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第二节 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一、创建文明城市
1986年3月,省委、省政府召开省级文明单位命名大会,提出精神文明建设仍然要把党风和社会风气的根本好转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要继续抓好十个城市、百个县镇的文明建设竞赛,搞好文明城市的创建活动。根据会议要求,全省在创建文明城市活动中,以培育“四有”(即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市民和促进城市综合发展为根本任务,以形成优美环境、优良秩序、优质服务、优化管理为基本内容,以创建文明单位、文明系统、文明小区、文明城市竞赛活动为载体,突出重点,整体推进。在活动开展中,各市(地)县把广泛发动群众,增强群众参与的自觉性作为文明城市创建工作的基础来抓,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进行宣传发动,颁布《市民公约》、《市民守则》、《文明城市管理办法》等进行具体规范。引导市民在“争创文明城、人人做贡献”、“建文明城、做文明市民”等项活动中,做到敬业乐群、岗位奉献、文明礼貌、遵纪守法、见义勇为,充分发挥文明城市创建活动在精神文明建设中的示范、带动、辐射作用。
在文明城市创建中,广泛开展了创建文明单位活动。1989年6月,省政府颁布实施《黑龙江省文明单位建设暂行规定》。10月,省文明办两次举办了以《黑龙江省文明单位建设暂行规定》为主要内容的培训班,对各市地县区和省直各厅局及其直属单位负责同志650人进行了集中培训。1994年2月,省人大常委会八届八次会议通过了《黑龙江省文明单位建设条例》,使本省的精神文明建设向法制化轨道迈出了重要一步。3月,召开的全省宣传思想工作会议指出,深入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党的基本路线教育,把文明单位建设活动引向深入,为促进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提供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这是目前的主旋律。会议决定对最佳文明单位标兵和最佳服务标兵要大张旗鼓地进行表彰与宣传。1995年12月,省委、省政府制定了《关于重新命名省级文明单位(标兵)的决定》,对满4年的省级文明单位(标兵)进行重新申报、考核和命名,从而解决了文明单位称号终身制问题。1985年至1997年,全省先后命名省级文明单位及文明标兵8批,表彰文明单位创建先进集体1964个,先进个人1224人。
二、创建文明村镇
1986年1月,省委书记孙维本在全省农村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要求,农村的精神文明建设当前要突出抓好对广大农民和基层干部的形势政策教育,要着眼于党风和社会风气的根本好转,要下力气把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好,要在两个文明建设上取得成果,农村的各级领导必须坚持多为群众做实事的作风。7月召开的全省文明建设经验交流会强调指出,今后一个时期文明村建设仍要贯彻积极领导、热情扶持、稳步发展、讲究实效的方针,以实现党风、村风、民风好转为重点,以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新型农民为目标,积极开展农村的精神文明建设。之后,全省村镇以“五抓”、“五治”、“五变”(抓思想建设,治旧变新;抓文化科学,治愚变智;抓环境建设,治脏变净;抓社会治安,治乱变安;抓生产发展,治穷变富)为基本内容,围绕农村改革和经济建设,加强思想建设、道德风尚建设、民主法制建设、科技文化建设、公益福利事业建设和环境建设,使文明村镇建设高质量、大面积地开展起来。1989年3月,省委、省政府召开第三批省级文明单位标兵和第四批省级文明单位命名表彰大会,呼兰县双井乡隆卜村等20个村被授予文明村称号。
1992年7月,全省“讲精神文明、比科技治富、建设社会主义文明村”活动绥化现场会提出了文明村建设总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以奔小康为目标,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广泛深入地开展“讲、比、建”活动,努力提高农民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为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12月,省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召开会议,要求抓好农村的“讲、比、建”活动,把精神文明建设落实到基层。会后,各地认真开展了“讲、比、建”活动,树立了一些文明村镇典型。1993年11月,中宣部在福建省三明市召开了全国文明办主任工作座谈会,黑龙江省绥化市在会上介绍了开展“讲、比、建”活动的工作经验。1996年以来,全省确立8个国家级、20个省级文明村镇示范点。各市地县也多层次树立典型,县有示范乡,乡有示范村,村有示范屯,屯有示范户。在示范点带动下,全省文明村镇建设以点带面,滚动发展。
随着我国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不断完善,农户既是农村基本的社会细胞,又是基本的生产经营主体。针对农村这一特点,黑龙江省把评选“十星级文明户”活动作为文明村镇建设的关键环节。推广定、懂、报、创、帮、评、亮、查、树、奖的“十字运作法”(即定星、懂星、报星、创星、帮星、评星、亮星、查星、树星、奖星)。这项活动的开展,强化了家庭这个社会细胞,促进了政策落实,弘扬了社会新风,夯实了文明村镇基础。
