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大兴安岭地委 大兴安岭地区行署 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实施意见
中共大兴安岭地委 大兴安岭地区行署 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实施意见
大发〔2016〕16号 2016年11月21日
为加快推进我区生态文明建设,深入发展“六大产业”、全面实施“三大工程”、积极营造“两大环境”,根据《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实施意见》(黑发〔2015〕15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两次针对黑龙江发展所做重要讲话精神,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为引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战略位置,立足于我区独特的生态和资源优势,紧紧围绕生态建设、经济转型和改善民生三大任务,以生态修复、资源节约、污染控制为目标,牢固树立生态红线的观念,突出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把以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作为基本方针,把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作为基本途径,把深化改革和创新驱动作为基本动力,把培育生态文化作为重要支撑,把重点突破和整体推进作为工作方式,提高生态文明意识,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协同推进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和绿色化,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深度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加快实施林区生态保护与经济转型发展战略,使蓝天青山绿水常在,走人民富裕、林区富强、兴安美丽的文明发展道路。
二、主要目标
到2020年,全区发展方式实现重大转变,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取得重大进展,主体功能区布局基本形成,转型升级提质增效成效显着,创新驱动生态文明建设的能力大幅提高,生态文明主流价值观更加深入人心,在全国林业系统将大兴安岭率先建设成为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
(一)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经济、人口布局向均衡、和谐、可持续方向发展,城镇空间开发规范有序,城乡结构和空间布局明显优化。
(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和发展方式,可再生能源比重显著上升,资源利用效率显著提高,实现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和绿色发展;生态产业在国民经济体系中占主导地位,非传统木材生产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大幅上升,形成以高新技术产业为先导、绿色产业为支撑、现代服务业全面发展的新格局。
(三)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城镇供水、能源、交通、环保等基础设施配套完善,环境净化、绿化和美化;林区和农村居住环境实现卫生、清洁、优美、文明;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省政府下达控制目标以内,大气环境质量、重点流域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辖区内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显著提高,全区建成区消灭黑臭水体;退化土地基本得到治理,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
(四)恢复林区生态资源。到2020年,有林地面积达到686.22万公顷,森林蓄积量达到5.93亿立方米,森林覆盖率达到82.17%;各类自然保护区占国土面积比例达到27.02%,天然湿地认定面积达到总面积的100%;林内生物多样性明显提高,森林生态系统更加完善,生态状况从逐步恢复向明显改善转变。
(五)提高生态文明程度。健全和完善生态区建设的法律法规体系与执法监督机制;生态文明观念在全社会牢固树立,形成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价值取向和消费模式,公众积极参与生态区建设,环保宣传教育普及率达到95%以上。
(六)建立生态文明制度。基本形成源头预防、过程控制、损害赔偿、责任追究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和用途管制、生态保护红线、生态保护补偿、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等关键制度建设取得重要成果。
三、重点任务
