费时张宇说:“29元钱,这么多”,随后掏出手枪说:“今天你倒霉了,我没带钱! ”在双方撕打中,张宇所带枪支走火,将自己的左腿击中。犯罪嫌疑人张宇于2002年12月30日被逮捕。通江派出所教导员范志国构成严重违纪,被停止执行职务。
2003年1月19日,黑龙江省航运公安局哈尔滨分局江北坞区派出所所长吕文祥到派出所值班,将佩带的“六四”式手枪放在派出所铁柜的小保险箱中。16时30分左右,吕文祥擅自离开派出所到附近的饭店饮酒。吕于20时许回到派出所,发现派出所的铁柜门敞开,内设的26个小保险箱中有7个柜锁被砸开,存放的手枪、子弹连同派出所为其他单位代为保管的职工工资款共24万余元一同被盗。21时,黑龙江省航运公安局哈尔滨分局接到报案后,立即成立专案组迅速展开侦破工作。1月25日,犯罪嫌疑人刘照明被刑事拘留。经审查,犯罪嫌疑人刘照明知悉派出所内存放大量现金,便利用所长吕文祥在值班期间外出吃饭的机会,潜回派出所,用办公室内的哑铃和钢钎砸开铁柜及小保险箱,盗走枪、弹和现金,为报复派出所领导未将其提拔为副科级。后刘照明被逮捕。所长昌文祥被撤销职务,并予以调离。
2004年7月27日19时,香坊公安分局红旗大街派出所接到群众报案,反映香坊区三辅二道街7号703室有人自杀。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撞开房门,发现室内有一名男子割断颈动脉企图自杀,大家迅速将这名男子送到医院抢救,此人就是哈尔滨市公安局巡防支队副局级巡视员董兆岐。由于抢救及时,董兆岐脱离了生命危险。随即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对董兆岐自杀原因展开调查。经过缜密的侦查,办案民警掌握了董兆岐大量实施杀人犯罪的证据。1995年初,51岁的董兆岐在道里区通江街一酒店吃饭,结识了20岁的女青年许彤(别名许英杰,1975年生人),而后二人交往频繁。1998年7月,董兆岐与许彤开始姘居。为了达到长期与董兆岐生活的目的,许彤多次要求董兆岐与妻子离婚,均被董以各种理由搪塞过去。为此,许彤曾两次自杀以死相逼,但都被人发现抢救过来。从此,两个人在这件事上因始终达不成协议而口角不断。2004年7月16日,许彤与董兆岐在同居的房内发生口角并撕打起来,董兆岐用拖布杆将许彤的前额打伤。7月24日,许彤因前额被打伤留下疤痕再次与董兆岐发生口角,董兆岐恼羞成怒,乘许彤不备,持拖布杆朝许彤头部猛打两棍,并将许拖到卫生间内,持菜刀将许彤颈部血管和气管割断致许死亡。杀人后,董兆岐伙同其子董江碎尸后,将尸块抛于荒野。2005年1月13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董兆岐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