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科技体制改革
第二节 科技体制改革
1985年3月7日,邓小平在全国科技工作会议上发表了题为“改革科技体制是为了解放生产力”的重要讲话,明确指出了科技体制改革的任务和目的是:“经济体制,科技体制这两方面的改革都是为了解放生产力。新的经济体制,应该是有利于技术进步的体制。新的科技体制,应该是有利于经济发展的体制。双管齐下,长期存在的科技与经济脱节的问题,有可能得到比较好的解决。”邓小平的讲话,指明了中国科技体制改革的方向。3月13日,中共中央颁布《中共中央关于改革科学技术体制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强调,应当按照“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工作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战略方针,尊重科学技术发展规律,从中国实际出发,对科学技术体制进行坚决的有步骤的改革。《决定》指出,“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根本目的,是使科学技术成果迅速地广泛地应用于生产,使科学技术人员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大大解放科学技术生产力,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决定》的颁布标志着中国科技体制改革由1978年以来的探索和酝酿阶段进入到有领导、有组织的全面实施阶段。按照《决定》要求,黑龙江省以改革科技拨款制度、开放技术市场、改革科研单位的管理模式、改革科研人员管理制度、支持和鼓励民营科技企业发展、农业科技体制改革、推动科技成果商品化为重点,逐步进行运行机制的配套改革,引导科研机构和广大科技人员进入经济建设主战场。
一、拨款制度改革
1985年4月,省委、省政府召开全省科技工作会议,对全省科技体制改革做出部署,决定在技术开发类科研单位实行技术合同制,其他科研单位继续实行经费包干制。
1986年初,召开全省技术开发类科研单位科技体制改革座谈会,交流了部分院所的改革经验。同年 6月,举办科研院所改革研讨班,为改革科技事业费拨款制度做准备。从1986年起,省级科学事业费按国家统一规定由省财政厅划拨改为由省科委归口管理,确定了114个划转单位,核定了基数;将原来的科技三项费用(科研补助费、中间试验费和新产品开发补助费)无偿使用、一次核销改为按照项目性质分别采取有偿、部分有偿和无偿相结合的办法,委托银行依据合同代放代收,使承担单位增加了责任感,有了压力和动力,不仅保证了科技三项费用的按时回收,而且提高了科技经费使用的有效性和经济效益。与此同时,省科委改变了过去对县实行经费砍块的做法,以1∶1.5的匹配资金办法在32个县建立了科技发展基金,提高了地方科委的地位,增强了开展科技工作的实力和活力。
1987年5月,省科委、省财政厅联合下发《黑龙江省科学事业费管理的规定》,省属科研机构开始事业费拨款制度改革:对技术开发类科研机构开始逐年削减事业费;对公益类科研机构和农林科研机构继续拨给事业费,实行经费包干。省科委直接联系27个科研单位,推进内部配套改革,实行所长负责制,探索新的管理模式。
1988年8月,省政府发布《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若干规定》,进一步强调以改革科技事业费拨款制度,扩大科研机构自主权,放活科技人员,开放技术市场,推动科技成果商品化为突破口,逐步进行运行机制的配套改革。到1990年,全省25个技术开发类科研院所和6个技术开发型公益类科研院所的科学事业费减拨比例达到58%,到1992年全部核减到位(核减比例达到65%左右,以后不再变动)。每年核减下来的科学事业费,1/3作为科技发展基金,2/3作为行业发展基金,均用于安排重点科研课题、产品开发和一些前期工作,对促进科研事业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科技事业费拨款制度改革增强了科研机构面向经济建设的内在压力与动力,迫使科研院所打破“大锅饭”制度,走向市场。事实证明,这是科研机构改革的一项重要的带有根本性的举措,也是对改变科技人员的观念和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的一个最有力的杠杆。
拨款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措施是设立自然科学基金,1990年省政府设立黑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起步经费每年50万元,主要来源于省财政拨款,同年成立黑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1990~2005年,省政府不断加大省自然科学基金的支持力度,经费由1990年的每年50万元增加到2005年的每年1 005万元,共支持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2 441项,其中重点项目64项。
二、技术市场的发展
1987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1989年3月国务院发布了《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为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各种技术交易制定了基本规则,促进了技术交易和技术市场的发展。
1988年12月,黑龙江省第七届人大常委会通过了《黑龙江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1995年、2002年、2005年均做了修订),全省技术市场得到快速发展,至1991年,全省设有常设技术市场37个,技术贸易机构855个,技术贸易人员37 705人,经技术市场认定登记的成交技术合同11 089件,合同成交额3.37亿元。