(一)推进主体功能区建设。全面落实主体功能区规划,各县、区规划、专项规划编制和重大项目布局符合《大兴安岭地区国家主体功能区建设试点示范方案》要求的主体功能定位,与主体功能区规划相衔接,推进大兴安岭地区国家主体功能区建设试点。推进地、县(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改革,科学划分城镇、农业、生态三类空间,建立经济社会发展、城乡、土地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等规划“多规合一”的技术路径和体制机制,形成一个县、区一本规划、一张蓝图,实现发展目标、人口规模、建设用地指标、城乡增长边界、功能布局、土地开发强度的“六统一”,确保县、区落实主体功能定位。与全省同步制定实施《大兴安岭地区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努力破解资源环境约束,全面改善城乡环境质量。建立环境功能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对各县、区级行政区域的环境功能类型合理区划,努力构建科学化、差异化和精细化的环境管理体系。
(二)推进绿色城镇化。坚持“以人为本,优化布局,生态文明,传承文化”的基本原则,把握人口空间布局、产业布局和社会改革的有机结合,深入推进实施《大兴安岭地区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推进生态城镇建设。按照绿色、生态、低碳、宜居、宜业的发展理念,积极开展绿色生态示范城镇建设,合理确定城镇新区用地规模和结构,建立适度混合利用、紧凑开发的功能布局,统筹推进绿色规划、绿色交通、绿色市政、绿色建筑、绿色能源,使城镇建设与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与自然山水相融合;建立绿色建筑全寿命周期管理模式,将绿色建筑标准和指标纳入土地出让、规划审批、施工许可等环节,县、区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建筑全部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推动绿色建筑规模化发展。探索引入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发挥节能专项资金的杠杆效应。进一步完善新建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加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大力发展绿色建材,扩大绿色建筑、超低能耗建筑面积;推动建筑工业化,严格建筑拆除管理程序,推进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推进“海绵城镇”建设,提高城镇供排水、防涝、雨水收集利用、供热、供气等基础设施建设水平。扎实推进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加快推进雨污分流管网改造建设,所有县、区所在地和重点乡镇都要具备污水、垃圾处理能力。做好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垃圾焚烧处理、垃圾渗滤液处理、城乡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处理工作,提高建设、运行、管理水平。加快建设城镇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实现县(区)乡镇医疗废物统一收集、统一处置,并逐步向农村社区延伸;加强城镇地下老旧管线改造和城镇电网规划力度,合理部署线路信道,优化线路检修作业空间,确保提升城镇供电、给排水、通信功能的可靠性,实施城镇电网、通信网架空线路入地改造工程。建立城镇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实现城镇管线的数字化、动态化、现代化管理。
(三)推进美丽乡村(林场)建设。全面落实《中共大兴安岭地委办公室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推进美丽乡村林场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大办发〔2015〕21号),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农村改路、改水、改厕、改灶、改墙、改圈“六改”工程,集中治理柴草乱放、粪土乱堆、垃圾乱倒、污水乱泼、畜禽乱跑“五乱”现象,扎实开展净化、硬化、绿化、美化、亮化“五化”工作,不断强化农业产业、公共服务和精神文明建设,力争行政村、林场达到省级美丽乡村建设标准。继续推进泥草(危)房改造,中心村主街路硬化率达到100%。实施农村住房节能改造,引导农房建设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大力推广围护结构保温隔热、省柴节煤灶、节能炕等农房节能技术,发展沼气,加强运行管理和维护服务。农村集中供水率达到95%,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达到90%,农村饮用水安全覆盖率达到100%。加快污水管网建设,中心村生活污水处理农户覆盖率达到50%以上,主街边沟硬化率达到100%。因地制宜实施垃圾处理,村庄内垃圾箱设置率达到100%,生活垃圾处理率达到60%以上。中心村室外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80%以上,新建房屋室内厕所入户率达到100%,中心村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开展“德礼满兴安”文明礼仪普及等系列文化活动,制定村规民约,抵制陈规陋习,弘扬文明新风。
(四)保护和修复自然生态系统。高举生态保护旗帜,着力保护好“两江”发源地等重要生态功能区原生态资源,形成以森林屏障为主体的生态格局。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将全区地方天然林全部纳入天然林保护范围。推进黑龙江界江沿岸生态修复工程,确保黑龙江沿岸国土安全。开展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和湿地保护小区建设,增强湿地自我修复能力;加强湿地调查监测、科普宣教培训、能力及科技支撑体系建设,提高管护效率和执法能力。保护呼玛河、甘河流域带,重点推动湿地生态功能区建设,打造区域自然湿地示范区。加强黑龙江、呼玛河、甘河、多布库尔河等流域水环境保护,合理制定分区保护与治理策略,到2020年,区域内水质大幅改善,水质稳定达到水功能区要求,全区水质稳定在Ⅲ类水体标准。
