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立法人大立法 2015年,省人大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8件、修改49件、废止3件,审查批准地方性法规6件。适应建设法治政府、优化发展环境的新要求,省人大常委会制定行政执法与监督条例,明确行政执法与监督的主体职责,建立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以及领导干部干预行政执法活动备案和责任追究制度,规定执法人员侵害企业合法权益、影响公正执法的法律责任,强化人大对行政执法的监督职责。为推动信息产业发展,培育新的消费增长点,针对电信设施建设存在的选址难、建设难、保护难等突出问题,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条例着重从规划体系和规范、支持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重新制定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细化禁止消费欺诈和霸王条款、保护消费者信息安全等方面的规定,完善方便快捷的纠纷解决机制,维护消费者权益。为推进绿色发展,凸显全省生态优势,重新制定湿地保护条例,破解谁都管、谁都不管的监管难题,明确监管职责,加大惩处力度。为提高司法鉴定公信力,新制定的司法鉴定管理条例,重点解决司法鉴定机构多头管理,且缺乏公正性、准确性的问题。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属地原则,重新制定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细化部门和群众团体的职责,设立见义勇为基金,彰显社会公平与正义。制定的历史文化建筑保护条例,明确历史文化建筑的保护范围,健全保护措施、保护性利用制度和社会公众监督机制。落实宪法宣誓制度,制定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办法。为推进实施精准扶贫、促进整体脱贫,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常委会审议农村扶贫开发、耕地保护两个条例草案。
(尹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