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审计执法 1986年,黑龙江省审计局确定综合处分管审计法制工作,配备专人负责。1987年开始,全省审计执法监督检查做到了制度化,省审计局每年集中一段时间,在全省各级审计机关开展一次审计执法检查。
1988年起,各级审计机关陆续建立了审理机构,全省13个市地51个县先后设置了专职复核机构,配备复核人员,建立复核(审理)制度,开展审计复核工作。1988~1989年,全省各级审计机关共对11470个审计项目进行了审计复核,提出审计程序、审计事实、审计证据、审计定性、审计处理处罚、法规运用等7个方面的复核意见35400条,被采纳31860条, 揭示、纠正和完善了审计事实不情、证据不充分、定性不准确、处理处罚不当、执行审计程序不严等问题。省审计局成立了黑龙江省审计局财经违纪举报中心,面向社会增设财经违纪举报专用电话,各地市确定专人负责,共接到举报案件500余件,件件有着落,重要案件有查办结果,对典型性案件进行通报。1990年是“一五普法”最后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第14号《关于审计机关办理行政诉讼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的要求,省审计局组织审计人员学习《暂行规定》,掌握审计机关应诉的程序和方法及审计应诉人员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各行署、市审计局根据实际工作,配备专职应诉人员,并对所属县(区)审计机关的应诉工作加以指导。从1990年开始,黑龙江省审计执法检查方法逐步完善,由过去单一的每年年末一次性突击检查,改为平时检查与集中检查相结合,把审计执法检查工作贯穿在审计的全过程,多层次实行全面的监督检查。第一个层次是抓好项目审计负责人及所在的处(科、股)负责人对审计项目的检查,做到审计事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把好审计报告关。第二个层次是把好审理环节和领导审定关, 突出抓法律、法规的运用准确,结论和处理决定及依据充分。第三个层次,是抓好对重大审计项目的检查。第四个层次,在自查的基础上,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执法情况进行检查和抽查。边检查、边普法、边纠正、边完善,使审计执法检查制度化。
1990~1991年,全省审计执法检查的重点是国家和地方制订的有关审计工作法规及财经法规落实情况、审计结论和决定落实情况。检查的方法是省局统一部署,分级负责;首先自查,然后上一级审计机关进行抽查。1990年,全省审计执法检查的方法逐步完善,由过去单一的每年年末一次性突击检查,改为平时检查与集中检查相结合,把审计执法检查工作贯穿在审计的全过程,多层次实行全面的监督检查。第一个层次是抓好项目审计负责人及所在的处(科、股)负责人对审计项目的检查,做到审计事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把好审计报告关。第二个层次是把好审理环节和领导审定关,突出抓法律、法规的运用准确,结论和处理决定及依据充分。第三个层次是抓好对重大审计项目的检查。第四个层次是在自查的基础上,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执法情况进行检查和抽查。通过边检查、边普法、边纠正、边完善,使审计执法检查制度化。1991年,省审计局制定下发了黑审理字[1991]5 号《审计执法监督检查暂行规定》。
1992年,全省执法检查工作已走向制度化规范化,做到年中有检查,年终有总结。省审计局对全省14个地市审计执法情况进行了检查,检查的重点是:授权和委托的审计项目; 审计程序的执行;审计结论和决定的执行、落实;审计机关的法制建设等情况。一些地市审计局的领导亲自带队深入所辖县(区)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典型,及时总结、推广,对执法中的失误及时纠正;研究解决审计执法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促进审计执法水平的提高。
1993年,全省审计执法检查工作的特点是内容深、范围广、全省各级审计机关以省委、省政府按照“三个有利于”标准出台的各项法规以及相应的具体规定为审计执法依据,处理财经违纪问题。对违反国家和地方财经法律、法规,弄虚作假、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依法严肃处理。审计执法检查首次对审计收缴违纪资金专户管理情况进行了检查。省审计局组成3个检查组,先后对14个市(地)及其所属的部分县(市)进行了检查。检查中针对5个重点:一是省审计局授权和委托的审计项目;二是审计程序的执行情况;三是审计结论和决定的落实情况;四是审计收缴违纪资金专户的管理情况;五是审计机关法制建设情况。本年度省审计局受理法规咨询事项5次,受理复审2件,受理3项申诉事项。省审计局审理机构审理省本级项目105个,经审计,纠正了违纪定性不准的金额2055万元,违纪资金比原审计结论和决定调增600万元,调减1455万元,占调整前违纪资金总额的35%;纠正审计证据不足事项1903万元;纠正收缴违纪资金不当229万元(含多收和少收),占应缴额的管理19%;提出事实不清的42处,被业务处采纳纠正32处;审计证据不足的83处,被采纳补充62处;审理程序不完善103处,被采纳纠正82处;对定性不准的提出审理意见82条,被业务处采纳74条;对处理不当的提出审理意见31条,被采纳30条;对审计建议不当的提出审理意见23条,被采纳16条。
1994年,在内部审理制度和制约机制的基础上,部分市、县在审理的内容和方式上进行了探索,佳木斯、牡丹江、松花江等地相继开展了跟踪审理,重大审计项目现场审理。省本级全年审理了154个项目,提出6个方面139条审理意见,被采纳125条。同年6~7月,省审计局审理处对各业务处上半年已审完的31个省本级审计项目的审计案卷(包括5个开工前审计项目)全部进行了检查。