(五)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监管。进一步完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设置和投入机制,保障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经费,落实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政策。加强自然保护区执法检查,坚决杜绝私建、滥建等破坏自然资源的违法行为,严格禁止社会资本进入自然保护区探矿,保护区内探明的矿产只能作为国家战略储备资源。加快恢复与重建森林湿地生态系统,加大生态脆弱区和重点生态功能区保护力度,加强省级自然保护区基础设施建设,3个省级自然保护区晋升为国家级,新建3处省级自然保护区,提高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疫源疫病监测防控水平,实施濒危野生动植物抢救性保护,实现野生动植物资源数量恢复性增长。新建3处国家级湿地公园,使我区60%的自然湿地、60%的国家重要湿地得到有效保护,构建多领域、多层次集科考、旅游、探险、觅源、览胜为一体的自然保护区体系。
(六)强化水土保持。实施“两江”源头水土流失治理工程。建立以“两江”源头小流域为单元的水土流失治理和动态监测体系,对黑龙江和嫩江源头的主要干、支流实施水质资源环境综合防治,加强黑龙江干流堤防建设,扩大护岸林种植面积,最大限度减少水土流失。到2020年,实施水土流失治理面积10万公顷,建设中小河流堤防工程107.5千米,基本完成重点区域水土流失治理。
(七)加大森林生态系统保护和培育力度。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管护。通过落实管护承包责任制,实行承包管护,签订森林资源管护合同,实现森林管护责任到位、收益到位、监管到位。实施管护站建设工程,配齐配强管护队伍和设施,加大巡查力度,全面贯彻落实《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提出的各项措施、目标、任务。严格保护公益林地,严厉打击非法占用林地、偷拉私运、乱砍滥伐等行为,坚决杜绝法人超采,确保森林资源安全。切实加强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检疫御灾、应急防治体系和公共服务保障能力建设,防止森林资源次生灾害发生。进一步提升森林火灾综合防控能力,健全完善森林火灾预防、扑救、保障三大体系,加强林火预防、预警监测、通讯指挥、航空消防、队伍建设、后勤保障和基础设施等七大工程建设,新建和改造防火应急道路6334千米,建设人工增雨指挥中心、漠河航空护林站等项目,实现火灾防控现代化、管理工作规范化、队伍建设专业化、扑救工作科学化。在“十三五”期间,森林火灾受害率控制在1‰以内。实施碳汇造林和森林经营碳汇工程,争取国家林业碳汇发展政策支持,建立大兴安岭林业碳汇计量监测体系,完善适合大兴安岭林区特点的森林经营碳汇计量监测方法,为林区经济社会发展储备森林碳汇。积极参与国内碳汇交易试点,加快推进生态公益型林业市场化进程,把大兴安岭林区建设成为国家森林碳汇储备基地。实施森林资源经营工程,以优化林分结构、促进保留木健康生长,提高林木生长量、林地生产力、林分质量和抗自然灾害能力为重点,加快实施森林中幼龄林抚育;对以柞树、黑桦、山杨等为优势树种无培育前途的林分,由于不适地适树造成生长率低下的人工林或自然灾害造成死亡木(濒死木)比重占株数20%以上的林分进行改造培育;以火烧迹地、采伐迹地等无立木林地、疏林地、宜林荒山荒地为对象,采取人工造林、人工促进天然更新等措施,增加森林面积;以樟子松、兴安落叶松或速生杨树等为主要造林树种,营造农田水土保持林,加快治理农田水土流失,到2020年,完成森林抚育2750万亩、森林改培250万亩、人工造林50万亩、补植补造500万亩、森林更新23.7万亩,全面建设大兴安岭国家木材资源战略储备基地。加快国有林场和国有林区体制改革,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建立和完善林木采伐、林地和林木流转以及林业投融资改革配套政策,推进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八)全面推进污染防治。加快推进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到2020年,全区可吸入颗粒物浓度较2015年大幅削减,大气环境质量稳中有升。深入推进《大兴安岭地区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逐年确定本行政区内流域、行业的重点任务和年度目标。加强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到2020年,优于Ⅲ类水质(含Ⅲ类)的江河湖泊保持或优于现状水质。推进农业面源污染控制和治理。大力推行农业减化肥、减农药、减除草剂“三减”试验,积极推广测土配方施肥、先进施药机械以及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鼓励发展规模化养殖。全面执行《黑龙江省高风险污染物削减行动计划》,最大程度降低高风险污染物对食品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的影响。强化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能力,加强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强化对核与辐射技术利用项目的监督执法,提高全区核与辐射环境安全水平。加强机动车污染排放控制,基本淘汰2005年以前登记注册营运的黄标车,控制柴油车数量。全区车辆尾气污染物排放含量达到国Ⅲ标准,尾气达标率达到96%,主要污染物二氧化氮排放量控制在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水平。
