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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机构

第三章 警务督察

第一节 机构



  1997年6月4日,国务院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公安机关督察条例》。6月20日,总理李鹏签署国务院第220号令,发布实施。同年10月,省公安厅由纪委牵头,抽调4名干部,筹备建立公安厅警务督察机构。1998年,省公安厅督察筹备组正式成立,由7人组成。

  2000年8月,省公安厅在机构改革中,经省编委批准成立了警务督察处,编制13人。下设督察队和指导科。督察队负责现场督察和各种投诉案件的查处工作,指导科负责对下指导和内勤工作。

  到2001年底,全省各级公安机关经批准成立督察机构113个,其中市、地、系统公安局设督察机构9个,县(市、区)公安局下设104个。

  2005年,省厅督察处下设4个科(室、队):指导科、维护民警正当执法权益办公室、现场督察支队、案件支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