1991年省科委、省财政厅和省内6家银行联合举办黑龙江省“七五”科技成果展览交易会。1992年7月,省科委承办国家科委和黑龙江省政府共同举办的1992黑龙江全国科技成果展览交易会。国务院各部委和全国各省市的54个展团、2 300多人、近5 000项技术成果参展,共签订交易合同3 200件,成交金额4亿多元。
1986~2005年,黑龙江省共举办各种技术交易会352次,组织科技成果项目参加国家科委等举办的全国新技术新产品展销会、科技成果展览交易会、高新技术成果交易会等各种技术交易会,以及黑龙江省举办的中国哈尔滨经济贸易洽谈会,进行了技术贸易;黑龙江省各级技术市场成交技术合同14.86万件,合同成交额179.57亿元。技术市场的形成和发展,是科技体制改革的一大突破,有力地促进了科技与经济严重脱节这一难题的解决,加速了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
三、科技人员管理制度和科研机构管理模式的改革
1986年2月8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黑龙江省开始实行技术职务评聘,到1989年末,全省共评定高级技术职务34 051人,中级技术职务239 822人。
1988年2月,省委、省政府发布《关于放活科技人员政策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十四条”)之后,每年大约有近2万名科技人员以选派、调离、兼职服务、停薪留职等形式走出科研机构、大专院校、机关团体,深入到工农业生产第一线有组织、有计划地去承包、租赁或创办、领办中小企业和乡镇企业,兴办技术开发、技术贸易和技术服务机构。同年,省委组织部、省科委、省科技干部局等部门开始联合选派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和机关的科技人员到基层兼任科技副县(市、区)长,任期3年,到1991年共派出60名,全省大多数县都有了科技副县长。市(地)及相关部门也选派科技副乡(镇)长,1990年达691名。
1989年,省属科研机构开始推行以“五包一挂”为内容的承包经营责任制。“五包一挂”:包科研任务、包经济效益、包科研水平、包研发后劲、包成果转化,五包指标完成情况与工资总额、奖励基金挂钩。
为了增强科研机构的研发实力,1990年省科委与省财政厅开始联合建立重点实验室和中试基地,并于1991年联合下发《黑龙江省科研单位组建重点实验室的暂行规定》和《黑龙江省科研单位建设中试基地的若干规定》。
1991年10月,省财政厅和省科委联合制定《黑龙江省科研机构和科技人员振兴经济奖励基金管理办法》,每年评出19个先进单位,其中一等奖3个各奖15万元,二等奖6个各奖10万元,三等奖10个各奖5万元。
1992年7月,省委、省政府发布《关于充分发挥知识分子作用,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简称“三十六条”),总结改革开放以来落实党的知识分子政策、放活科研机构和科技人员的经验,提出了一系列促进农村、企业延揽和吸纳人才,鼓励知识分子领办、创办各类企业、民营科技型企业为经济建设做贡献的优惠政策,收到了良好效果。
四、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
1985年3月,《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允许集体和个人建立科学研究或技术服务机构,地方政府要对他们进行管理,给予指导和帮助”,为黑龙江省民营科技事业的发展指明了方向。1986年省内民办科研机构发展到18个。1994年9月,省政府下发了《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科技企业的决定》,将此项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的重要工作日程,并确定了黑龙江省今后一个时期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方针和总体部署。10月,省科委、黑龙江省体制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等9个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黑龙江省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若干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了为民营科技企业的加速发展做好全程服务的指导思想和具体的政策措施。截至1994年底,全省民营科技企业已发展到3 000个左右,从业人员5万人左右,产值4亿多元,利税1亿元。
为了引导和带动全省民营科技企业发展,1995年、1996年省政府先后批准建立哈尔滨南岗民营科技企业示范区、牡丹江阳明民营科技企业示范区,1997年被国家科委确定为重点联系民营园区。1997年6月,颁布施行《黑龙江省民营科技企业条例》,民营科技企业发展有了法律依据和保障,并由此进入规范化发展阶段。到2000年底,全省民营科技企业已发展到4 272余家,固定职工166 819人,资产总额426亿元,总收入266.9亿元,净利润17.9亿元,纳税总额16.1亿元。
2002年省委、省政府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民营科技企业的重要地位和作用,确定了加快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提出实施民营科技“巨星”企业计划。根据这一精神,2003年省科技厅会同有关部门确定了12户企业为“巨星”民营科技企业,23户为“巨星种子”民营科技企业。2005年,黑龙江省民营科技企业数达到8 174户,企业资产总额达到1 182.2亿元,实现总产值达到733.5亿元,利税109.2亿元。
五、农业科技体制改革
“七五”期间,按照国家科委的部署,黑龙江省逐步建立“三级六系”的农村科技工作体系(县、乡、村三级,科学决策、科技管理、科技示范、科技推广、科技教育、科技信息6个体系),40%的乡镇建立了科委,成立农技推广综合服务公司808个,专业服务公司640个。
