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监管 概况 2014年,黑龙江银监局积极应对经济发展复杂局面,着力引导银行业支持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着力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着力推动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改革发展,扎实做好各项工作,实现了银行业稳健发展。黑龙江银监局于2003年10月15日正式挂牌成立,同年在全省12个地市银监分局全部挂牌成立。主要职责包括:制定监管法规、制度方面的实施细则和规定;审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业务范围;组织实施对全省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依法查处金融违法违规行为;审查省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统计、分析、上报全省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数据、信息,并依据银监会授权予以披露;分析、研究省内的金融风险,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提出存款类金融机构紧急风险处置的意见和建议;承办银监会交办的其他事项。目前,黑龙江银监局负责监管的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机构及分支机构主要包括:2家政策性银行及国家开发银行、5家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7家股份制商业银行、6家城市商业银行(其中,龙江银行、哈尔滨银行2家本地法人机构)、7家外资银行、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1家信托公司、1家金融租赁公司、3家财务公司、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法人机构117家(包括:省联社、市(地)级联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商业银行、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截至2014年末,全省银行业总资产达到2.79万亿元,辖内共设有各类机构网点6474家,金融从业人员124506人。
信贷 在黑龙江省经济下行过程中,认真分析全省经济发展优势和潜力,通过优化信贷投放结构,积极配合黑龙江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在全省经济增速明显回落的情况下,加大信贷投放力度,使黑龙江省信贷投放高于全国平均增速并大大高于黑龙江省GDP增速,实现了稳中求优、优中求进。特别是在国家大力支持农业和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下,2014年末全省银行业涉农贷款余额达5724亿元,比年初增长22.6%,高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5.5个百分点;小微企业贷款余额2782.11亿元,比年初增长9.6%,小微企业贷款获得率达到较高水平。
金融改革 按照银监会的统一要求,省银监局和各相关银行机构成立了改革领导小组,分别从监管和操作层面设计了辖内银行业机构的总体改革思路,研究了改革措施,制定了改革方案,全面推进各项改革工作。通过深化改革,全省银行业业务治理体系得到规范,城商行资本市场融资取得突破,农信社改制工作效果显现,非银行金融机构运行效率不断提高。在推进改革的过程中,全省银行业对外开放也取得新进展,重点引进了民生银行、渣打银行,推动哈尔滨银行发起设立了哈银金融租赁公司。此外,进一步提高了民间资本在黑龙江省银行业的参股比例。
风险 积极缓释重点领域风险,把防控信贷业务风险、非信贷业务风险、案件风险作为全省守住风险底线的重点。按照银监会要求,建立了“双线”风险防控责任制,确保各风险防控主体责任得到有效落实。重点加强了对原有平台贷款的机构、期限和投向“三大结构调整”,配合政府开展了存量债务清理甄别工作,黑龙江省平台贷款投放主体已经逐步回归政策性银行,平台贷款风险得到缓释。积极推进调整房地产贷款结构,在全国房地产去泡沫化的过程中,全省银行业房地产贷款没有出现大规模的不良贷款反弹。积极推进救助全省面临经营困境的集团客户,及时控制风险蔓延,有效缓释了单体客户风险。主动引导加大不良贷款盘活力度,特别是针对前年严重洪涝灾害,黑龙江省银行业履行社会责任,共为受灾农户核销、展期、重组贷款和减免利息29.3亿元,减轻了农民负担。积极开展案件风险排查和安全评估,重点关注由案件和个别业务引发的单体机构风险,切实防范外部风险传染和信息科技风险。
监管 持续提升银行业监管有效性,充分发挥行政许可、监管评级、行政处罚等三个业务审查委员会作用,并对委员会工作机制进行了完善性后评估,进一步提高了监管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和透明化水平。着手修订了《监管手册》和《办事指南》,开展了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进一步完善了监管规制和工作程序。积极推动简政放权,全面优化市场准入管理,编制法人机构行政许可流程,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注重实行差异化监管,通过召开条线形势分析座谈会、法人机构监管联动会和审慎会谈等互动方式,向银行业机构通报情况、交流信息。通过建立现场检查立项统筹机制,加强对EAST系统现场检查技术和方法的创新应用,加大了违规问题处罚力度。此外,与省金融办初步搭建了银行业与政府部门沟通平台,建立了与政府有关方面的工作协调联席会议制度,提高了服务实体经济和化解地方金融风险的协同效率。
(吴思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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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银监局2014年监管工作会议 (省银监局 提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