1995年,省审计厅被中宣部、司法部评为全国“二五普法”宣传教育先进单位,宋厚德厅长被评为全国“二五普法”先进个人。该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实施的第一年。《审计法》颁布后,省审计厅和省人大常委会财经委员会、省政府法制局、黑龙江日报社等单位联合举办了《审计法》知识竞赛。黑河市委、市政府召开了县(市) 处以上干部参加的宣传《审计法》大会,电视台实况转播。哈尔滨、鸡西等市审计局还邀请人大、政府、政协领导和金融机构、大企业负责人座谈《审计法》。省审计厅法制审理处对67 项重大的审计事项进行了审理,提出了72条审理建议,均被采纳。全省各级审计机关按照《黑龙江省审计局关于审计执法监督检查的暂行规定》的要求,开展审计执法检查工作,除做好各项常规检查外,市(地)、县审计机关开展了审计项目抽查工作,在执法检查的力度和方式上做了探索。同时,省审计厅法制审理处还受理举报件36件次,其中,来信23件,来人走访8次,提出复议5件。
1996年,全省审计执法检查制约机制得到强化。根据省政府、省人大的要求,各级审计机关制定了以厅(局)领导为首的不同层次、不同内容的审计执法责任制,将审计执法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人,将审计业务和行政行为纳入法制轨道进行管理,明确监督检查责任,制定了检查考评方案,将考评的内容具体量化,以百分之的形式进行考评。在各处(科)室进行自我评价的基础上,有关综合处室进行联评,形成横向的监督网络。同年,省审计厅组织各级审计机关对《审计法》贯彻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53个市县审计机关报告了《审计法》贯彻实施情况,并提出存在的4个方面问题:1.市长、县长领导审计工作的法律规定没有全部落实;2.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审计事业费没有纳入财政预算;3.个别市县没有履行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监督职责;4.执法措施不到位,有些渠道没有理顺。审计机关提出了各级政府领导要进一步学习、理解、贯彻好《审计法》的意见。省政府全文转发给各级政府、省直各部门,并加按语,要求认真贯彻执行。哈尔滨市审计局对《哈尔滨市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条例》贯彻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总结了《条例》实施一年来对126家企业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审计结果,揭示了资产不清、盈亏不实、潜亏挂账等方面的问题,提出了改进建议。齐齐哈尔市、佳木斯市等13个地市对上一年度的本级审计项目和下一级审计机关的审计项目进行了执法检查。全省各级审计机关还按照政府的要求,对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和处罚资格进行了清理、清查。哈尔滨市审计局对不具备处罚资格的审计事务所采取果断措施予以清理。同年,全省各级审计机关普遍建立了审理复核制度,大多数审计机关建立了专门机构,全年共对7451个单位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进行了审理复核,揭示、纠正和完善了审计事实不清,依据不充分,定性不准确,处理、处罚不得当,执行审计程序不严格等7个方面的问题。省审计厅对45个审计项目进行审理复核, 提出程序、定性和处理方面不当的意见72条,被采纳64条。本年是“三五普法”的第一年, 根据省普法办、审计署下发的“三五”普法规划,结合黑龙江省实际情况,省审计厅对全省审计系统“三五”普法总体规划、要求、普法责任等24个工作环节做出明确部署,13个行署、市的审计机关相应做出具体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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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根据全省审计执法检查制约机制,省审计厅对1996 年审计执法责任制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考评,向省政府法制局报送了《关于1996年审计执法责任制实施情况自评结果的报告》。同年3月,省人大、省政府法制局来到省审计厅检查了审计执法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在省人大专门组织召开的有关部门落实审计执法责任制经验交流会议上,省审计厅介绍了经验。同年,根据省政府、省人大的要求,省审计厅首次建立了全省审计系统行政执法责任制,对审计系统和厅本级推行执法责任制提出具体要求,将审计人员的审计业务纳入法制轨道,明确监督检查责任,保证审计依法行政,同时制定了检查考评方案,将考评内容具体量化,以百分制的形式进行考评,并采取自评和联评的方法进行监督检查。全省各级审计机关开展了项目执法检查。省审计厅采取平时考核与抽查卷宗相结合的办法,对业务处114个审计项目进行了执法检查。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等市地在自查的基础上,侧重于审计方案的制定、审计证据的收集、审计底稿、审计事项评价等内容,落实审计规范的监督检查。部分审计机关还开展了本级和下级审计项目就地抽查,在执法检查的内容和方式上做出新的探索。
