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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审理与复核

第三节 审理与复核



  黑龙江省审计机关审理工作是从1988年开始的。1988年至1991年,黑龙江省审计局根据审计业务规范化建设的需要,参照司法、纪检部门查、处分离的做法,成立了审计法制机构即法制审理处,有14个地市也相继设立了审理机构,县(市)审计机关配备了专兼职审理人员。本着边实践、边总结、稳步发展、逐步提高的路子开展审理工作,并初步形成了以法制机构审理为主的审计复核制度,重点工作内容是复核审计报告所列的事实是否清楚, 证据是否确凿,对有关法律运用是否正确,处理是否恰当,建议是否可行,审计程序是否合规。1988年11月1日,黑龙江省审计局局务会议讨论通过了《黑龙江省审计局审理工作办法(试行)》,并于同年12月1日起,在黑龙江省审计局机关试行。该办法对审理工作基本原则、审理工作任务和范围、审理工作程序及对审理工作人员的要求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1991年3月下旬,黑龙江省审理工作会议在肇东市召开,会议在总结过去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全省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任务,即贯彻执行“积极发展、逐步提高”的方针和加强、改进审计工作的要求,紧紧围绕全省审计工作重点和项目计划安排,全面开展法规、审理、财经违纪举报受理工作。




  1992~1997年,全省各级审计机关开展了从审计通知书、审计方案到审计结论等审计全过程的日常审理工作。1992年,黑龙江省审计局在《黑龙江省审计局审理工作办法(试行)》的基础上,对审计工作程序进行了细化,制定了《省审计局机关审计工作程序补充规定》,对审计项目如何进行全面控制,提出了具体操作办法。年初开始,黑龙江省审计局从审计项目的计划方案、审计通知书、审计报告、审计结论和决定的落实等方面进行了全面审理,并从审计文种、内容、文书、要求等方面进行全方位审理复核。1993年,审理工作注意发挥审理效应,做到审理事后控制结果,作为事前、事中及时控制的借鉴,除发现问题及时协调、沟通、纠正外,年终对审理结果进行了综合分析,写出《审理情况综合分析报告》《审理意见采纳情况报告》。1994年,全省各级审计机关普遍建立了审理制度,开展了全员审理工作,实行了重大审计事项审计会议集体讨论制。黑龙江省审计局围绕“审计程序”“审计方案”进行了两次专题讨论,明确了各个环节的审理责任,建立了局内监督检查制度,在业务处初步建立了自我审理机制。佳木斯、牡丹江、松花江等地相继开展了跟踪审理,重大审计项目现场审理。同时,从多方位、多角度完善内部制约机制,实施全员审理制度。鸡西市审计局制定了审计报告评审制度,对审计报告完成时限及审计会议研究评审做出了界定;实行了审计工作公开制,接受被审计单位及社会的监督,促进了自身廉政建设;实行了岗位轮换制,对从事同一审计岗位较长的人员实行交流。1995年,黑龙江省审计厅法制审理处总结多年审理工作经验,在审理工作程序和方法方面进行了探索和尝试,即分层次开展审理工作,采取各业务处对审计业务文书进行自我复核、自我校正以及审理人员之间相互校正的方法,在业务处建立了一整套内部审理机制。同年5月15日,省审计局制定颁发了《关于黑龙江省审计局机关进一步完善审理、复核制度的几点意见》,明确了建立专业处自我审理制度,局审理处负责重大审计事项审理,成立局审理委员会,负责审定重大的审计事项和行政复议事项,建立定期检查制度,规定了统一的审理内容、程序和标准,规范和界定了审理工作的控制点,保证了全员审理制度得以实施。此后颁布、实施的《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在审计复核方面的有关规定参照了黑龙江省审计厅的一些做法。1996年全省各级审计机关普遍实行了自我校正的审理复核制度,大多数审计机关建立了专门机构。绥化行署审计局调整充实了法制机构人员;大兴安岭地区审计局建立了专人记录审理台账制度,对业务科(室)审计报告、审计意见、审计决定落实回报等情况制定了7 种审理意见单;桦南县审计局做出《关于严肃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对审理人员认为必要的,有权参与到被审计单位就地复核,有权对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1997年,省审计厅根据提高审计工作依法行政水平和审计工作质量的要求,于4月14日召开了第三次厅务会,讨论通过了《黑龙江省审计厅审计复核制度》,建立了分层次内部复核、审定制度;确定了复核、审定的内容和程序以及复核时限。1997年,全省审计机关对7163个单位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进行了审理复核,揭示、纠正和完善了审计实事不清、依据不充分、定性不准确、处理处罚不当、执行审计程序不严格等7个方面的问题。省审计厅对25个重大审计项目进行了审计复核,提出意见66条,被采纳55条。