(九)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加强对各县区的碳强度考核,促进节能减排和能效提高。加快应对气候变化统计指标核算体系和制度建设,实施重点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制度,推进温室气体清单编制工作。探索建立我区碳排放权交易机制,与国家或省统一市场相衔接,运用市场机制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提高适应气候变化特别是应对极端天气和气候事件能力,继续强化监测、预警和预防工作,增加森林碳汇、草原碳汇和湿地碳汇,提高农业、林业、水资源等重点领域和生态脆弱地区适应气候变化水平。充分发挥低碳示范试点带动作用,推进国家级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低碳城镇和低碳产业园区试点建设。
(十)推动科技创新。突出重点领域,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制定《生态环境和循环经济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围绕区域及流域环境污染综合防治、生态保护及修复、循环经济发展战略及关键技术、科技平台建设和科技信息服务网络建设等领域,坚持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方针,加快环境科技创新步伐,尽快实现科技成果产业化。整合生态文明建设科技资源,建设高水平的专家队伍。加强政府、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之间的联合协作,形成以专家为主导的开放式科研体系。建立大兴安岭地区可持续发展领域专家库,组建生态文明建设专家咨询团队,加强技术骨干队伍培养,逐步建立支撑林区生态文明建设的专家队伍。集中开展科学研究,解决生态文明建设突出问题。加大生态环境科学研究支持力度,针对不同时期突出的经济、资源和环境问题,分阶段设立重点研究课题,集中力量开展研究。根据生态文明建设的需要,建立新技术新模式的典型示范基地。不断创新林区体制机制,打造优良的生态文明建设内外环境。按照国家林业局要求,积极探索林区森林资源“管”“用”分开模式,建立健全森林资源持续增长机制。加快创新经营管理机制,整合林区优质资源,重点做大做强“六大产业”。坚持分类推进、因企施策,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经营机制转换,增强内生活力。
(十一)发展绿色产业。打造国际化寒带生物产业体系。加大对蓝莓、红豆、黄芪、缬草等优势野生种质资源保护力度,结合林下资源承包经营,建立保护区、扩繁地、人工种植基地,实施野生种质资源分类经营和种源驯化,带动优质寒带生物育种、扩繁及种植,构建寒带生物产业原料基地。建设生物产业研发基地。鼓励企业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建立技术战略联盟,重点研发高效提取纯化、工业化连续分离和绿色高效生物农药和兽药开发利用、转基因动植物制药等关键技术,在呼玛、漠河、塔河、加格达奇、松岭建立高水平生物技术研究中心,打造全国最大的寒带生物产业化研发基地。建设生物产业加工基地,重点推进林下植物提取物加工、花青素提取等项目,带动生物产业加工基地建设。建设生物产业物流基地,以漠河县、塔河县、加格达奇区为中心,重点推进大兴安岭特色产品批发市场、寒带野生蓝莓交易市场、蓝莓产业信息平台、塔河综合批发交易中心等项目建设,形成布局合理、结构优化、功能齐备、制度完善、现代化水平较高的寒带生物商品市场体系与物流体系。到2020年,寒带生物产业产值达到110亿元。
打造国家级绿色有机食品基地。加快壮大蓝莓产业,打造全国最大的野生蓝莓之乡,强化野生蓝莓资源种源保护和扩繁,建设野生蓝莓保护生产基地、野生蓝莓驯化基地、组培苗生产基地、扦插苗生产基地等项目。全面推进林下野生资源加工及绿色食品产业链建设,努力提高产品科技含量。加大市场营销、质量监督、多元投入、管理服务四大体系建设,大力实施品牌战略,规范使用“中国北极蓝莓”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加快发展生态农业,打造全国寒地有机农产品基地,大力发展农产品育种和有机农业,重点建设以马铃薯、有机大豆、有机芸豆、有机小麦为主导产品的国家级百万亩有机食品种植基地;抢抓国家将马铃薯作为主粮机遇,由种薯带动商品薯、加工薯发展,依托“马铃薯种薯之都”品牌,打造全国闻名的优质马铃薯脱毒种薯基地;全面提升农产品加工产业链,推进大兴安岭丽雪精淀粉公司改扩建项目建设;提高我区精淀粉、面粉、大豆等农产品精选加工能力,进一步增加有机农产品加工比重。 加快培育食用菌养殖业,建设全国最优质的黑木耳基地。以黑木耳养殖、加工产业化为重点,建设5亿袋有机黑木耳养殖科技示范基地和出口基地,形成大兴安岭黑木耳地域品牌。加快建设猴头菇、香菇、金针菇、杏鲍菇、灵芝等名贵优良菌种示范工程,开展食用菌保鲜食品、冲饮食品、药膳制品精深加工,重点研发黑木耳美容药食粉、食用菌蛋白多糖多肽等产品。加快森林野菜的研发力度,以岭南、塔河、韩家园、呼玛为基本区域,重点建设5公顷森林野菜驯化试验、栽培技术、保鲜加工研究为一体的森林野菜研发基地1处、10公顷标准化种植示范基地3处、20公顷种苗繁育基地1处、新建年产150吨冻干森林野菜深加工基地1处,野生资源保护区2处、野菜交易市场1处。扶持和引导现有加工企业及招商引资等联合开发森林野菜深加工产品,由简单加工向精深加工转变,提高野菜资源深加工比率,提高产品附价值和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建立森林野菜科技支撑与信息化技术服务体系,扩大现有大兴安岭森林野菜种植合作社规模,由现有10户发展到100户。规划到2020年,森林野菜推广种植5000亩,实现产值1亿元。结合生态旅游业,建设观光旅游、休闲度假、观赏、采集、品尝为一体的现代化高寒特色森林野菜示范区。加快开发冷凉型生物养殖业,建设全国稀缺的冷水鱼基地,重点建设呼玛河流域20万千克冷凉水域鱼类养殖基地,加快推进5万头有机猪、1万头芬兰狐种源养殖基地和万头森林鹿、万只黑头羊、万头肉牛养殖加工基地等项目。推进松涛鹿苑和兴安鹿业公司鹿产品深加工产业化示范项目建设,大力发展鹿精深加工产品。加快推进蜜蜂养殖产业,建设最具特色的林区蜜蜂基地,依托林区蜜源植物种类多、储蜜量大等优势,重点建设大兴安岭地区蜜蜂繁育养殖基地,加强蜜蜂产业科技创新,创建绿色品牌,促进我区蜂业向规模化、标准化、市场化方向发展。到2020年,绿色食品业实现产值67.27亿元。
