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计划与统计管理 一、计划管理 1986年,根据全国审计工作会议精神和省委、省政府的指示,省审计局在全省统一部署安排审计项目计划,项目计划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制。省审计局负责编制全省审计工作计划,地市县各级审计机关负责编制本地区和本级审计工作计划。计划的编制实行统一计划与因地制宜相结合、保证重点与扩大审计面相结合、平均先进定额与适当留有余地相结合的原则。审计工作计划在执行中需要调整时,省定项目应报经黑龙江省审计局同意,自定项目应报上一级审计机关备案。审计计划执行情况按季度汇总通报,审计业务实绩进行年度综合考核,并将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同年,全省计划审计2952个单位。
1987年,全省计划审计5911个单位,包括省本级327个单位,其中:必审项目1020个单位;两项经常性审计制度计划审计3445个单位;选审项目731个单位;自定项目715个单位。1988年,全省安排了5905个审计项目,包括省本级277项,其中:必审项目377个;选审项目301个;自行安排项目901个;经常性审计项目4326个。同年10月,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监督,加强审计工作管理,逐步完善计划管理制度和审计署对审计工作年度计划管理的要求,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省审计局制定了《黑龙江省审计工作年度计划管理办法》, 对计划编制的管理体制、计划的组成、内容、主要指标、计划编制的依据和原则、计划编制的程序、格式以及计划的审批、下达和调整等都做了明确的规定。1989年,全省计划审计项目7958个,其中:经济责任审计212户,审计调查180项。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有关规定和发挥内部审计监督作用的要求,省审计局制定了《省直部门内部审计计划管理办法》,要求省直各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编制计划草案时,应与省审计局有关业务处沟通,拟定委托审计项目。自定项目报省审计局体系指导处和有关处室,提交全省审计工作会议审核下达。各行署、市、县审计局参照《省直部门内部审计计划管理办法》,对同级部门实行内部审计计划管理。省审计局在这一年下达省直部门内审机构审计项目计划2772户, 委托省直部门内审机构审计项目计划120户。1990年,全省计划审计项目10850个,其中: 全国重点项目5566个单位,自定项目5284个单位。省审计局下达了省直部门内审机构审计项目计划744个单位,委托省直部门内审机构审计项目计划24户。1991年,全省计划审计项目6326个,其中:署定(审计署)项目1642个单位,省定项目3878个单位,自定项目806个单位。下达省直部门内审机构审计项目计划684户,其中:工交系统136户,农林系统124户,商粮贸系统77户,金融保险系统88户,基建系统35户,文教行政系统224户。委托省直部门内审机构审计项目计划22户。同年,根据审计署制发的《审计工作年度计划管理办法》,结合黑龙江省实际,省审计局制定了《黑龙江省审计工作年度计划管理施行细则》,自编制1992年审计工作计划起执行,同时废止[1988]322号文《黑龙江省审计工作年度计划管理办法》。《黑龙江省审计工作年度计划管理施行细则》的具体内容是:审计计划依据国家和本地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工作中心和宏观调控重点、上级审计机关的统一安排和当地政府的工作要求编制。审计工作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审计计划管理工作统一在审计署领导下,由省地(市)县审计机关的综合部门负责,实行归口管理。审计工作年度计划由文字和表格两部分组成。审计计划的编制实行“两上两下”的程序。地(市)审计机关和省审计局业务处及派驻机构,依据省审计局下发的全省审计工作设想,编制本地(市)、本部门的审计工作计划草案,在12月中旬报省审计局;根据全省审计工作会议的要求,编制审计工作计划,与次年2月中旬上报审计署。省审计局在接到审计署批复的全省审计工作年度计划后,由省审计局综合处与地(市)审计机关和省审计局各业务处及派驻机构,进一步核定计划指标和内容等,经省审计局局务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审批下达全省审计工作年度计划。年度计划的审批实行分级、分层次审批办法,省审计局负责审批全省审计工作年度计划,地(市)审计局负责审批地(市)审计工作年度计划。地(市) 县审计机关申请授权审计省级单位项目,要正式提出书面申请,列入上报审计项目计划,省审计局按程序审批。省审计局申请授权审计中央单位项目,报审计署审批。省审计局建立审计工作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制度,地(市)审计机关和省审计局各业务处及派驻机构应分别于当年7月上旬、次年1月上旬向省审计局报告审计工作计划执行情况。审计工作综合情况的检查内容和方法,按省审计局印发的《审计工作综合考核指标及评分办法》执行。对县(区)审计机关的检查,由地(市)审计机关确定。在具体操作上采取本级严格管理,市、地适当放松;年初计划定死,安排40% ~60%的工作量,年内根据需要追加的动态管理和分段安排的管理方式。
