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审计法规 1987年,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和中共中央关于选拔任用干部的有关规定,结合经营承包责任制在黑龙江省的推行,黑龙江省审计局同黑龙江省委组织部联合起草、以省政府办公厅的名义制发了黑办发[1987]第5号《黑龙江省厂长(场长)经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试行办法》,率先在全国开展企业离任经济责任审计。《黑龙江省厂长(场长)经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自1987年2月16日起执行。《试行办法》从审计范围、内容、程序和方式等方面规范了经济责任审计。齐齐哈尔市审计局率先开展了这项工作。齐齐哈尔市审计局向齐齐哈尔市政府提出了《审计监督工作如何支持促进服务于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其中包括建立厂长(经理)离任时实行审计公证的制度,齐齐哈尔市审计局和市委组织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对企业行政主要负责人调离工作时实行审计公证的通知》《关于开展审计公证工作的实施办法》《关于对企业行政主要负责人实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实施办法》,由审计公证发展到经济责任审计。同年,齐齐哈尔市的经验开始在哈尔滨、牡丹江、肇州、五常、宁安等一些市县推行。
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第11条和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开展社会审计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黑龙江省政府第19号令关于《黑龙江省社会审计暂行规定》在5月发布施行,明确了社会审计的地位、性质、业务范围、管理体制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第3号《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黑龙江省在全国范围内率先对内部审计的内容、要求等进行了规范。5月30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颁发了《黑龙江省内部审计暂行办法》。
1989年,黑龙江省委、省政府提出“对重大的项目投资效益要进行审计”,规定把投资效益列入审计监督范围,并规定审计监督的必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和国家及黑龙江省关于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管理等有关规定,黑龙江省审计局提交省政府制定下发了《黑龙江省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投资效益审计的暂行规定》。1990~1991 年,全省各级审计机关执行已有的法规。
1992年,根据审计署关于对重点企业开展企业资产、负债和损益审计的要求,以及黑龙江省委、省政府对承包企业实行经营责任审计的要求,为确保承包企业国有资产的完整、保值和增值,克服短期行为,处理好国家、企业、个人三者利益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和审计署关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审计的暂行规定》,结合黑龙江省第一轮承包经营责任审计的实际情况,省审计局同省体制改革委员会在当年的3月23日联合下发了黑审联字[1992]6号《黑龙江省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第二轮承包经营责任审计安排意见》,省审计局制定了《黑龙江省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审计内容、程序和标准》《全省工交企业资产、负债、损益审计操作规范》,把审计内容、审计方法等规范为6大类、28个分类、139个项目,并制定了《黑龙江省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审计暂行办法》。根据黑龙江省政府第11次全体会议《专题研究确定扭亏增盈措施》中关于建立严格的扭亏责任制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结合黑龙江省《工业企业第二轮承包经营责任审计安排意见》,省审计局同省体制改革委员会联合下发了《黑龙江省企业扭亏增盈审计试行办法》。
1993年,省审计局、省体改委联合制发了《黑龙江省试点企业审计暂行办法》《黑龙江省企业审计查证暂行办法》和《黑龙江省社会审计组织承办企业审计查证的内容、程序和标准(试行)》。省委组织部和省审计局联合制发了《关于审计市(地)、县(市)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政绩中财政经济综合指标的试行意见》等规定。
1994年,全省各级审计机关参与配合审计署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提出了许多建设性意见。哈尔滨、齐齐哈尔、黑河等市审计局分别以新华社内参、信息等不同方式,向当地人大反映有关部门提供修改意见和建议。有些意见和建议被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吸收。
1995年,“二五普法”的最后一年,全省各级审计机关制定了与《审计法》相配套的法规、规章。省审计厅起草了《黑龙江省企业法定代表人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黑龙江省地方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试行办法》,分别上报省政府法制局和省人大。
1996年6月11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8号令《黑龙江省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实施办法》发布实施,为规范黑龙江省预算执行审计行为提供了依据。同年11月3日,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黑龙江省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经济责任审计条例》,在全国较早地以人大立法规范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省审计厅与省委组织部共同制定的《黑龙江省负有经济责任的领导干部离任审计暂行意见》列入省委9项制度建设之一。这三项法规、规章、意见的出台,标志着黑龙江省预算执行审计和经济责任审计迈向一个新台阶,使以往单一的厂长(经理)离任审计,发展为年度审计、离任审计、任期终结审计、特定事项审计;由原来的事后审计,变为现在的事前、事中、事后审计;由单纯的审计企业逐步扩展到审计行政事业单位、地市主要领导,突出了经济责任审计的时效性,及时纠正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内出现的偏差,为管理部门考核、任免法定代表人提供了参考依据,并为审计工作提供了外部法制环境。同年,按照审计署规范化方案的安排,省审计厅组织全省各级审计机关完成的《审计机关审计报告编审准则》纳入到审计署38个审计规范并发布实施。省审计厅还组织全省审计机关参与修改了审计署提出的42个审计规范,提出的修改意见49条全部被采纳;对黑龙江省人大、法制局提出的19件地方财经立法中没有审计监督条款或者有关条款不完善的法规、规章提出修改意见,保证了各级审计机关能够按照《审计法》赋予的职权开展审计监督。同年,按照《审计法》《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和省政府的要求,全省各级审计机关继续对1983年以来制定的审计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分层清理,废除了104件。清理上报省政府拟废止《黑龙江省社会审计工作暂行规定》《黑龙江省厂(场)长、经理经济责任审计试行办法》《黑龙江省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投资效益暂行规定》3个地方审计规章。1997 年,省审计厅对黑龙江省人大、省政府法制局等提出的24件地方法规、规章,提出48条修改意见,被采纳44条。对审计署草拟的《破产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办法》提出6条意见都被采纳。