坚持保护优先、规划先行、错位发展、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的原则,大力实施全景兴安、全域旅游发展战略,在景区提档升级上下功夫、在景区特色上挖潜力,在景区经营上寻突破,争取尽快把大北极旅游区纳入国家绿色旅游示范基地和康养旅游示范基地,把生态旅游业培育成为林区转型发展的战略性支柱产业。以生态资源为依托,在保护自然生态景观的前提下,充分发挥神州北极、雪域林海、湿地界江和民俗风情等旅游资源优势,打造找北朝圣、湿地观光、冰雪体验、界江揽胜、民族风情、避暑度假、森林体验、森林养生、森林自驾旅游品牌。到2020年末,围绕“两地、三线、四区、五营地”的旅游发展布局,新增3A级以上旅游景区20个,以加格达奇映山红滑雪场、呼中最冷小镇和漠河北极村为代表的冬季旅游产品更加丰富,冬季旅游收入增长35%以上,覆盖全区的四大旅游功能区互为补充,全域四季旅游产品自成体系。引导1至2户大型旅游企业(集团),采取PPP模式,助推我区旅游跨越式发展;培养一支业务精湛、专业化程度高的旅游行政管理队伍,培养一批门类齐全、素质良好的旅游从业人员队伍,使大兴安岭旅游品牌脱颖而出,旅游目的地形象基本形成,把大兴安岭打造成为国内著名的森林度假和冰雪体验旅游目的地。根据预测,大兴安岭到2020年,接待休闲度假、森林康养、养生养老旅游者超过880万人次,全区旅游产业实现总收入91亿元,旅游收入占GDP的22%。
(十二)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推进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制造、新材料、生物医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先进制造业健康发展,采用先进适用节能低碳环保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促进旅游、文化、商贸物流、金融、信息服务等服务业增量提质。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制度,强化新建高耗能项目能效准入管理。建立产业退出机制,对不符合行业准入条件的企业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达不到准入条件的企业,依法责令实施关停。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力度,争取将行业落后产能列入国家“十三五”淘汰落后产能计划,争取国家政策资金扶持。围绕“中蒙俄经济走廊”黑龙江陆海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在产业项目建设中,不破坏生态环境,不上产能过剩行业项目,不突破政策法规底线,更加注重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加快推进林区资源型城镇发展接续替代产业,促进资源优势向经济优势转化,有序推进资源加工向下游产业延伸。
(十三)推进节能减排。全面推进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农业等重点领域节能减排。强化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组织开展重点用能单位年度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工作。到2018年,争取地级、县级公共机构全部建成节水型单位。依法取缔严重污染环境的生产项目,专项整治重点工业行业、企业集聚区水污染,监管所有排污单位全面达标排放,重点加强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排放监管;积极推进新建热源项目招投标,加大热电联产和区域锅炉房集中供热工程建设力度,全面提高集中供热能力;加大燃煤锅炉污染物排放监管,督促集中供热区域内分散供热小锅炉拆除并入集中供热热网,全面整治燃煤小锅炉;加快重点行业脱硫、脱硝、除尘改造工程建设,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综合整治城镇扬尘,开展餐饮油烟污染治理,加强机动车环保管理。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严格控制运距超过600千米的商品煤煤质,对不按规定使用的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十四)发展循环经济。深入开展低碳产业园区和工业园区试点工作,实现园区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发展。实施高耗能、高排放产品替代工程,减少工业生产过程温室气体排放。积极推动循环经济试点单位建设。推行循环型生产方式,实施清洁生产,促进源头减量。发展循环农业,推动实施秸秆肥料化、原料化、饲料化、燃料化和基料化综合利用工程建设,推广和扩大秸秆还田、保护性耕作等模式的实施范围,提升全区秸秆综合利用水平。
(十五)加强资源节约。推进农业节水,加强城镇节水,鼓励开发利用城镇污水处理厂再生水等非常规水源,逐步提高非常规水源利用率。推进综合治理,禁止农业、工业建设项目和服务业新增取用地下水,并逐步削减采用量,实现地下水采补平衡。从严控制城镇房地产建设用地,优化住房供应结构,促进房地产用地结构调整和优化。盘活存量用地,鼓励利用地上、地下空间土地使用权。进一步推进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健全完善经营性用地招拍挂制度。建立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技术推广体系,促进非常规能源的综合利用,最大限度地满足用能需要。发展绿色矿业,加快推进绿色矿山建设,提高矿产资源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