1992年1月,根据《黑龙江省审计工作年度计划管理施行细则》,结合审计情况,省审计局制定了《省局机关审计项目年度计划管理的若干规定》,要求全省审计项目计划执行《黑龙江省审计工作年度计划管理施行细则》和《省局机关审计项目年度计划管理的若干规定》。《省局机关审计项目年度计划管理的若干规定》是《黑龙江省审计工作年度计划管理施行细则》的进一步细化,要求省审计局在编制局机关审计项目计划工作时全面贯彻,一并执行。同年,全省计划审计项目5479个,其中:署定项目2465个,省定项目928个,市自定项目2086个;审计调查项目4个。1993年,全省计划审计项目共3765个,其中:省本级152 个;署、省指令性项目985个,占全部项目的26%;各地自行安排项目2780个。1994年,省审计局下达省本级审计项目计划144个单位。1995年,全省开始建立市(地)审计局和业务处综合科长审计工作汇报例会制,开展署定审计项目和省定审计项目计划执行情况定期反馈工作,审计项目计划执行情况季度通报制。同年6月,根据提高审计时效和机关工作效率的要求,省审计局制定了《审计项目运行时限规定》,对全省统一安排的审计项目和省本级审计项目运行时限作了详细具体的规定。同年7月,根据《审计法》的要求,结合黑龙江省实际,省审计局制定了《黑龙江省审计局项目计划管理办法》,要求自编制1996年审计项目计划起执行,黑审综字[1991]年182号《黑龙江省审计工作年度计划管理施行细则》同时废止。同年,全省计划审计项目1543个,其中省本级99个。
1996~2000年,全省审计机关在计划管理方面执行《黑龙江省审计局项目计划管理办法》和《省局机关审计项目年度计划管理的若干规定》。审计计划实行“分级确定、统一汇总”的办法,全省统一安排的审计项目由省审计局根据审计署统一部署和黑龙江省实际情况确定,计划由省审计局下达;市(地)项目、自定项目由审计项目确定,机关依据审计署和省审计局有关精神,结合各地实际情况确定,并由确定机关下达审计项目计划。市(地)项目和自定项目要按省审计局要求的时间逐级汇总,上报省审计局备案。审计项目计划安排实行“一上两下”程序。省审计局提出并下发《全省统一安排审计项目计划(草案)》,各市(地)据此拟定本地区全省统一安排审计项目计划上报省审计局,省审计局对市(地)拟定的全省统一安排审计项目计划进行综合平衡后,编制并下达全省统一安排审计项目计划。各市(地)申请授权审计省属单位,由市(地)审计局直接向省审计局提出报告;县(市)申请授权审计省属单位申请报告要市(地)签署意见后报省审计局。省审计局接到各地申请报告后,统一授权的,下发授权审计通知书;统一安排授权的,省审计局下达授权审计计划。审计申请授权审计中直单位,应先由市(地)审计局向省审计局提出申请,由省审计局统一向审计署申请。经批准的审计项目,由省审计局直接下达给被授权的审计机关,并由被授权审计机关向省审计局报告工作结果。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审计计划的编制、执行和工作结果,以及目标责任的落实进行定期检查。省审计局要求各市(地)每年7月15日和12月15日前分别上报上半年和全年审计计划执行情况报告。2000年,审计机关机构改革后,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工作划归省审计厅办公室负责。其中,1996年,全省重点安排了财政预算执行审计、下级政府财政决算审计、预算外资金审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审计、产粮大县建设资金审计、重点工交企业审计、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外资运用审计等项目共2562个;安排了农业综合开发区建设资金使用效益情况,环保资金专项审计情况,国有企业改革情况,农资企业化肥、农药政策落实情况,外国政府贷款偿还情况5项审计调查。1997 年,省本级审计项目计划123个单位。1998年,全省统一组织审计项目计划1136个(含省本级计划137个)。1999年,全省统一组织的审计项目计划935个。2000年,全省统一组织的审计项目计划为889个单位(含省本级计划78个单位)。
