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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审计法制建设

第二章 审计法制建设



  1986~2005年,正值全国开展普法教育“一五”至“四五”时期,经济转轨,新法与旧法、法与理等矛盾错综复杂,给依法审计带来了严峻的挑战。为了贯彻依法审计这一基本原则,黑龙江省各级审计机关成立了法制部门并加强审计法制工作,通过多种途径,及时、广泛、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审计法规。为解决贯彻执行中的疑难问题,审计机关注意从本省的实际出发,解放思想,大胆实践,努力探索,认真总结经验,做好法规协调工作, 主动争取省人大、省政府及省委组织部门等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围绕建立审计监督体系, 为政府宏观服务和依法行政,省审计厅制定和完善了地方审计法规、规章和制度,在全国率先制发了《黑龙江省审计条例》《黑龙江省内部审计条例》《黑龙江省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经济责任审计条例》等地方法规;率先建立并推广了审理复核等审计方式、方法和制度,建立和完善了审计督查等一系列审计执法、制约、监督机制,注重在完善、制约、协调、规范上下功夫,初步形成了审计法规体系和审计法制工作体系,在审计立法、执法、执法监督、法规协调、普法宣传及教育培训等方面取得了长足的进展,推动了审计工作的法制化、经常化和制度化,为审计工作营造了良好的法制环境,保证了审计工作在依法的基础上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