(十六)健全法规规章。加强生态文明领域法制建设,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实现改革决策和立法决策相统一、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依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为我区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制度保障。按照国家清理现行法律法规中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不相适应内容的要求,及时就与我区相关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向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提出清理和规范的建议。
(十七)完善标准体系。进一步规范地方标准化法规规章,清理规范性文件,建立并完善标准化协调推进机制。围绕大兴安岭林区生态保护与经济转型,构建现代林业标准体系;围绕“六大产业”发展,构建产业化标准体系;围绕主要污染物排放,重点加强大气、水、土壤环境质量相关标准的贯彻落实工作。新建燃煤锅炉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
(十八)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和用途管制制度。加快推进全区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2016年前完成地、县两级不动产登记机构设置、人员划转,2017年初步完成信息基础平台建设、登记标准等项工作。完成新林区不动产统一登记试点工作。对尚未确权的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生态空间开展权籍调查,逐步进行确权登记。积极开展江河湖泊管理与保护范围内土地划界确权工作,完成全区国有江河湖泊管理与保护范围的划定。严格节能评估审查制度,从源头把控不合理能源消耗。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制度,严格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完善取水许可和用水台账建设。坚持并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和节约用地制度,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管控,加强土地用途转用许可管理。完善矿产资源规划制度,强化矿产开发准入管理。
(十九)完善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完善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严禁无证排污和超标准、超总量排污。实行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适时调整主要污染物指标种类,纳入约束性指标。将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总量、排放去向等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范围。严肃查处环境违法问题,规范实施程序,对查封、扣押实施全过程监督。建立健全跨部门、区域和流域的水环境保护议事协调机制。督促重点排污单位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二十)严守资源环境生态红线。我区与全省同步开展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继续实施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管理,实行最严格水资源、林地、草原和湿地保护制度。加快推进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将城镇周边和交通沿线的优质耕地优先划为基本农田;完成城镇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开展地、县环境承载能力评价,实施差别化环境准入政策。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协调推进机制,以主体功能区为基础,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科学划定森林、草原、湿地等领域生态保护红线。强化地方政府和重点国有林区的林地、草原和湿地保护主体责任。严格限制林地转为建设用地,实行林地面积占补平衡,依法开展被侵权占用林地的清理回收工作,严厉打击非法毁林、毁湿、毁草行为。到2020年,全区确保森林保有量不低于676.45万公顷。
(二十一)完善经济政策。完善居民阶梯电价制度,加大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政策实施力度。推进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加快电力市场化改革。进一步完善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实现天然气存量和增量价格并轨,推进落实居民阶梯气价制度。进一步理顺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加快实施城镇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制度,推行水利工程向农业供水计量收费,促进节约用水。按照“污染付费、公平负担、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完善环境价费政策,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收费标准。推行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完善排污权交易价格体系。严格落实脱硫、脱硝和除尘环保电价政策。实行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对污染物排放浓度值高于排放限值或者污染物排放量高于排放总量指标的加倍征收排污费,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企业治污减排。
