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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第四节 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一、实行村民自治

  1988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在全国范围内试行。1990年黑龙江省制定了《黑龙江省实施〈村委会组织法〉办法》,并通过换届选举和组织整顿健全了村委会组织机构,在全国首先确立了村民代表议事制度。到年末,全省建立村委会14639个,村民小组58856个。村委会一般由主任、副主任及委员3-7人组成,下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文教卫生和民政福利4个工作委员会,有的村还设立了经济管理、计划生育等工作委员会。
  1992年,根据民政部《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村民自治示范活动的通知》精神,省政府印发了《全省村民自治活动方案》,开展村民自治活动。《方案》要求制定村委会选举办法,实现民主选举;建立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实现民主决策;制定村民自治章程,实现民主管理;建立村务、财务公开制度,实现民主监督。在这次活动中,全省各地村委会普遍建立了《村民委员会工作规则》、《财务管理制度》、《村务公开化制度》,并在村规民约的基础上制定了《村民自治章程》。绝大多数的村建立村民代表议事制度,定期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本村重大事项,反映群众意见和要求,测评和监督村委会成员,使农民行使了当家作主的权力。
  1999年7月,省委、省政府在穆棱县召开全省村民自治工作座谈会,9个单位就如何深化村民自治、扩大基层民主、促进农村稳定与发展等问题介绍了经验。10月,省人大十二次常委会通过了《黑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规定年满18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村民委员会成员由村民直接、差额、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使村委会的选举制度进一步规范化、法制化。

  二、加强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建设

  1998年5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在农村普遍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通知》,把农村基层民主制度建设工作由部门行为变为各级党委和政府的行为。按《通知》要求,省委、省政府于7月召开了全省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建设推进会议,并制定下发了文件提出实施意见。8月,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在全省农村进一步加强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建设的意见》,要求两年之内,抓好建立健全村务公开制度、民主议事(决策)制度、民主理财制度、民主选举和评议村干部制度、村规民约制度。
  省委、省政府还决定抽调2.5万名年轻后备干部和有一定基层工作经验的干部,组成工作组深入农村,在促农救灾工作中,把学习贯彻落实《意见》也作为重要任务,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