1990年4月,省政府印发《关于鼓励科技人员为振兴农村经济服务若干政策的规定》,当年组织2.3万多科技人员支农,放活科技人员3.3万多人,调整县、乡农业科技事业单位的非专业技术人员1.3万人,为乡、镇农技、林业、农机、水利、畜牧、科技等技术推广站增加编制3 528个,稳定、充实和加强了基层农业科技队伍,调动了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农业科研单位积极开展农业技术集团承包,1990年全省承包面积2 163万亩,增产粮食9.7亿千克。同年,全省推广33项农业新技术,累计推广2亿亩次。
六、分流人才
1992年8月,国家科委、国家体制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分流人才、调整结构、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将改革重点逐步转向结构调整和综合配套改革,提出了进行分流和调整的基本路子是“稳住一头,放开一片”。
1993年7月召开的黑龙江省科技工作会议明确提出,贯彻国家的“调整结构、分流人才,稳住一头、放开一片”的改革方针,通过政策引导、市场牵动、典型示范、舆论推动,稳住基础性研究、高科技研究、重点社会公益性研究和重大科技攻关的骨干力量,同时促使多数科研机构进入经济建设主战场,兴办科技企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及与科技有关的第三产业。
在“稳住一头”方面,黑龙江省以重点实验室建设为基础,稳住一支精干的科研队伍。在省科委与省财政厅的共同努力下,1991~1995年共投入近1 000万元,先后组建了动物胚胎工程、谷物品质分析、肿瘤生物治疗、生物工程、中药、单克隆、工业过程计算机控制仿真、精细化工、现代分析仪器、木材综合利用、冬季运动项目、人工气候室等12个省级重点实验室,为支持基础性研究、高新技术研究、重点公益性研究、重大攻关项目,特别是承担国家重点项目创造了条件,也提供了培养高水平科技人才的基础。至2005年共建立53个重点实验室。
在“放开一片”方面,1991年开始建立中试基地,1995年出台《组建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暂行管理办法》,开始建立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通过建设中试基地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调整内部结构,推动科技产业的发展,促进人才分流和科技成果转化。“八五”期间,省科委与省财政厅共拨款1 300万元,使用周转金2 100万元、协助银行贷款3 700万元,支持39个省属科研院所组建了中试基地,强化了科技成果转化的中间环节。这些中试基地共推广成果和开发新产品360种,创产值5亿元,利税5 000万元,固定资产达到1亿元。通过内部结构的调整,已有30%的科技人员分流到中试基地和科技企业,直接进入经济建设主战场。支持省寒地建筑研究院组建了建筑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支持省大豆中心组建了省大豆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支持省乳品中心组建了乳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共投入周转金240万元。1995年大豆和乳业两个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又分别被国家科委批准为国家大豆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国家乳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1994年,省科委、省体制改革委员会、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工商局联合下发《黑龙江省科研机构综合改革试点方案》,连续3年分3批确定了省寒地建筑研究院、省医药工业研究所、省机械科研所、省塑料工业研究所、省林副特产研究所等 22家省属科研院所进行试点。综合改革的内容:改革现行管理体制,有条件的实行企业化经营;改革人事和用工制度,实行院所长负责制;改革分配制度,实行工效挂钩;改革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办法,由院所自主聘用;改革技术价格,技术转让的双方自行议价;改革研发方向,实现科工贸一体化;改革财务制度,实行企业化管理的院所可执行《科技企业会计核算规程》。试点试建暂定3年。有关部门对试点单位加大了资金支持力度,优先安排科技贷款和科技开发周转金。在试点单位的带动下,到1995年底,省属科研院所共创办科技实体200多家,年产值3亿元,其中产值超1 000万元的企业有10家,省属开发类科研院所已有80%实现企业化经营。到1996年底,省属科研院所40%以上的科技人员进入经济主战场,创产值4亿元。在此期间,为了推动企业成为科技开发的主体,根据科研机构的专业特点、行业优势、基础条件、现有规模和实力等情况,对省属科研院所进行分类指导,以多种形式与企业结合。1994年7月,省政府召开黑龙江省民营科技企业工作会议,省委书记岳岐峰、副省长马淑洁等先后讲话。会后省政府出台了《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科技型企业的决定》及其《实施意见》,推动各市(地)采取有力措施发展民营企业。全省民营科技企业进入快速发展期,截至1994年底,全省民营科技企业已发展到3 000个左右,从业人员5万人,创产值4亿多元,利税1亿元。2005年黑龙江省民营科技企业达到8 147户,总产值733.5亿元,利税109.2亿元。
七、深化改革
1995年,全国科技大会提出“科教兴国”战略,同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提出了“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科技自身发展规律的新型科技体制”的新目标。同年,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速科技进步的决定》,省委、省政府制定了黑龙江省的《实施意见》,规定 从1996年起省财政预算中科学事业费、科技三项费用(科研补助费、中间试验费、新产品开发补助费)每年以13%的速度增长,并增设科技信息网络、星火计划、民营科技企业和杰出青年基金等4个专项基金。