1997年,黑龙江省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颁布的《黑龙江省文明村镇建设管理办法》,把这一群众性活动纳入了法制化轨道。各地从实际出发建立了领导责任机制、工作考核机制、奖励机制,推动了“文明户”健康发展,给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注入了生机和活力。
三、创建文明行业
1986年12月,省委提出各行业要选好精神文明建设的“突破口”,以加强职业道德建设为重点,有的放矢地进行工作。1989年3月,省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召开会议确定,要在全省深入进行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教育,广泛开展“三文明”(说文明话、办文明事、做文明人)和移风易俗活动。之后,全省在发动各行各业制定职业道德规范时,把重点放在与人民生活关系密切、相关影响较大的商业、服务业、医疗卫生和交通等行业。各行业还利用3年左右时间对从业人员进行了职业道德基础知识培训。1992年5月,省文明办与省电大在鸡西市召开了全省职业道德教育汇报会,会议有13个市地和系统汇报了情况,有16个基层单位进行了大会经验交流,会议还参观了鸡西市8个职业道德教育的典型单位。
1994年3月召开的全省宣传思想工作会议提出,要把职业道德教育与制定行业和岗位行为规范结合起来,发挥道德力量在经济生活中的评判作用的做法,给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提供有益的经验。1996年6月,省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委员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在全省窗口服务行业开展“让群众满意、放心”系列活动。省交通厅、省医药管理局、哈尔滨市“货真价实满意店”竞赛活动组委会向全省窗口服务行业发出了倡议。倡议强调在人民群众关心的窗口行业开展“满意、放心”活动,目的是加强行业职业道德建设,带动和促进全社会风气的好转。之后,各窗口单位积极响应倡议,从各自的实际和特点出发,抓住群众最关心的热点问题,开展具有行业特点的文明创建活动。1997年初,全省有15个行业被国家评为文明示范点。这年春节期间,在全省“窗口行业”继续开展了以推动社会服务承诺制为主要内容的“让群众满意、放心”系列活动,推广“哈一百”、秋林公司等5家全国“百城万店无假货”先进单位经验,评选省级“百城万店无假货”先进单位47个,对其先进经验进行了广泛宣传。4月,省委宣传部印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重大典型宣传报道工作的意见》,指出对重大典型的宣传报道,要进一步加强统筹安排和协同动作,增强合力效应,形成大的声势和氛围,充分发挥重大典型的引导和带动作用。同时,省委宣传部、省经贸委、省总工会、团省委、省精神文明办联合发出《关于在全省企业职工中开展“树、创、做”职业道德教育活动的方案》,决定在全省开展“树行业新风,创一流业绩、做文明职工”的职业道德教育活动。为贯彻落实《方案》精神,各地各部门联系实际、突出重点,采取典型示范、整体推进的办法,有力地推动了“树、创、做”活动的开展。
在全省开展的“树、创、做”职业道德教育活动中,涌现出了一大批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根据各市地、系统和有关部门的推荐,省委宣传部、省经贸委、省总工会、团省委、省精神文明办1999年初决定授予哈尔滨市中央商城等72个单位“树、创、做”活动先进单位荣誉称号,授予王庆奎等85名同志“树、创、做”活动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2000年1月召开的全省宣传部长会议强调:文明行业建设要突出抓好党政机关、执法部门、窗口单位“服务人民、奉献社会”的活动。要巩固和发展已有的文明单位的创建成果,推动其他行业、单位的创建活动,取消名不副实单位的荣誉称号。在会议精神的指导下,以“服务人民、奉献社会”为宗旨的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在各行业中展开。
四、军警民共建活动
1986年2月,在省和哈尔滨市党政军领导共同参加的军政团结共建美好家园座谈会上,省委书记孙维本提出,在新的一年里我们驻省部队要和黑龙江人民一起共建伟大祖国的锦绣河山,共建中华民族的精神文明,共建黑龙江省的美好家园。这一年驻本省部队在军警民共建活动中,从初期抓环境卫生和文化设施发展转入到支援地方工程公益建设,直接为国家经济建设做贡献。
1987年7月,省委召开的全省军警民共建共育经验交流会,号召全省各级领导、广大党员、干部群众和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指战员要认真学习、运用和传播先进事迹、先进经验,争做军警民共建的先进典型。1990年7月,129个军地单位、159名军警民共建先进个人受到省委、省政府表彰。1993年7月,省委、省政府再次召开军警民共建共育经验交流会,要求在共建共育工作中,把培养“四有”新人作为根本目标,贯穿于共建共育活动的始终。1994年11月,中宣部、解放军总政治部联合在京召开了军民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先进集体表彰会,本省有佳木斯市向阳区和解放军81160部队等5个共建单位对子被通报表彰。
为了总结交流全省军警民共建共育工作经验,1997年5月,省委、省政府召开了全省精神文明建设暨军警民共建共育表彰大会,69个先进集体、64个先进个人受到表彰,10个单位介绍了军警民结对共建共育的经验。
到2000年全省有军警民共建点8000多个,其中受到省部级以上表彰的952个,有力地带动了全省的精神文明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