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财政、金融体制改革
第三节 财政、金融体制改革
一、财政体制改革
从1985年开始,全省财政实行了“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的管理体制改革,税种基本上按“利改税”后的税种设置。收入分为中央固定收入、地方收入和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支出分为中央财政支出和地方财政支出。这一改革调动了各级财政增收和节支的积极性。1988年,根据省委提出的完善全省“分灶吃饭”的财政体制,实行了省对地市、地市对县多种形式的财政大包干。省财政对各地市的上缴实行“递增包干或比例包干”的办法。
从1994年1月起,全省又实行了“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这一体制将税种统一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同时核定地方收支数额,逐步实行了比较规范的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制度。“分税制”改革进一步强化了预算约束,调动了各级政府科学理财的积极性,确保了全省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同时,黑龙江省政府制定了《黑龙江省过渡期转移支付方案》,实施了过渡期省对地市的转移支付制度。“分税制”改革促进全省财政收支于1996年首次实现了自求平衡。随后,全省又积极推进财政支出管理改革,开展部门预算试编工作,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试点工作,加强了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运营体系建设。2000年,全省按照“一要吃饭、二要建设,量入为出、开源节流”的原则,逐步建立和完善公共财政框架,大力推行政府采购制度,推进国库集中收付等各项财政制度改革。改革促进了全省财政工作的全面发展,这一年,全省财政总收入完成370.6亿元,比1999年增长15.5%,增幅比前5年平均增幅高1.5个百分点。
二、金融体制改革
金融体制改革首先是从金融机构的调整开始的。根据国家规定,1984年4月,中国工商银行黑龙江省分行成立,承办原人民银行的工商信贷、城镇居民储蓄、结算等具体业务。国家外汇管理局黑龙江分局从中国银行哈尔滨分行划分出来,成为在中国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领导下的统一管理国家外汇的专门机构。1985年,黑龙江省建设银行的信贷业务开始纳入银行序列,同时全省建立了存款准备金制度和中央银行对专业银行的贷款制度。至此,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对分支行业务实行垂直领导的中央银行制度的基本框架基本确立,管理与运作相对分离的二级银行体制初步形成。1988年5月,省第六次党代会的报告提出,要发展资金市场,运用多种方式聚集和融通资金,建立和健全证券发行、交易和外汇调剂市场,相应加快专业银行企业化步伐,开辟更多的资金渠道增加资金供给能力。1993年以来,全省金融改革步伐进一步加快,以中国人民银行为领导,以工商、农业、中国、建设四家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交通、光大、城市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等多种金融机构为补充的金融体系逐步形成,专业银行商业化改革、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外汇市场改革稳步推进,中央银行的金融监管、金融服务和对经济的宏观调控能力得到加强。1995年,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黑龙江省分行成立,实现了政策性金融业务与商业性金融业务的分离。1999年,根据国家规定,全省进行了人民银行机构改革,原黑龙江省人民银行和哈尔滨市人民银行撤销,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成立,全省各国有银行的黑龙江省分行和哈尔滨市分行也按各自改革方案合并,精简了机构,调整了职能,为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制化、规范化、多样化和国际化的现代金融体系和金融制度打下了坚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