1996年7月,省委、省政府召开全省科教兴省大会,省委书记岳岐峰在讲话中指出,全省科教工作要深化改革、加快发展,面向经济建设主战场解决制约黑龙江省经济发展的重大问题。会议强调,“九五”期间科技体制改革要着重从根本上解决科技与经济的结合问题,改变科技结构分散和与经济建设分离的状况,初步建立起与新型经济体制相适应而又符合科技自身发展规律的新型科技体制;形成结构优化、布局合理、精干高效、纵深配置的研究开发体系;建立和完善包括企业技术开发机构、独立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农村技术服务体系、民营科技企业在内的全社会科技进步体系;有重点、分层次深入抓好“稳住一头、放开一片”,鼓励技术开发和技术服务机构以多种形式进入企业或整体转制为企业;所有技术开发类科研机构都要实行企业化管理,面向市场求生存求发展;鼓励科技人员创办科技先导型企业、民营科技企业,直接进入经济主战场,到2000年要完成科研机构结构调整和人才分流任务;继续扩大国际科技合作交流;积极培育和发展技术市场,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并逐步与国际市场接轨;要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宏观科技管理体制,科技部门要与经济部门加强协调,密切合作,按照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对科技工作统一规划和部署,由政府、科研机构、企业和全社会共同推进科技进步。
1997年,召开黑龙江省科研体制改革工作会议,制定了《黑龙江省“九五”期间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确定“九五”期间全省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目标:通过3~5年的宏观调整,在面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主战场、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加强基础研究3个层次上,逐步形成研究、开发、生产、市场紧密结合的机制,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结合的技术开发体系,以科研机构、高校为主的科研体系和社会化的科技服务体系。在继续推动省属科研机构综合改革试点的同时,同年在省属科研院所实施了旨在增强创新能力的技术创新工程,按照“集中财力、择优支持、分类管理、重点发展”的原则投入650万元用于原有的13个重点实验室、34个中试基地建设,提高其技术和管理水平,新建3个中试基地。1998年又投入专项经费1 240万元用于重点实验室、中试基地和6个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
1998年,省科委和省财政厅联合下发《黑龙江省技术开发周转金管理办法》,将省属开发类科研院所减拨的事业费中的一部分,设为技术开发周转金,用于支持这些院所的产业化项目。当年共支持21家院所,投入周转金455万元。同年,省科委对省属科研院所第一批综合改革试点单位(省寒地建筑科学研究院、省机械科学研究院、省林副特产研究所、省塑料工业研究所)进行试点工作验收,在“稳住一头、放开一片”、改革内部管理制度、面向市场发展科技产业等方面取得成功经验。在中试基地带动下,科研院所50%的科技人员进入经济建设主战场。同年,省科委和省财政厅联合转发国家科技部和国家工商局《〈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办法》,省科委开始在省内开展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的审查认定工作。
1999年8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召开全国技术创新大会,发布《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强化企业的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配置科技资源、引导科技活动方面的基础性作用,推动大多数科技力量进入市场创新创业;要以改革为动力,深化经济体制、科技体制、教育体制的配套改革,推进国家创新体系建设,为高新技术成果商品化、产业化提供有效的体制保障。《决定》要求,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全面优化科技力量布局和科技资源配置,从根本上形成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的体制和机制;应用型(即技术开发类)科研机构和设计单位原则上转为科技型企业,整体或部分进入企业或转为中介服务机构;对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要进行分类改革。11月,省委、省政府召开全省技术创新大会,并发布《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和《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把深化体制改革、促进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成果商品化、产业化作为全省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和进行经济结构战略调整,实施“二次创业、富民强省”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包括建立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实施科研机构转为企业的优惠政策促进科技型企业发展、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放手发展民营科技企业、大力发展社会化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建立健全技术交易市场,鼓励高校、科研机构的科技人员采取多种方式转化科技成果,鼓励留学人员携带科技成果来本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开发和生产,采取特殊政策积极引进国内外高科技人才。