2001年,依据《中国审计规范》,结合黑龙江省审计工作实际,省审计厅制定了《黑龙江省审计厅机关审计项目管理办法》,至2005年审计计划的编制都按该办法执行。该办法要求省审计厅机关编制的审计项目计划,应当包括全省统一组织审计项目计划和省本级审计项目计划。审计项目计划编制的程序是每年11月份,由办公室起草下一年度审计工作的基本思路,经厅长或厅长办公会审定后下发各处室,各业务处根据年度审计工作的基本思路提出本处室的审计项目计划和拟定全省统一组织的项目计划报办公室;办公室根据年度审计工作的基本思路,对各处室提出的审计项目计划进行审核、调整、汇总、综合平衡后,提出全省统一组织审计项目计划和审计厅项目计划(草案)。审计项目计划由厅长办公会审定后,经厅长批准下达。审计项目需要调整的,经办公室审核,报主管计划的副厅长或厅长批准。审计调查项目比照审计项目计划的立项程序进行安排。授权审计采取统一组织基层审计机关开展和直接授权基层审计机关两种形式。统一组织基层审计机关的授权审计项目,由省审计厅内主管处室提出,经办公室协调、平衡,厅领导审定后列入年初大本计划。直接授权基层审计机关的审计项目,由基层审计机关提出申请,办公室审核,厅长办公会研究,厅长批准后实施。省审计厅按处室管辖范围,对基层审计机关的授权项目进行业务指导和审核把关。2001~2005年,省审计厅办公室在编制审计计划时,利用现有审计资源,围绕国家经济工作中心以及省委、省政府工作中心,按照审计工作的总体部署,确定审计重点和覆盖面,制定审计项目计划。除了按照审计署的部署审计专项资金外,省审计厅还坚持审调结合,组织全省各级审计机关对社会关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进行审计调查。在审计项目的计划实施过程中,对审计项目的计划执行情况,加强调度,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和考评,将考评结果纳入到文明处室考核评比中,及时对审计项目执行结果进行通报。省审计厅认真组织和安排审计署授权项目,根据本省审计工作的实际情况,适当授权地、市、县审计机关开展审计。全省审计的重点是:对重点领域、重点部门、重点单位及重点资金、重点项目和重点问题的审计监督,加大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和经济犯罪的审计力度。开展县以上党政领导经济责任审计的试点工作,逐步加大效益审计的分量,并在所有审计项目中渗透效益审计的理念,揭露管理不善、决策失误造成的严重损失浪费和国有资产流失。逐步提高专项审计调查的比重,重点调查政策法规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重大决策的落实情况。其中,2001年全省统一组织审计项目计划2908个(省本级126个);2003年全省统一组织审计项目计划178个(省本级36个);2005年全省统一组织审计项目计划1766个(省本级计划141个)。
二、统计管理 1986年,省审计局结合黑龙江省具体情况,下发了黑审字[1986]第17号文件,对全省审计统计工作提出了要求。除审计署制定的《审计情况统计表》(审统01表、02表、03表) 外,省审计局还增加了《违纪资金上缴情况进度表》(月报)、《违纪资金分析表》(季报)、《影响效益问题资金分析表》(季报)3种报表,并分别制定了报表要求和报表时间。同年4月23日,省审计局下发了黑审字[1986]第46号文件《1986年黑龙江省审计工作计划完成情况考核条件》(试行稿),要求黑龙江省各级审计机关将1986年全省审计工作安排表中的各项审计工作,按《1986年全省审计工作计划完成情况考核表》的要求填写,上报省审计局。年终省审计局将考评结果通报全省。同年10月29日,根据审计署[86]审行发字第10号文件通知,省审计局要求全省各级审计机关报送《1986年行政事业定期审计情况统计表》。
1987年3月19日,省审计局印发了《关于加强审计统计工作的通知》,文件规定:黑龙江省审计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审计工作进展情况和工作成果进行统计;对审计工作情况和审计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开展统计分析;收集、整理与审计工作密切相关的财政经济综合统计资料,为领导和有关部门指导审计工作提供统计信息;对审计项目计划执行情况统计监督。审计统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归口管理。各级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 配备审计统计人员,并对不具备统计专业知识的人员,组织培训。严格执行审计统计报告制度。从1987年起,实行月报、季报、年报制度。月报表由各行署、市汇总,按规定日期电报省审计局;季度报表与年度报表,由行署、市汇总,按规定日期派专人将汇总表(附本级及各市、县表)报送省审计局。同年4月6日,省审计局制定了《全省审计统计报表考评办法》,详细制定了审计统计报表的考评范围、考评内容和考评方法。