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科技法规与政策
第三节 科技法规与政策
一、科技法规建设
(一)技术市场管理条例
1988年12月24日,黑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黑龙江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是黑龙江省颁布的第一部地方科技条例,距1987年6月23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仅隔一年半的时间,是在全国各省、市、自治区中颁布较早的一部《条例》。该《条例》因颁布的时间比较早,调研、修改、完善的时间相对较短,同一些后颁布的同类条例相比,还需要进一步完善。1994年初,省科委政策法规处、省政府技术市场办公室会同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省政府法制局共同成立《条例》修改小组,在大量调研的基础上,历时1年多的时间,完成《条例》的第一次修订工作。1995年2月19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黑龙江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改后的《条例》共分6章29条,包括总则、技术交易与管理、技术合同管理、技术交易费用及使用、法律责任、附则6个部分。2002年对《条例》进行了第二次修改。随着形势的变化,2005年,又对2002年颁布的《条例》作了部分删除和修改,2005年6月24日,黑龙江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二)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1994年1月21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黑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这是一部综合性的地方科技法规,标志着黑龙江省科技工作走上了法制化的轨道。《条例》包括总则、农业科技进步、企业科技进步、社会公益事业科技进步、高技术研究和高新技术产业、研究开发机构、科学技术工作者、科学技术经费、科学技术奖励、法律责任、附则等共11章68条,其中依据国家《科技进步法》基本要求规定的有4条,将《科技进步法》中的规定加以具体化的有42条,根据黑龙江省情况自行做出规定的有22条。《条例》确立了科学技术在黑龙江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和发展科学技术的基本方针、主要政策、政府责任和社会责任;突出了黑龙江省是重要工农业生产基地的特点,做出了多项相应规定;体现了“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思想,阐明了科技工作者的重要地位和合法权益;为深化黑龙江省属科研机构改革指出了方向。为了更好地贯彻这一《条例》,2月18日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委员会、省科委、省政府法制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学习、宣传、实施〈黑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的通知》,提出了具体要求。
(三)民营科技企业条例
1997年6月12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黑龙江省民营科技企业条例》并颁布实施。《条例》共34条,主要突出了以下几点:①界定了民营科技企业的概念;②阐明了民营科技企业的基本类型;③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是民营科技企业的综合管理部门”及其主要职责;④对设立民营科技企业周转金做出了规定;⑤做出了民营科技企业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同等待遇的有关规定。该《条例》促进了地方民营科技企业的健康、快速发展。全省民营科技企业户数、产值、利税都呈现出不断增加的发展势头,截至2000年底,全省民营科技企业达4 272家,固定从业人员166 819人,实现技工贸总收入266.9亿元,占全省GDP的9.2%,比1999年增加145.8%,资产总额为426亿元,净利润17.9亿元,纳税总额16.1亿元。2002年6月13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黑龙江省民营科技企业条例〉的决定》,对原条例做了修正并颁布实施。
(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2000年10月20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黑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条例》的起草主要依据是1996年5月15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同时参考了科技部、教育部等7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和科技部下发的《技术经纪人资格认定暂行办法》等相关文件。该《条例》是继山西、重庆、吉林等省市之后在全国各省、市、自治区颁布较早的一部地方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它的颁布对规范黑龙江省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加快本省经济和社会发展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条例》在以下3个方面有所突破:加强了科技成果转化中间环节的建设;加大了对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的投入力度;通过奖励方式来调动方方面面的积极性,最大限度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五)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2002年,中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以下简称科普法),将科学技术普及(以下简称科普)工作纳入了法制化、制度化的轨道,极大地促进了科普事业的发展。根据科普法的规定,结合黑龙江省的省情,将科普法的有些规定具体化,是十分必要的。2005年10月17日,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黑龙江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该《条例》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范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明确了科普工作联席会议制度;②明确了科普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主要职责;③明确了科学技术协会的主要职能;④阐明了科普工作的重点对象及措施;⑤规定了科普工作的社会责任和法律责任;⑥提出了科普工作的保障措施。《条例》是在充分调研、广泛吸纳各方面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形成的,它的实施将会进一步促进黑龙江省科普事业的发展。《条例》颁布后,黑龙江省科技厅十分重视《条例》的宣传工作,制定了详细计划,组织了一系列宣传活动。
