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机构改革
第二节 机构改革
根据党的十三大关于政治体制改革近期目标的要求,1988年全省各级党政机构普遍进行了精简。省委要求通过这次精简,提高机关工作效率、建立科学、高效的工作秩序。省委的工作部门定为:办公厅、政研室、组织部、宣传部和统战部。省委不设与政府工作重复的部门,农村工作部撤消,改为农业办公室,1989年又改称农业委员会,是省政府序列的职能部门。省委保密委员会办公室与政府保密局合为一套机构,两个牌子。省委机关党委和省政府机关党委改建为省委直属机关党的工作委员会和省政府直属机关党的工作委员会,属省委派出机构。还对省直非常设的各种委员会、领导小组、指挥部、临时办公室等进行了清理整顿,撤销了18个,保留了54个。与此同时,省委还撤销省政府部门党组(分党组)和调整纪检组。省委为了保证地方机构改革的顺利进行,对市地县机构改革和严格控制增设机构、提高机构规格、增加编制等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
1990年4月,省委根据党中央关于加强党的建设的文件精神,决定恢复政府各部门党组,同时批准和新建省直纪检组。9月,为进一步加强全省高等院校党的工作的领导,省委决定省委高等院校临时工作委员会改为省委高等院校工作委员会,作为省委的派出机构,负责全省高等院校党的工作。
1991年5月,省委、省政府为了加强全省各级党政群机关机构编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及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规定,下发了《黑龙江省党政群机关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规定》对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管理机构、管理权限与审批程序等都作了明确规定。同时,转发了省编制委员会《关于清理整顿市地县(市)机构编制的实施方案》。6月,省委、省政府下发了《黑龙江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11月,省委、省政府又下发了《关于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冻结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通知〉的通知》,要求此后各级编制部门不再受理增设机构、提高机构规格、增加党群机关编制事宜,各级党委、政府原则上不再讨论,机构控制在规定的数额之内;对非常设机构进行清理整顿;党政机关原则上实行人员总数冻结;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也原则上冻结;省直各有关部门遵守机构编制纪律,不从本部门的需要出发干预下面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在各种检查评比中,不再将是否设置机构作为评分标准。
二、机构改革
1994年11月,党中央、国务院批准《黑龙江省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翌年4月,省委、省政府批准了省编委《关于省直机构改革实施意见》。这次机构改革是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目标,按照政企职能分开和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着力于转变职能,理顺关系。省委决定高等学校工作委员会不单独设置,其职能并入政府教育委员会,一个机构,两块牌子;撤销省委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和省政府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组建省直机关工作委员会,为省委派出机构;省委老干部局改由省委组织部管理;省委保密委员会办公室(省国家保密局)改由省委办公厅管理。
同时,省委、省政府召开机构改革和推行公务员制度工作会议,要求全面搞好机构改革和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规范机关工作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下半年,经省委同意,下发了《关于机构改革中省直机关党组织职能、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的意见》,要求规范机关党组织工作机构的设置。
1998年4月,根据党的十五大精神和中央部署,省第八次党代表大会的报告要求全省下决心搞好机构改革,着力解决机构庞大、人员臃肿、政企不分的问题,建立起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行政管理体系。同月,省委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严格控制增设机构、增加人员编制和机构升格的通知》。《通知》要求除党中央、国务院明确要求以及省委决定需要增设机构、机构升格和增加人员编制外,各地停止增设机构、提高机构规格;严格控制增加事业单位;严格控制编制人员;加强领导职数管理;加强人员结构管理。2000年5月,省委、省政府召开机构改革动员大会,宣布省委、省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经过这次调整改革,省政府工作部门由67个减为41个,另设部门管理机构4个,议事协调办事机构2个;省委工作部门9个,部门管理机构4个,与省政府合署办公机构1个。省政府机关行政编制由5276个减为2744个,精简48%;政法专项编制由现有的1391个减为1043个;省委机关行政编制由现有的1221个减为977个,精简20%,省政府序列的改革调整已于2000年末之前完成,省委序列于2001年上半年进行。随后地市县乡机构改革也全面开始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