2000年10月,黑龙江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通过《黑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把科技体制改革中加强科技经济结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相关内容上升为地方法规,这是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又一重要标志。
八、科研院所分类改革
1999年2月,国务院决定对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242个科研院所进行管理体制改革,将它们转型成为科技型企业或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或者将它们并入已有企业。当年国务院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如原有正常事业费继续拨付,享受国家支持科技型企业的待遇,7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免征技术转让收入的营业税,免征其科研开发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等。
2000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科技部等部门《关于深化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0]38号文),以加强科技创新和促进产业化为核心,推进技术开发类科研机构企业化转制,探索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分不同情况实行改革:主要从事应用基础研究或提供公共服务、无法得到相应的经济回报、确系国家支持的科研机构,仍作为事业单位,按非营利性机构运行和管理;有面向市场能力的要向企业化转制。按非营利性机构管理和运行的科研机构,要优化结构、分流人员、转变机制,按照总体上保留不超过30%工作人员的要求,重新核定编制,并指出地方政府部门所属科研机构改革工作由各地方政府参照进行。同年,在黑龙江省的中直科研机构中,属于中直第一批国家局属242家转制院所中的6个院所已有4个(哈尔滨焊接研究所、哈尔滨电工仪表研究所、哈尔滨电站设备成套设计研究所、哈尔滨玻璃钢研究院)转为企业或进入企业,2个进入大学(轻工业部甜菜糖业研究所进入哈尔滨工业大学,哈尔滨煤矿机械研究所进入黑龙江科技学院)。11月20日,省政府召开省属科研机构体制改革工作会议并发布省科技厅等16个部门联合制定的《深化省属科研机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副省长马淑洁宣布,省属科研机构改革分成两步走:第一步,启动省属开发类科研院所改革,24个省属开发类院所转制为科技型企业,从2001年7月1日起正式进入企业化转制的5年过渡期;第二步,拟于2005年完成省属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分类改革。《实施意见》明确制定了省属科研机构改革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改革方向和包括税收政策在内的多项优惠政策措施,并决定成立省科研机构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各科研机构的改革工作以其主管部门为主具体实施。12月,省政府正式批准成立了省科研机构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由主管科技工作的副省长马淑洁任组长,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编委办、省劳社厅等16个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科技厅。同月,省政府办公厅向全省转发《实施意见》。根据《实施意见》第24条的规定,省财政安排3 000万元体制改革专项经费,并根据2001年4月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联合制定的《省属科研机构体制改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组织24个转制院所申报了一批产业化项目,于2001年底前全部下拨到位。根据《实施意见》第23条的规定,24个省属转制院所减拨的事业费从2000年起全部转做技术开发研究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科技厅共同管理(其中省科学院下属的5个转制院所的该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科学院共同管理),用于支持省属转制院所的技术开发和产业化项目。自2000年起,每年用该项资金安排20多个项目。
