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社会救助

社会救助


  2015年1月1日,省政府出台《黑龙江省贯彻<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构建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取暖救助、临时救助和社会力量参与的“9+1”救助体系,覆盖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各个方面。
  最低生活保障 全省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加强城乡低保规范化管理,救助下岗失业人员。连续第九年提高城乡低保标准,省民政厅、省财政厅下发《关于做好提高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保障水平有关工作的通知》,将全省城市低保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500元,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3500元,比上年分别提高13.6%、29.6%,较“十一五”末分别提高126.2%、191.7%。截至12月底,黑龙江省城乡低保标准均列全国第9位,惠及全省238.4万城乡低保对象。省民政厅、中国银监会黑龙江监管局出台《黑龙江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助开展社会救助家庭存款等金融资产信息查询暂行办法》,省民政厅、省统计局出台《黑龙江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办法》,提升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查的准确性。省民政厅、省编办、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等11个部门出台《关于开展社会救助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提升基层依法行政意识和服务群众工作能力,提高社会救助规范化管理水平。省政府办公厅出台《城乡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全面推进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省民政厅出台《关于推进社会救助与慈善事业衔接的通知》,最大限度缓解救助对象的困难,提升社会救助综合效益。省民政厅、省财政厅下发《关于着力推进“救急难”综合试点工作的通知》,确定31个“救急难”试点县(区),解决城乡居民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全省“救急难”综合试点工作得到民政部的肯定,并在全国推广。3月,省民政厅下发《关于继续做好四煤城及森工林区困难群众社会救助工作的通知》,对新增困难家庭全面摸底排查、登记造册、分类建档,将4.7万新增困难群众纳入低保救助范围。10月,省民政厅下发《关于切实做好“四煤城”转岗失业人员救助工作的紧急通知》,开展摸底排查和信息核对等工作。
  特困人员供养 全省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将全省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6200元,分散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4300元,比上年分别提高14.8%、13.2%,比“十一五”末分别提高158.3%、138.9%。截至12月末,农村五保集中和分散供养标准分列全国第12位、第14位,惠及全省13.3万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慈善事业 全年,省慈善总会接收捐赠款物2.5亿元,其中,执行国际药品援助项目价值约2.45亿元,接收捐赠资金400余万元。创新慈善捐赠项目渠道。设立“志愿服务支持基金”“生活益动基金”“立国集团助学基金”“健康龙江·癫痫防治慈善基金”等多支专项基金。启动“小额冠名基金”,用于开展助学、助困、助医、助残、志愿服务等慈善救助活动,规定凡个人年捐赠1200元以上、单位年捐赠60000元以上,即可设立该基金。建立黑龙江省慈善总会CIS形象识别系统,建立“黑龙江省慈善总会微信公众平台”,网络募集、项目推广、服务对接等功能。将慈善与“社会救助体系”相衔接。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规定,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为重点,设计并开展“冰城有爱”“慈善医疗济困”“重阳敬老”“金秋助学”“爱心快乐行”“启声儿童听力筛查”等救助项目,年内投入资金674.5万元,帮扶省内特困群体万余人。推进专项救助和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开展冬季、夏季街头专项救助活动,救助2.58万人次,其中流浪未成年人700人次。佳木斯市、齐齐哈尔市救助管理站列为全国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单位,申请中央补助资金3357万元,维修改造救助保护机构13所。

(董艳雪 曹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