1998年,全省各级审计机关以促进依法行政为目标,建立审计机关行政执法责任制。在总结审计系统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经验的基础上,各级审计机关按当地政府和省审计厅制定的《黑龙江省审计机关1998年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和检查考评方案》的要求,分别制定了本级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考评方案,对通用内容的6项执法责任制,不同内容的25项行政执法责任制,62个细目具体分解,层层落实到具体部门和个人。成立了黑龙江省审计机关行政执法责任制检查考评领导小组,省审计厅厅长任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由法制机构负责。各级审计机关相应建立了以行政首长为组长的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全省建立了自查和联查相结合的执法责任制检查考评制度。省审计厅在地市审计机关自查的基础上年终检查一次,各级审计机关内部的检查考评每半年自查一次, 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和纠正。年终在省人大和政府的检查中,有50%的审计机关被评为执法责任制先进单位。省审计厅在省人大财经委员会召开的省直机关行政执法工作会议上,介绍了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经验。同年,按照审计署的要求,全省各级审计机关对审计规范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了自查,对过去不符合规范的做法,及时进行了调整和纠正;并制定了一些与审计规范相对接的过渡性的措施、办法。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省审计厅对全省审计系统贯彻执行《黑龙江省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经济责任审计条例》情况进行了全面检查,并向政府和省人大财经委做了报告。同年,全省审计复核工作实行审计组、审计组所在处(科、组)、专职复核机构的三级复核,主管厅(局)长、审计业务会议两级审定制度。具体方式采用书面复核和现场复核相结合,对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进行全面复核。这一年全省审计系统没有出现行政复议、应诉事项。同年,省审计厅组织各级审计机关,对246个审计项目进行了个案执法检查。检查的内容主要是执行审计工作程序和履行审计职责情况。侧重对审计工作方案的制定和执行情况、方案确定的重点审计内容是否应查尽查,应当反映的问题是否反映到位,有无截留隐瞒审计问题的情况,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决定情况,处理处罚程序,应当听证的是否通知被审计单位有听证的权利等。检查后公布了检查结果,并对查出的问题制定了整改措施。同年,按照省人大和省政府依法治省的要求,省审计厅组织各级审计机关试行错案追究责任制度。各级审计机关制定了审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界定审计执法过错的行为有:违反审计工作程序;没有履行计划程序实施审计;隐瞒截留审计查出的问题;审计证据不足;处理处罚依据不充分;重大违纪问题上不报;涉嫌经济问题的重大线索不移交;应当履行听证程序的,不告知被审计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应当提交审计业务会议审定的项目不提交;应当报送备案的审计事项不报送备案;泄露秘密的;复议变更或撤销审计决定;诉讼败诉等14项过错。各级审计机关成立了审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委员会,行政首长担任委员会主任,法制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1999年,省审计厅制定了《黑龙江省审计机关1999年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检查考评方案》,对各级审计机关行政执法责任制进行责任分析。省审计厅对各地市县审计机关1998 年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情况进行了检查总结,评选出7个行政执法先进单位。在审计复核工作方面,全省审计机关以在业务处(科、组)复核的基础上,推行全面复核,全年共对5772个审计项目进行了复核,检查复核意见10124条,被采纳9678条。省审计厅对提交的16个重大审计事项进行了复核,提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不准、处理处罚不当、不符合审计程序等7个方面170条复核意见,反馈后都得到纠正。同年,按照《审计执法检查暂行规定》,省审计厅组织全省各级审计机关对250个审计项目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到位情况,审计取证充分、审计事实的真实性等情况进行了检查。省审计厅采取集中检查的方式,对13 个市地审计机关相同的5个审计项目案卷进行了检查,提出了审计方案的制定执行漏查和隐瞒不报审计查出问题以及审计程序、审计决定、审计证据、审计定性、审计评价、审计处理、处罚不当等13个问题存在的定性问题,在全省审计系统通报。同年,全省审计机关对27家审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质量进行了监督检查,揭示了事务所为上市公司假包装等11个问题。审计机关向省长做出审情报告,向证券委员会通报并向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提出审计意见。同年,省审计厅接受了省政府法制局对上半年执法责任制的检查、省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在省人大召开的行政执法会议上,省审计厅介绍了经验,在全省依法行政会议上交流了省审计厅的经验,省审计厅被省政府法制局评为政府法制先进单位。