2001年9月29日,根据2000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科技部等部门《关于深化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省科研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召开省属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改革工作动员会,提出了省属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改革的基本思路、主要措施和操作原则。基本思路:对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区别不同情况实行分类改革,具有面向市场能力的科研机构要向企业化转制;主要从事基础研究或公共服务、无法得到相应经济回报、确需政府支持的科研机构,在优化内部结构、分流人员、转变机制,重新核定编制后,仍作为事业单位,按非营利机构运行和管理;鼓励科研机构进入高等院校或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主要措施:加大政策支持力度,鼓励有面向市场能力的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向企业化转制,其核心内容是不但原有事业费全部保留,而且在改革目标完成后还将增加人均事业费投入;内部运行机制改革以人事制度和分配制度改革为重点,目标是建立“开放、流动、竞争、协作”的新机制,逐步推行院所长公开招聘、全员聘任和岗位管理,改革工资结构,实行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组成的分配办法,落实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政策。操作原则:省属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改革仍由科研院所的主管部门为主具体实施,以部门为单位整体进行,先行试点、示范引导、逐步推开;制定院所改革方案要明确规定调整结构、分流人员和转变机制的具体措施,拟转为企业的要确定转制具体途径;方案确定后要经省科研机构体改领导小组批复后启动实施。
2003 年5月16日,省科技厅向省长张左己汇报并呈送《省科技厅关于省属科研机构改革亟待解决问题的报告》,7月15日省长张左己和副省长王东华先后做出批示要求有关部门认真研究解决。7月21日,省政府副秘书长赵文洲主持召开协调会,研究落实省长批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社会保险局、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哈尔滨市政府、哈尔滨市劳动局、哈尔滨市社会保障局分管领导及有关人员参加会议。经研究协调,会议就落实转制的省属科研院所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有关政策问题议定:①在哈尔滨市的22家省属转制科研院所按照属地化原则参加哈尔滨市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哈尔滨市应予接收。由此造成的资金缺口由省里算大帐统一解决。②转制科研院所转制前离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经费问题按照“老人老办法”的原则,由财政厅和省科技厅协商解决。同年,鉴于多数省属转制院所尚未办理工商注册,为保证转制院所足额享受原定的5年减免税政策时限,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财税〔2003〕137号文件,省税务局于2003年11月下发黑地税函〔2003〕105号文,明确规定省属转制科研院所自转制注册之日起5年内享受国家和省的税收优惠政策。2005年又根据国家政策规定这项政策5年到期后再延长2年。2003年,省科技厅对省属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进行了摸底调查和走访,并于12月25日召开省属科研院所长会议,印发《关于深化省属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和《关于省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管理若干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但这两个文件到2005年底没有正式出台。
2004年1月,省委、省政府下发《黑龙江省省直事业单位改革实施方案》。据此,省属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的分类改革按照全省事业单位改革的统一部署一并启动,各院所开始酝酿改革方案上报主管部门。6月,省科技厅、省劳动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联合印发《落实省属转制科研机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后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和省科学院共同安排24家转制院所转制前离退休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经费,24家院所当年全部参加省直医疗保险。但是养老保险问题一直未能解决。同年,省属24个转制院所实现产值2.5亿多元,比2000年增长1倍多,利税1 700多万元,比2000年增长1.5倍;职工年人均收入比2000年增长47%。24个转制院所研发能力和成果转化率得到显著提高,2004年R&D经费为4 173.5万元,比2000年增长了42%;发表科技论文366篇,比2000年增长了32.6%;专利申请数量比2000年增长近4倍。部分转制科研机构成为掌握核心技术的高新技术企业,辐射、孵化了一批创新型中小企业。24家转制院所下属经济实体有70多家,大都成为效益较好的高科技企业。
截至2005年末,24个进行企业化转制的省属技术开发类科研院所均没有最终完成企业化转制,也未注销事业单位法人,仍按照事业单位运行。主要原因是养老保险政策虽经多次协调但一直未能落实,致使24个转制院所未能办理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同时存在其中部分院所过渡期(2001~2005年)退休的职工退休工资被拖欠的问题没能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