(二十二)推行市场化机制。在节能环保领域探索推广PPP模式,培育发展合同能源管理、环境污染治理等市场化新机制,加强要素资源的优化融合和政策集成。在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领域,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对国家分配的建设规模实施投资主体公开招标。鼓励污水、垃圾处理领域打破行政区域界限,整合分散运营模式,推行跨区域建设运营试点,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授予投资企业区域性特许经营权,实行统一管理,降低建设和运营成本。鼓励节能服务公司积极参与电机能效提升、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余热余压利用等国家和省重点节能改造工程,培育一批有规模、有实力、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和产品的节能服务公司做大做强。搭建工业节能新产品、新技术、新装备生产企业与重点使用单位对接交流平台。深化环境公用设施经营管理体制改革,鼓励工业园区引入环境服务公司,开展集中式、专业化治理。
(二十三)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按照“谁保护、谁受益,谁污染、谁补偿”的原则,逐步探索生态补偿试点,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两江”源头流域水质生态补偿机制。依据国家和我省财力,逐步扩大森林生态效益资金规模,提高补偿标准。开展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的县、区,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科学合理使用转移支付生态补偿资金,将转移支付资金用于生态环境保护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二十四)健全政绩考核制度。完善政绩考核办法,将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指标纳入地区和县、区、林业局经济社会发展主要责任指标考核评价体系,考评结果作为评价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的主要内容,严格执行考核办法和标准,并根据区域主体功能定位,实行差别化考核。对农产品主产区和重点生态功能区分别实行农业优先和生态保护优先的绩效评价;对禁止开发的重点生态功能区重点评价其自然文化资源的原真性、完整性。探索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和环境责任离任审计。
(二十五)完善责任追究制度。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制定《大兴安岭地区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实施细则》,完善节能减排及控制温室气体排放问责制度。对违背科学发展要求、造成资源环境生态严重破坏的要记录在案,实行终身追责,不得转任重要职务或提拔使用,已经调离的也要问责。对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工作不力的,要及时诫勉谈话;对不顾资源和生态环境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领导责任;对履职不力、监管不严、失职渎职的,要依纪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监管责任。
(二十六)加强统计监测。积极推动实施“互联网+”行动计划,依托云计算、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加快重点用能单位企业端能耗在线监测平台建设,完善政府端能耗在线监测平台,到2020年,力争全区重点用能单位企业端平台建设率达到80%,全部纳入实时监测范围。加强基础数据统计和监测,建立起覆盖各县、区的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网络,实现监测信息实时发布;建立土壤环境监测网,科学合理布设监测点位。优化水环境监测网,实现国、省控断面覆盖到县、区;加强对城镇地表水水源地、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和入河排污口监测工作,严格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监督管理。改善水源保护区生态环境,提升水源应急监测和应急供水能力,单一水源供水的城镇基本完成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建设。建立地区生态环境遥感监测网,遥感监测实现覆盖全区;推进监测站标准化建设,实现整体验收。