  1998~2005年,全省各级审计机关审计复核工作实行了“三级复核、两级审定”的制度。“三级复核”是指审计组对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的复核;业务处设专职复核人员,对审计组提交审计机关审定的审计报告等结论性事项和相关资料进行复核;法制处在审计组、业务处复核的基础上,进行再复核。“两级审定”是指一般事项由主管领导审定,重大审计事项由审计业务会议审定。同时,审计复核工作明确了审计复核各环节的责任,强化了基础层的复核职责。即:审计组的复核实行审计组长负责制,审计组长组织审计组成员对编制的审计工作底稿、收集的审计证据以及形成的初步结论性意见等进行相互复核。业务处的复核实行处长负责制,处内的专职复核人员对审计组编制的审计实施方案、审计报告、代厅草拟的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审计建议书、移送处理书、综合性审计报告以及形成的相关材料进行复核。法制处在业务处复核的基础上,对提交审定的审计报告、代厅草拟的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审计建议书、移送处理书及所附的材料进行复核。1998年全省审计机关对6448个单位的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进行了审计复核,提出审计程序、审计事实、审计证据、审计定性和处理等7个方面的复核意见5486条,被采纳4664条。揭示、纠正和完善了审计事实不清、依据不充分、定性不准确、处理处罚不当、执行审计程序不严格等方面的问题。

  1999年,全省各级审计机关根据审计署做出的“审计复核工作是法定的审计程序的必要环节,是落实依法行政责任,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和效率的重要保证,必须大力加强”的规定,把审计复核工作摆上重要日程,作为审计机关业务建设和完善内部制约机制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全省各级审计机关在业务处(科、组)复核的基础上,推行全面复核。2000 年,省审计厅结合“讲政治、讲学习、讲正气”教育整改和审计署1、2号令,制定了《黑龙江省审计机关审计复核规则》,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全员、全过程、全项目的审计复核工作,由原来的法制处对重大项目的复核改变为在业务处复核的基础上,法制处实行全面复核。黑龙江省审计厅还在全面复核的基础上,紧紧抓住审计过程的六大重要环节,即重大审计事项环节、审计方案确定的重点内容环节、应当移交移送的案件线索环节、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环节、审计工作程序环节、审计质量检查、审计执法检查的有机结合环节,有针对性地推进审计复核工作。2003年,审理复核工作在继续实行“三级复核、两级审定”制度的基础上,积极配合黑龙江省审计厅组织的“提升审计质量成果年活动”,各级审计机关恢复和建立了审理委员会,制定和实施了审计业务会议制度,对重大审计事项做到了全过程的公开,集体决策,特别是经济责任审计,全部提请审计业务会议审定。实行了审计组组长或主审负责制, 审计组组长(主审)对审计组成员的审计证据、审计工作底稿进行检查复核,对审计形成的初步结论负责并报告;实行重大审计事项及时报告制度,审计实施过程中发现涉嫌经济问题的线索等重大问题,及时向审计机关报告。全省各级审计机关普遍建立了分级审计复核制度,力求审计和审计处理、处罚相对分离,所有的审计项目结束后,在提交领导或业务会议审定前,均须提交法制机构进行审核,全年全省审计机关的法制机构共对4077个审计项目进行了审计复核,提出复核意见4000余条,复核意见基本上被采纳。黑龙江省审计厅法制处全年对厅机关311个审计项目进行了审理复核,提出复核意见304条,纠正了问题,确保了依法审计和依法处理。2004年,全省各级审计机关按照“三级复核、两级审定”制度要求,进行审理复核工作。




  2005年,为提高审计工作质量,防范审计风险,各级审计机关在重大审计事项、审计方案确定的重点内容、应当移交移送的案件线索、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审计工作程序等方面进行重点复核, 深化法制机构专职复核工作;加大对重点部位、重点环节复核检查力度;定期交流复核经验,加强信息反馈,及时沟通解决复核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全年各级法制机构共对2961个审计项目进行了审理复核,提出复核意见3000多条,纠正了审计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定性不准确、处理处罚不当、执行审计程序不严等问题。黑龙江省审计机关审理复核工作得到审计署的表扬和肯定,省委书记宋法棠对审计机关实行三级审理复核制度、建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决策会议审定等制度给予表扬和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