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社会保险 2015年,省社会保险扩面指标任务完成。截至年底,全省职工基本养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保险参保人数分别为1118万人、827.8万人、1594.8万人、512万人、357.1万人、312.8万人。
完善社保制度 出台《黑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启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出台《黑龙江省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核“一站式”服务实施细则》,规范退休审核。出台《领取企业基本养老金(待遇)资格认证管理办法(暂行)》,监管基金。出台《关于大力推进落实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通知》,基本实现省政府确定的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四统一、一分步”(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待遇支付标准、统一经办规程、统一信息系统,基金分步实现统收统支)工作目标,并在各市(地)实施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在全省范围内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
提高社保待遇水平 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连续11年调整,月人均基本养老金增至2120元。庆祝抗日战争胜利70周年,为全省1696人发放抗战纪念章,每人发放一次性慰问金5000元。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政府补贴由每月55元提高到70元,增长27.3%。失业保险金月人均水平由625元提高到882元,增长41.1%。参照基本养老金调整标准,同步提高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护理费及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
推动降低社会保险费率 按照国家要求,出台《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全省失业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由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调整为1.5%,个人缴费费率由本人工资的1%调整为0.5%。出台《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要求累计结余超过18个月的统筹地区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出台《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要求各市(地)将生育保险缴费费率降至0.5%以内。
(邢天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