(二十七)强化执法监督。推广随机抽查工作机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杜绝环境监管随意性。实施网格监管,明晰层级监督责任,实现环境监管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无缝对接、全面覆盖。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共享,建立综合网络平台。认真执行新修订的《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黑龙江省森林防火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建立完善的林业执法监督体系,强化林业综合执法能力。推进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加强基层环境监察执法力量,2020年底前,80%以上的环境监察机构要配备使用便携式手持移动执法终端。健全环境监管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将环境监察执法经费纳入各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
(二十八)增强全民生态文明意识。开展好世界地球日、世界环境日、世界森林日、世界水日和全国节能宣传周等主题宣传活动,广泛宣传生态文化,提升公众生态道德意识。加强资源环境国情、省情、区情宣传,大力普及生态文明法律法规、科学知识等,推选出一批在生态文明建设实践探索、宣传教育、理论研究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集体和个人,为全社会树立典型和榜样。
(二十九)培育绿色生活方式。倡导绿色居住,推广节水器具、节电灯具、节能家电。严格实行营运车辆燃料消耗量准入制度,继续推进LNG(液化天然气)、电动汽车在道路运输、城镇公交和出租汽车中的应用,争取“十三五”期间有计划地在公交行业使用新能源车辆。加快新能源汽车应用以及充换电设施的统筹规划和统一布局,对购置列入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的新能源汽车,确保补贴足额到位。鼓励和支持绿色化创新,努力减少直至杜绝资源严重浪费和过度消费现象,实现生活方式绿色化转型。
(三十)鼓励公众广泛参与。完善公众参与制度,及时准确披露各类环境信息,依法公开环境质量、环境监测、突发环境事件以及环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排污费的征收情况等信息,尊重和保障公众知情权,维护公众环境权益。将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在建设项目立项、实施、后评价等环节,有序增加公众参与度。充分发挥环保志愿者联合会的桥梁纽带和引领示范作用,引导民间组织和志愿者积极参与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生态文明建设领域各类社会组织有序健康发展。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统筹推进。各级党委、政府要深刻认识生态文明建设的极端重要性,切实担负起辖区内生态文明建设的主体责任,加快形成党政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其他领导配合抓的生态文明建设工作格局。要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加强与相关规划的衔接和协调,确保生态文明建设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共同部署、共同推进、共同落实。
(二)强化协调,形成合力。健全推进全区生态文明建设的议事协调机制,及时破解矛盾和问题,统筹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全区发改、财政(财务)、编制管理、法制、人社、住建、水利、电力、环保、教育、卫生计生、文化广电、民政、公安、司法、交通、审计、统计、监察、国土资源、农业、畜牧、旅游、工信、科技、工商、质监、安监、商务、物价、机关事务管理、计划统计、营林、防火、森林资源管理、碳汇资源管理、绿色产业发展、野生动植物保护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承担任务,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形成生态文明建设的强大合力。
(三)因地制宜,积极探索。各县、区、林业局要抓紧组织编制实施生态文明建设方案,充分考虑资源环境禀赋、主体功能定位等要素条件,积极探索实践本区域生态文明建设的制度创新、有效路径和运作模式,及时总结经验做法,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四)扩大交流,广泛合作。不断深化和扩大与国内外、省内外有关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进一步拓展环境污染应急和环境教育等方面合作范围,扩大合作成果。鼓励、指导边境城镇开展与俄方相邻地区的环境保护合作交流。
(五)明确责任,狠抓落实。建立健全生态文明建设责任制,把生态文明建设各项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位。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将贯彻落实情况及时向地委、行署报告;各级人大、政协要加强对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的依法监督和民主监督;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强化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监督检查和效能监察;各级党委、政府督查部门要把生态文明建设工作落实情况纳入重大事项督查范围,加强日常督查和重点督查,保证全面完成全区生态文明建设目标任务。
此文件已经省委法规部门审核通过,现下发执行,原《中共大兴安岭地委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实施意见》(〔2016〕1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