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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三篇 常务委员会会议


  《黑龙江省政协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规定: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1986年1月至2005年12月的20年期间,黑龙江省政协共召开常务委员会会议103次。除专门研究决定人事问题和在省政协全体委员会议期间召开的会议外,其他会议的列席人员范围一般是:在黑龙江省的全国政协委员、省辖市政协主席和政协地区工委主任(政协地区联络处负责人)、省政协专委会副主任、省政协机关厅级干部、政协之友社总干事(八届政协联谊会常务副会长、秘书长,九届政协老委员联谊会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北方时报社负责人等。在协商讨论重要议题时,邀请省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20年期间,省政协常委会议传达学习了中共中央、全国政协和中共黑龙江省委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召集并主持了全体委员会议,协商讨论了全省大政方针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事项,审议通过了重点调查视察报告46份,形成常务委员会建议案14份,召开常委重点专题座谈会3次,协商议政质量不断提高,民主监督力度不断增强。同时,对省政协及全省各级政协组织的工作和自身建设,做出了许多重要的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