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低保 2014年上半年,省政府按照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要求,建立全省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制度。5月13日,召开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第一次会议,明确各部门职责任务分工,确定全年重点工作。5月17日,省民政厅成立社会救助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召开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安排民政系统内部搞好社会救助衔接配合和统筹协调。6月13日,省政府召开成员单位联络员会议,安排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相关任务。各地推进统筹协调工作机制建设,截至年底,全省所有市(地)和94%的县(市)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1月5日,省政府下发首部统筹各项社会救助制度的规范性文件—一《黑龙江省贯彻〈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统筹构建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取暖救助9项制度和社会力量参与的“9+1”社会救助体系,覆盖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各个方面。2月13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出台《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绩效考评办法》,综合评估各地社会救助工作,建立严格的低保工作奖惩机制。4月2日,省民政厅下发《关于建立健全社会救助监督检查长效机制的通知》,是全省首个关于社会救助监督检查的综合性文件,确定专项督查、日常监督、跟踪回访等6项监察形式和责任追究、低保备案等5项监察制度,推动社会救助监督检查工作制度化、长态化实施。7月25日,省民政厅、人社厅、扶贫办出台《低保与城市就业、农村扶贫开发制度相衔接的指导意见》,通过产业带动或直接扶持帮助低保对象提高收入水平和自我发展能力,促进城乡低保管理应保尽保和应退即退。12月19日,省政府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将救助对象扩大到城乡全体居民。截至年底,全省58个市(地)、县(市)成立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新增工作人员174人。推进“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全省建立城镇“一门受理”综合服务平台69个,乡镇建立“一门受理”综合服务896个,建立社会救助服务窗口1457个。
推进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机制,全省覆盖率94%,服务困难群众就医。6月4日,省民政厅制定下发《全省“救急难”试点工作方案》,确定绥化市北林区等32家试点单位。8月29日,在绥化市北林区召开全省“救急难”试点工作会议,各市(地)、县(市)民政局长、低保局长参加会议。参会人员现场参观北林区社会救助服务大厅、乡镇公共服务中心和“民情在线”服务平台,推出“建立一个机制、制定一个方案、搭建一个平台、组建一支队伍、筹措一块资金”的六个一工作模式。民政部在全国救急难会议上,对黑龙江省试点工作经验给予肯定并在全国推广。
截至年底,全省有低保对象248.2万人。其中,城市低保对象130.9万人,农村低保对象117.3万人。全省农村五保供养对象13.4万人。省民政厅、省财政厅按照低保和五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要求,下发《关于做好提高城乡低保标准、财政补助水平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有关工作的通知》,从1月1日起,将全省城市低保标准由376元/月人提高到440元/月人,财政补助水平由282元/月人提高到297元/月人,将农村低保标准由2181元,年人提高到2700元/年人,财政补助水平由1483元/年人提高到1627元/年人,城乡低保标准同比分别增长17%和24%;将全省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由3648元/年人提高到5400元/年人,分散供养标准由2644元/年人提高到3800元/年人,同比分别增长48%和44%。全省平均救助封顶线为1万元,最高5万元,医疗救助比例60%。推进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牡丹江等地重特大疾病救助最高封顶线为20万元。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健全完善,新建农村养老机构20家,农村幸福院700余家,6家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和5名工作者被评为全国先进。全年,全省救助22226人次,其中救助儿童574人次。申报齐齐哈尔救助管理站为第二批全国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单位。联合省财政厅制定下发《黑龙江省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11月初,制定下发《2014年冬季救助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得到民政部社会事务司肯定,方案印发全国参阅。
(董艳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