二、科技政策
1986年1月7日,省政府印发《黑龙江省引进国外智力工作的暂行办法》 。1月14日,省政府下发《黑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6月9日,省政府发布《黑龙江省重大贡献奖励试行办法》。试行办法规定,黑龙江省重大贡献奖毎年评定1次,以评选对象前一年中的工作业绩为评奖的主要依据,获得省重大贡献奖称号的授予荣誉证书和发给资金1万元。
1988年2月8日,省委、省政府印发《关于放活科技人员政策若干问题的规定》。9月2日,印发《黑龙江省鼓励大中型企业科技人员支持小型、乡镇企业暂行规定》。1989年4月20日,印发《黑龙江省科技成果鉴定办法实施细则》。1991年8月20日,印发《黑龙江省创建科技进步先进企业活动的规定》。
为了充分发挥知识分子的作用,鼓励和支持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的广大科技人员面向经济建设,深入实施“科教兴省”战略,依靠科技进步振兴黑龙江省经济,1992年7月省委、省政府作出《关于充分发挥知识分子作用,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简称三十六条),提出了一系列促进农村、企业延揽和吸纳人才,鼓励知识分子领办、创办各类企业、民营业科技企业,为经济建设做贡献的优惠政策,1993年1月30日根据《规定》制定了《实施细则》。
1993年9月18日,省政府第5号令对《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做了修改,黑龙江省科技进步奖分为四等:一等奖奖金1万元;二等奖5 000元;三等奖3 000元;四等奖1 500元。11月4日,发布《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科技进步、加速经济发展的决定》。《决定》主要内容如下:全面实施科教兴省战略,切实把科学技术放在优先发展的地位;深化改革,建立科技新体制;全面推进科教兴农,促进高产优质高效农业发展;提高管理水平和技术素质,推动乡镇企业超常规发展;建立技术创新机制,发挥大中型企业的骨干作用;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加强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促进对外开放的战略升级;实施人才战略,提高全省人民的整体素质;广辟科技投入渠道,建立科技投入新体系;加强领导,强化组织协调。同年,由省科委、省计委牵头,组织有关委、办、厅、局制定了《黑龙江省技术政策》。《黑龙江省技术政策》是省政府对各个行业的宏观技术指导,是从科技与经济结合的角度对行业内部生产力的配置、技术构成、发展时序及主要产品发展方向做出指导性的规定,使之成为编制中长期及年度计划、调整产业结构、促进产品创新及遴选科研课题的重要依据。《黑龙江省技术政策》包括农业、能源、交通运输、环境保护、通信、林业、轻工业、食品工业、纺织工业、化学工业、机械工业、冶金工业、电子工业、建材工业和城乡建设等15个领域。
1994年10月10日,省科委与有关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促进黑龙江省民营科技型企业发展的若干实施意见》。1995年8月2日,省委、省政府发布《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速科技进步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实施意见》提出:深入推进科教兴农,加快由农业大省建设成农业强省的进程;依靠科技进步加快老工业基地改造,进行工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大力发展高新技术及其产业,促进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放手发展民营科技企业,在黑龙江省经济发展“第二战场”上发挥生力军作用;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型科技体制;建设一支跨世纪的高水平的科技队伍,不断提高全民科技文化素质;强化科教兴省的支撑体系,多渠道、多层次增加全社会的科技投入等。
1999年11月,省委、省政府发布《中共黑龙江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和《中共黑龙江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把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促进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成果商品化、产业化作为全省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和进行经济结构战略调整,实施“二次创业、富民强省”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2002年,省科技厅按照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的统一要求,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对自1976年以来出台的规范性、政策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分别报送了废止文件、保留文件的名单。其中保留和近几年新出台的政策性、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的实施意见、《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省政府印发的《关于支持中小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的若干意见》《黑龙江省实验动物管理规定》《黑龙江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黑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深化省属科研机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黑龙江省农业科技计划项目首席专家制实施办法》《黑龙江省科普经费管理办法》《黑龙江省技术市场金桥奖奖励办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