2000年,全省各级审计机关按照当地政府和省审计厅制定的《黑龙江省审计机关2000 年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检查考评方案》要求,分别制定了本级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把审计执法主要环节的12个方面61项指标逐项逐条的落实到部门和个人,发现问题,及时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省审计厅组织各级审计机关对1999年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情况进行了检查总结,在市地审计机关中评出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先进单位7个。在审计署召开的全国审计法制工作会议上,省审计厅交流了审计法制工作经验。同年,根据审计署《审计机关审计业务质量检查暂行规定》的要求和2000年审计业务质量检查工作的安排,省审计厅抽查了全省13个市地65个审计项目(每个地市抽查5个相同的审计项目),组织全省审计机关对黑河、双鸭山、鹤岗、大兴安岭4个地市、60个县区1999年度完成的全部审计项目业务质量、贯彻审计准则的情况进行了检查,揭示和纠正了漏查和隐瞒不报查出的问题等12 个方面的审计执法问题。省审计厅做出检查意见书,下发到被检查单位并将检查结果在全省审计系统通报。黑河、双鸭山、齐齐哈尔等11个市地和54个县就检查发现的问题,制定了整改措施,召开全局会议,逐条落实检查意见。同年,省审计厅组织各级审计机关,对全省15个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业务质量进行了检查,并对会计师事务所脱钩改制后的情况进行全面摸底调查,搞清会计师事务所的数量、名称等基本情况。按照审计署的交办,省审计厅对具有证券业务的黑龙江省兴业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质量进行了检查,延伸调查了大庆华科、牡丹江水泥、阿城龙涤三家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揭示和纠正了会计师事务所执业存在的7个方面问题。同年,全省审计机关加强了审计复核工作,由原来的法制处对重大项目复核改为在业务处复核的基础上法制处实行全面复核,全年共对2980个审计项目进行了全面复核,提出审计程序、审计事实、审计证据、审计定性、审计处理处罚、法规运用等7个方面的复核意见5423条,被采纳5267条。同年,按照省政府的要求,省审计厅组织全省各级审计机关对《行政复议法》实施一周年的情况进行了检查总结。省审计厅以黑审法字(2000)100号上报省政府和审计署。在审计署召开的全国审计法制工作会议上,交流了省审计厅审计法制工作的经验。
2001年,全省审计机关开展了审计机关内部的激励机制、监督机制和法制建设年活动。根据省法制办《2000年度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考核方案》的要求,省审计厅对13个市地审计机关和厅机关各处室审计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了抽查,在市地审计机关中评出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先进单位9个。开展行政复议工作,使不正确的审计处理得以纠正。省审计厅派出行政复议小组,受理双鸭山市审计局对岭东区东兴煤矿1993~1999年8月财务收支审计意见的审计复议。经审计复议后决定撤销双鸭山市审计局(双审意[2001]49号)审计意见书,维护了审计机关依法审计、执法公正的形象。同年,全省继续开展审计业务质量监督检查。根据审计署《审计机关业务质量检查暂行规定》的要求和2001年审计业务质量检查计划的安排,省审计厅直接对13个市(地)39个审计项目(每个市地抽查3个相同的审计项目)进行了检查,重点对齐齐哈尔市审计局2000年全部审计项目业务质量进行了检查。检查结果表明:全省各级审计机关建立健全了相应的审计质量控制制度,并在审计工作中加以贯彻执行。省审计厅组织全省10个市、地审计机关,对11个不具有证券业务许可证的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进行了检查,并形成综合报告。省审计厅检查了黑龙江华天会计师事务所,采取检查卷宗和实地调查相结合的方法,检查验资卷宗15项、会计报表卷宗3项、经济责任审计卷宗2项,占项目的30%;实地抽查验资项目2个、会计报表审计报告3项,占检查卷宗的25%,占完成项目的8%,揭示了虚假验资等6个问题,并提出纠正意见。同年,省审计厅对149个审计项目进行了全面复核,提出审计程序、审计事实、审计证据、审计定性、审计处理处罚、法规运用等7个方面的复核意见428条,基本上被采纳。通过审计复核,揭示、纠正了审计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定性不准确、处理处罚不当、执行审计程序不严等10个方面的问题。