根据黑龙江省具体情况,省审计局还要求各行署、市审计局报送《违纪资金缴款情况表》和季度统计分析材料,同时印发了1987年审计统计定期报表目录,规定了1987年上报的审计统计报表。1989年1 月5~8日,省审计局举办了全省审计机关专职审计统计人员培训班。培训班汇总了1988 年第四季度审计统计报表,学习和布置了1989年度审计统计指标、报表填报方法和具体要求。1990年3月29日,省审计局印发了黑审指字[1990]第41号文件《关于加强省直内部审计报表统计工作的通知》,要求省直各部门从1989年下半年起,开始填报《内部审计情况计报表》和《部门、单位内审机构人员情况表(季报)》。从1990年起,省直内审报表季后2 日内报至省审计局审计体系指导处。同年,根据审计工作发展的需要,省审计局增加了《审计清理公司情况表》(审统13表),取消了原审统13表《违纪资金收缴情况表》,调整了社会审计情况表。根据及时反映计划执行情况的要求,省审计局对审统01表作了较大修改,充实了统计指标内容,按审计项目分别列出已审、违纪、应上缴、已上缴和在审单位数。审统10表《专项资金审计情况报表》从1990年起由半年报改为二、三、四季度报。
1991年开始,黑龙江省审计局决定对各行署(市)审计局、省审计局各业务处和伊春特派员办事处的审计统计工作进行质量考评,制定了《审计统计工作质量考评评分标准》,要求报表要真实、完整,每季应按时、准确、完整地报送统计报表软盘,且软盘符合报表程序操作规程,每季度应按要求报送统计分析情况。黑龙江省审计局按此评分标准对全省的审计统计质量进行检查评分,并将检查结果通报全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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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6月,黑龙江省审计厅根据加强统计工作的有关要求,制定了《黑龙江省审计统计工作质量考核办法》。从1996年开始,至2005年,黑龙江省审计厅将按此《考核办法》对各市(地)审计局、黑龙江省审计厅各业务处、审计管理处上报的月、季审计统计报表的及时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统计台账的建立健全情况,审计统计分析报告数量、质量及报送时间,统计工作有关规章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各市(地)对下审计统计工作的组织情况进行考核。1996年7月,黑龙江省审计厅决定,在全省审计机关建立审计统计台账登记制度。审计统计台账从1996年1月1日启用,1996年上半年完成的审计项目统计数据,各级审计机关要补记入台账。黑龙江省审计厅将根据《黑龙江省审计统计工作质量考核办法》对各地审计统计台账登记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同年,黑龙江省各级审计机关共提出统计分析报告203份,黑龙江省审计厅选择其中比较优秀的34篇编辑成册,供各级审计人员参阅。1996~1997年,《财政审计情况报表》增加两个附表,即预算执行情况审计报表(表4-3)(表4-4)。1997年8月,黑龙江省审计厅决定从本年下半年开始,在全省审计机关范围内建立行政处罚情况统计制度,要求各级审计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处罚情况进行统计,并按要求逐级填报《行政处罚情况统计报表》(半年报),各行署、市审计机关应当于每年7月底和次年1月底之前,将汇总所属各县、区审计机关的《行政处罚情况统计报表》上报黑龙江省审计厅。1998年,根据工作需要,定期统计报表中将《财政审计情况报表》及其附表变为《预算执行审计情况报表》《财政决算审计情况报表》,不再报送《社会审计情况报表》。1999年,全省各级审计机关审计统计分析工作得到加强,运用统计分析,揭示了社会经济生活中存在的普遍性和倾向性问题,总结黑龙江省审计工作取得的成绩和不足,并提出了改进建议。2000~2001年,根据审计工作需要,定期统计报表中增加了《审计统计情况报表》及《企业资产负债真实性审计情况报表》(季报)和《经济责任审计情况报表》(季报)两张附表。2002年,审计署办公厅对现行审计统计报表进行了修改。黑龙江省各级审计机关从2002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2003年至2004年,定期统计报表中增加了《社会审计组织业务质量检查情况报表》《专项资金审计情况报表》,取消了《审计情况月报表》《农业与资源环保资金审计情况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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