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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审计程序

第三章 审计业务管理

第一节 审计程序



  1986年,审计署下发了审办字[1986]184号文件《关于执行〈审计工作试行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就执行《审计工作试行程序》中有关业务文书使用的若干问题做出了规定。《通知》统一了几种审计业务文书格式,包括审计通知书、授权审计通知书、委托审计通知书、审计报告、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及以上几种文书格式使用范围和抄送办法。省审计局结合黑龙江省具体情况,就该《通知》在全省审计机关做出了如下规定:《通知》中的几种审计业务文书格式,由各级审计局按规定自行印制。印制时要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字样改为使用单位名称,执行时间定于1986年10月1日。在使用审计署《通知》所附的几种审计业务文书格式用纸时,省审计局黑审字[1986]96号文中所附的《委托审计书》(一审2)、《审计通知书》(二审3)、《审计决定》(四审2)3种用纸停止使用,其他各种表格仍可继续使用。1987~1988年,审计工作程序没有发生变化。

  1989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根据加强审计工作管理、逐步完善审计监督制度、使审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努力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和效率的需要,省审计局结合黑龙江省审计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了《黑龙江省审计局关于审计工作基本程序的规定》, 内容主要包括:1.审计准备。确定审计对象、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情况、确定审计方式、拟定审计工作方案、发出审计通知书。2.审计查证。3.审计结论。提出审计报告、审理审定审计报告、做出审计决定。4.审计结论和决定的检查。另外,在附则中还规定:关于定期审计、经济责任审计、经济效益审计的审计程序,可根据自身的特点,参照本规定,各地自行制定;审计业务用纸,由黑龙江省审计局统一印制。1990~1991年,全省各级审计机关按照《黑龙江省审计局关于审计工作基本程序的规定》开展审计工作。

  1992年,根据完善审计制度、规范审计行为的需要,省审计局下发了黑审理字[1992]7 号《关于省局机关审计工作程序的补充规定》文件,对黑龙江省审计局机关审计工作程序做出了比较详细和具体的补充。该规定要求:凡是实施审计的项目,都需要纳入审计计划;审计立项以后,需要编制审计工作方案;实施的审计项目(包括委托、授权、延伸审计或复审的审计项目),应下达《审计通知书》,由审理处审核,呈主管局长签发;审计报告、审计结论、审计决定,授权、委托、延伸项目审计,审计情况的综合报告及重大问题需经请示后做出结论的,都要经过相应的审理程序,本补充规定自1992年1月1日起在黑龙江省审计局机关试行。1993年,根据审计署下发的《审计署关于实施审计工作程序的若干规定》,省审计局对《黑龙江省审计局关于审计工作基本程序的规定》作了如下说明和修改:1.关于黑龙江省现行的审计项目计划、审计方案、审计查证、审计报告的审理复核、审计结论和决定执行的检查及建立审计档案等程序,符合审计署关于审计工作程序的若干规定精神,仍按黑龙江省审计局黑审字[1989]66号《黑龙江省审计局关于审计工作基本程序的规定》执行。2.审计文书种类按审计署规定的11种执行,现在使用的《审计结果通知书》改用《审计意见书》。凡在审计中涉及封存(解除封存)账册、资产,停止(解除停止)财政拨款,停止(解除停止) 银行贷款内容,需采取临时措施的,统一使用新规定的《审计临时措施决定》和《解除审计临时措施决定》两个文种;除《审计报告》外,其余10种对外的审计业务文书的文头设制,各市、行署、县审计机关可按照统一规格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自行印制。至1994年,全省审计工作程序都是执行上述规定。

  1995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有关规定,结合黑龙江省实际工作情况,省审计局制定了黑审理制[1995]13号《黑龙江省审计局关于局机关审计工作程序的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内容包括:1.凡实施的审计项目,都要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具体实施的程序、方法按《黑龙江省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办法》执行。2.根据审计计划确定的审计项目,由审计业务处长办公会议决定组成审计小组,确定审计组长和其他成员。3.凡实施的审计项目、审计调查项目,必须在发布审计通知书前制定审计方案。4.凡审计项目应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审计调查项目应向被调查单位发送固定格式的审计调查通知书。5.进入审计实施程序。6.审计小组对审计项目审计后,写出审计报告、审计意见、审计决定初稿,并要经过相应的审理程序。7.审计处理程序。8.跟踪检查、反馈审计处理落实情况。9.建立审计档案。同年6月21日,省审计局以黑审理字[1995]59号《黑龙江省审计局关于局机关审计工作程序的若干规定(试行)》下发全省执行。1996~1999年,全省各级审计机关在审计工作程序方面是执行《黑龙江省审计局关于局机关审计工作程序的若干规定(试行)》。

  2000年1月28日,审计署发布了1号令,其中《国家审计基本准则》中的作业准则规定了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审计准备阶段和审计实施阶段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审计机关审计处理处罚的规定》《审计机关审计听证的规定》中明确了审计处理处罚、审计听证工作程序的有关规定。是年8月7日,审计署发布2号令,其中《审计机关审计方案准则》《审计机关审计证据准则》《审计机关审计工作底稿准则》《审计机关审计报告编审准则》对审计方案、审计证据、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编审等工作程序做出了详细的规定。2001年8月1日,审计署发布3号令,其中《审计机关审计档案工作准则》对审计档案工作程序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审计署于1996年12月16日发布的审办发[1996]356号《审计机关审计档案工作的规定》同时废止。2002~2003年,全省各级审计机关执行审计署1、2、3号令。

  2004年2月10日,审计署发布6号令,即《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6号令规定:审计机关实施审计项目时,对编制审计方案、收集审计证据、编写审计日记和审计工作底稿、出具审计报告、归集审计档案等全过程实行质量控制。6 号令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此前发布的有关准则、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同时,省审计厅要求地市级以上审计机关、有条件的县级审计机关,全面执行审计署6号令。




  2005年,全省各级审计机关审计工作程序全面执行审计署1、2、3、6号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