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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防治

大气污染防治


  落实国家“大气十条”和《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2016-2018年)》目标任务,颁布实施《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全省淘汰城市建成区内燃煤小锅炉4652台,淘汰黄标车87917辆,完成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20台。投资近亿元建成100个大气自动监测站,大气颗粒物源解析、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重污染天气成因分析等工作跨入全国先进行列。深化重污染天气应急联络、值班、会商、预警、督查、信息报送等六项工作机制,加强会商研判,提高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和级别,2017年,共发出重污染天气预警通知26次,其中,全省各市(地)累计发布红色预警8次、橙色预警15次、黄色预警24次、蓝色预警30次,报送专报58期。强化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和管控,联席会议办公室共向发生重污染天气的城市下发环境监察通知37次,提前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2次。建立了哈大绥重点区域协作机制,推进区域协同监测、信息共享、系统防治、联合减排等工作。组织开展了八轮次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督查工作,对101家企业进行了行政处罚,其中按日连续处罚2家,查封生产设备11家,限制生产、停产整治4家,责令45家(次)企业落实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全省地级及以上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达88.7%,PM2.5年均浓度为36微克/立方米,全省12个考核城市PM10年均浓度为62微克/立方米,超额完成“大气十条”下达的目标任务,在国家《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终期考核结果为“优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