2002年,按照审计署发布的《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检查暂行规定》,省审计厅组织13 个地市审计机关,对98个市、县、区审计机关2001年度完成的1560个审计项目进行了审计执法检查和审计业务质量检查。省审计厅直接对佳木斯、伊春、大庆、绥化4个市2001年度完成的155个审计项目进行了就地检查,并选择13个地市审计机关2001年度完成相同的3个行业39个审计项目采取报送卷宗的方式进行了抽查。审计业务质量检查主要采用三种方式进行:一是就地检查。各级审计机关按照30%的覆盖面,年初安排审计项目质量检查计划,实施就地检查。二是送达检查。结合全省审计机关开展争先创优活动,在各级审计机关中选择有可比性的行业审计项目,采取送达卷宗的方式进行检查。三是针对重点审计项目到被审计单位进行实质性个案抽查。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八个方面:一是贯彻执行《审计法》《黑龙江省审计条例》《审计准则》及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二是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情况;三是建立和执行审计复核、审计执法检查、审计项目质量检查、行政复议、规范性文件和重大处罚事项备案、主审竞争上岗、审计执法过错追究等内控制度的情况;四是开展对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检查监督情况;五是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情况;六是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执行审计工作程序、审计定性、审计处理处罚情况;七是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八是审计决定和审计建议的落实、采纳情况。针对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发现的问题,各级审计机关逐个做出检查结论,下发到被检查单位。省审计厅将检查结果在全省审计系统内给予通报。哈尔滨、大庆、佳木斯、双鸭山等市地就检查发现的问题,制定了整改措施,召开全局人员会议,逐条落实检查结论。同年,各级审计机关为保证执法责任制的有效运行,采取了3个方面的措施:一是制定了衡量责任的相关业务制度和工作标准,保证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到实处。省审计厅统一了全省审计业务用纸的格式,并制定了《公务员职位轮换暂行办法》、《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等规范。二是定期组织检查考核,继续实行自查和联查相结合的执法责任制检查考评制度。省审计厅在地市审计机关自查的基础上每年检查一次,各级审计机关内部的检查考评每半年自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和纠正。三是自觉接受外部监督。通过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组执行“五公开”和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八不准”情况的反馈,对审计人员的执法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纠正。全年各级审计机关共向被审计单位发出“五公开”“八不准”5573份,没有发现审计人员违反审计工作纪律的现象。同年,根据审计署的统一部署,省审计厅组织全省12个地、市审计机关对16个不具有证券业务许可证的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进行了检查。这次抽查的16家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和评估师合计超过10人以上的有5家,10人以下的有11家。审计人员抽查了16家社会审计组织承办的311个验资项目,占验资总数的16.4%。抽查了98份会计报表,占会计报表审计业务总数的12%。检查的主要内容是社会审计组织出具的验资、会计报表审计业务是否真实、合法。采取的主要方法是以审查业务档案为主,与日常的审计相结合,适当延伸调查了社会审计组织服务的部分客户。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是:验资依据不充分,程序不规范;验资不实,出具虚假验资报告;会计报表审计,确认真实性方面的依据不够充分;出具不真实的审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应当作审计调整和披露的事项而没有调整和披露;会计师事务所自身存在问题。审计机关分别提出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的处理处罚意见。
2003年,省审计厅组织开展了“提升审计成果质量年”活动。根据审计署关于《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检查暂行规定》和2003年审计业务质量检查计划的安排,省审计厅组织13 个地市审计机关,对91个市、县、区审计机关2002年度完成的1560个审计项目质量和审计执法情况进行了检查。省审计厅直接对哈尔滨、牡丹江、鸡西、七台河4个市及所辖5个县(区)完成的366个审计项目进行了就地检查,并选择13个地市审计机关2002年度完成相同的3个行业39个审计项目、采取报送卷宗的方式进行了审计业务质量抽查。检查发现的共性问题是:有的审计实施方案的制定操作性较差,必备的要素不全;有的审计项目底稿不全;审计事实不清;有的审计事项评价不够恰当、不同程度地存在超过财政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评价的范围,还有的审计项目缺少审计评价。