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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异地管辖
行政案件异地管辖
2014年8月,省法院制发《关于行政案件异地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9月1日正式施行。规定除原告书面申请不需要异地管辖外,以县级人民政府为被告的案件,除依法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以外,由被告所在地之外的基层法院管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以同级人民政府为被告的案件,由被告所在地之外的中级法院管辖。
(刘东海 祝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