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救助 最低生活保障 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省政府办公厅下发《黑龙江省困难群众兜底保障救助体系建设方案》,进一步构建系统化、多元化、精细化的救助制度体系,实现救助政策全覆盖、救助范围无死角、精准救助促公平。省政府召开全省社会救助工作会议,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传达全国社会救助工作推进会议精神,分解困难群众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方案重点工作,部署“十三五”期间全省社会救助任务,省社会救助联席会议30个成员单位和各市、县政府分管负责同志以及民政局长参加会议。完善对象认定和标准核算体系。省民政厅会同扶贫、人社、残联等五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贯彻落实<黑龙江省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从省级层面完善农村低保认定指标体系和救助标准核算指标体系。提高保障标准。省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通过《提高全省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标准的方案》,将全省城市低保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540元,占上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35.7%。农村低保标准提高至每人每年3780元,占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40.1%,低保标准连续11年增长。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配套实施特困供养政策。省民政厅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下发《关于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认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从申请人及家庭拥有货币财产、机动车辆、房屋土地、高档生活消费品等七个方面明确特困人员财产认定条件,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特困供养对象重新认定工作。下发《关于确定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和照料护理指导标准的通知》,规定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照不低于城乡低保标准的1.3倍掌握,照料护理标准分全自理、半护理和全护理三个档次,指导标准分别为每人每年600元、1200元和1800元。截至年底,全省保障特困供养对象12.2万人。提高特困供养标准。城市特困集中供养标准提高至每人每年14520元,城市分散供养标准提高至每人每年10164元。农村特困集中供养标准提高至每人每年7548元,农村分散供养标准提高至每人每年5280元。
受灾人员救助 年内,黑龙江省灾害多发,多灾并发,特别是局部降雨集中、强度大,中西部旱灾持续时间长、危害重,个别中小型水库超汛限运行。省领导先后对民政救灾工作作出13次批示。省民政厅落实应急值守制度,发布预警信息200余次,向民政部报送灾害过程57个。派出20个工作组核查11个市(地)、29个县(市、区)的灾情,调拨救灾物资2.81万件。7月中旬,尚志市、苇河林业局遭受222毫米强降雨袭击,形成严重洪涝灾害。有三个林场交通、电力、通讯全部中断,1.8万人受灾,近2000人被困。省民政厅启动灾害响应机制,防汛、林业、民政、交通、电力、通讯等部门合力抗灾,灾后基本生活秩序稳定。根据全年灾区需救助人口的请求,民政部、财政部下达2017年中央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1.561亿元,省民政厅、省财政厅依据各地受灾实际、申请资金以及灾情核查等情况分配全年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全省137.09万人基本生活得到救助,受灾人员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得到检验。中央预算内投资1688万元支持肇州、杜蒙、嘉荫、海伦、孙吴、嫩江、逊克、漠河8个县级救灾物资储备库项目工程建设。开展全国、全省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工作,40个社区被评为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55个社区被评为全省综合减灾示范社区。
流浪乞讨人员专项救助 截至12月4日,全省救助流浪乞讨人员24028人次。完成黑龙江省在北京长期滞留的流浪精神病人接回工作。全省统一部署开展2016-2017年度“冬季送温暖”“夏季送清凉”专项救助行动,冬季专项救助12583人次,夏季专项救助4608人次。召开全省救助管理站长业务培训暨站外托养检查整改工作会议。电报下发《关于迅速贯彻落实全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做好救助管理机构站外托养检查整改工作的紧急通知》。出台《关于近期建立对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检查整改情况“每日一报”制度的通知》《关于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发现报告机制的通知》。
(杨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