特别是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尺度和标准,因没有具体的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体系和标准,各地掌握和理解的差距较大,评价不够规范。另外,个别审计项目还存在审计目的不明确,审计深度不够,没有按照审计实施方案进行审计,漏查审计内容,审计业务文书的书写还存在引用法规不具体、交代的审计复议机关表述不当、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书书写的内容不统一等问题。省审计厅将检查结果在全省审计系统内给予通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各级审计机关制定了整改措施,逐条落实检查结论。同年,根据审计署的统一要求,省审计厅组织全省12个地、市审计机关,对13个不具有证券业务许可证的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进行了检查。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是:验资依据不充分,个别验资不真实;会计报表的审计、确认真实性方面的依据不够充分;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应当作审计调整和披露的事项而没有调整和披露;资产评估方面业务不规范;会计师事务所自身存在的问题。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审计机关分别做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的处理处罚意见。对黑龙江省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差、降低收费标准、不正当竞争等实际情况,审计机关建议主管部门对全省10 人以下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清理,建立能进能退的机制,逐步建立起严格的质量保证体系, 打破地区、行业的局限,使会计师事务所在法制的环境下,开展有序的竞争,防止压低价格、降低标准收费等不正当的竞争。建议审计署尽快提请国务院制定出台审计机关对社会审计组织业务质量监督的条例,将监督的依据、范围、内容、程序、处理处罚、法律责任以及从事经济责任审计的资格用法律的形式做出规定,保证对社会审计组织业务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的开展。
2004年,根据审计署关于《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检查暂行规定》和2004年审计业务质量检查工作的安排,省审计厅组织13个市地审计机关,对89个市、县、区审计机关2003 年度完成的1547个审计项目质量和审计执法情况进行了检查。省审计厅直接对鹤岗、双鸭山、大兴安岭、黑河4个市地及所辖9个县区2003年度完成的60个审计项目进行了就地,并选择13个市地审计机关2003年度完成的3个行业39个审计项目,采取报送卷宗的方式进行了审计业务质量抽查。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是:1.审计实施方案编制不够规范; 2.个别项目审计工作程序存在问题;3.审计工作底稿不规范;4.审计证据不充分或不相关;5.个别的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审计评价超越审计范围,评价和责任的认定不够规范;6. 处理处罚不当。省审计厅将检查结果在全省范围内进行了通报。按照审计署的统一部署, 继续开展对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的检查。省审计厅组织7个地市审计机关,对7家不具有证券业务许可证的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进行了检查。
2005年,全省审计机关加大审计执法监督力度,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促进审计工作质量稳步提高。全省审计机关继续开展审计项目质量检查、执法检查和审计业务指导。省审计厅组织各级审计机关,对2004年完成的1200个审计项目进行了质量检查,其中省审计厅直接对13个市地39个相同的审计项目的业务质量、执法情况进行了检查,并对齐齐哈尔、大庆、绥化、伊春4个市审计局的160审计项目进行了全面检查。省审计厅给13个市地下发检查结论16个,各地按照检查结论的要求进行了认真整改。按照审计署的统一要求,省审计厅组织全省13个市地审计机关,对12个不具有证券业务许可证的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进行了检查。揭示和纠正了社会审计组织在执业方面存在的验资、会计报表、资产评估等方面的问题,并分别向审计署、省政府提出审计情况报告。对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会计师事务所,建议省财政厅依法给予处理。本年是“四五”普法验收年,省审计厅制定了黑审法发[2005]32号《“四五”普法检查验收工作方案》,对全省审计机关“四五”普法检查验收工作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和步骤,组织全省各级审计机关,按照方案的要求,进行自查和总结,并向审计署上报了黑龙江省审计机关“四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自查和总结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