1998年,《审计法》实施的第四年,针对《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中有些条款在贯彻执行中存在不便于操作的情况,如: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报告的内容没有规范;向有关部门提出审计建议,要求有关部门协助执行审计决定,却没有要求有关部门、单位反馈落实审计建议、协助执行审计决定的结果;向司法机关移交移送案件,没有规范司法机关反馈受理情况;审计经费方面的规定不够具体;审计处罚幅度的自由裁量过大;审计机关指导、监督内部审计、社会审计的内容没有具体化等。为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准确贯彻实施《审计法》,强化审计监督,维护财政经济秩序,保障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省审计厅在经过大量调研论证、借鉴其他省市成功做法的基础上,于当年8月21日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呈送了黑审法字(1998)55号《黑龙江省审计条例(草案)》的报告。同年12月12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黑龙江省审计条例》。
1999年1月1日,《黑龙江省审计条例》(以下简称审计条例)正式实施,这是黑龙江省审计厅在全国率先制定的省一级审计监督基本法规,标志着黑龙江省审计法制建设进入一个新阶段。《审计条例》对审计监督的原则、审计机关的体制和职责、审计人员的基本要求、审计监督的范围、审计工作的程序以及违反《审计条例》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等,都做出了具体规定。同时,突出了黑龙江省省情:一是通过具体条文的规定,对乡镇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建立健全审计监督制度提出明确的要求,对开发区的审计业务、乡镇人民政府的审计业务确定了领导关系;二是增加了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经济责任审计,对资源环保资金审计,突出了农林水等专项资金的审计;三是加大了对社会审计组织的监督力度,将对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业务质量和注册会计师协会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做出规定;四是体现了切实加强审计监督工作的原则,对审计机关根据审计工作需要在部门和地方派出审计特派员作出规定,从审计的组织形式上强化了审计监督;五是制定了保障被审计单位合法权益的规定,对审计报告交换意见、审计复议、行政诉讼等主要环节做出规范;六是对审计机关自身建设提出要求,审计机关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审计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良好的品行,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实行回避制度;七是对违法行为加大了行政执法的力度。结合黑龙江省实际情况,对国家规定的处罚幅度进行了区别情况的量化规范,使行政处罚切实可行,更便于操作。同年,针对《黑龙江省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经济责任审计条例》贯彻实施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省审计厅组织起草了《黑龙江省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经济责任审计条例实施细则(草案)》,上报省政府待批。《黑龙江省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经济责任审计条例实施细则(草案)》对经济责任审计的适用范围、概念、分工、形式、审计内容和评价标准等做出了明确的解释和界定,对防范和规避审计风险将起到重要作用。同年,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黑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为农村经济、村屯等建立经常性的审计监督制度,加强农村基层经济组织的法制建设、健全民主管理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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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省审计厅制定的《黑龙江省审计机关审计复核工作规则》作为地方典型的审计规章被审计署全文刊载在中国审计财经法规2000年第4期。省审计厅还组织各级审计机关对人大、政府法制部门及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的86件有关财经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立法协调,对涉及审计监督的条款提出修改意见48条,均被采纳。
2001年,“四五普法”的第一年,省审计厅重新制定了《黑龙江省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经济责任审计条例(草案)》,上报省人大并一审通过。在总结黑龙江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基础上,省审计厅组织各级审计机关草拟了《黑龙江省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条例》,上报省政府和省人大,被列为2002年立法计划。省审计厅还组织各级审计机关对16 件全省制定的有关财经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立法协调,对涉及审计监督的条款提出修改意见20条。2002年4月18日,根据黑龙江省实际情况重新修订的《黑龙江省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经济责任审计条例》在黑龙江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二十九次会议上获得通过, 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省厅组织全省各级审计机关制定的《黑龙江省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在省政府常务会议上通过,上报省委待批。同年,省审计厅组织全省审计机关,对11件全省制定的有关财经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立法协调,对涉及审计监督的条款提出修改意见17条,基本上被采纳。
2003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黑龙江省实际,省审计厅提请省委、省政府颁发了《黑龙江省党政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为在全省普遍开展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提供了审计依据。围绕审计工作的难点和需要规范的事项,省审计厅组织各级审计机关选择项目进行地方审计立法,草拟了《黑龙江省内部审计条例》《黑龙江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为配合审计署制定和修改审计准则,省审计厅向审计署报送了《黑龙江省审计厅关于〈审计机关抽样准则〉(征求意见稿)等5个审计准则修订意见的报告》。
2004年,省审计厅按照立法程序对《黑龙江省内部审计条例》做了修改,由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于2004年8月20日通过,自2004年10月1日起颁布实施。同年,全省各级审计机关参与协调国家和地方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80件,对涉及审计监督的条款提出修改意见104条。
2005年是“四五普法”的最后一年,省审计厅以立法调研为基础,经省政府法制办协调,对《黑龙江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作了修改,经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同年11月作为省政府第3号令颁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