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篇 专门委员会
第四篇 专门委员会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规定:专门委员会是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的工作机构,是政协工作的重要基础,是政协履行职能的重要方式。专门委员会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的各项任务,从实际出发开展工作专门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团结和联系委员及各族、各界人士,学习、宣传国家的方针政策,积极反映社情民意:就国家大政方针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重要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选择其中具有综合性、全局性、前瞻性的课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建设和提案;维护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促进祖国和平统一,加强同各国人民的友好往来和合作;组织各种活动,努力为委员知情出力、履行职责创造条件。
政协黑龙江省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是在省政协常委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在全体委员会议闭会期间,组织委员开展经常性活动的工作机构。
省政协五届委员会后期共设置6个委员会,1986年12月22日,经省政协五届第十八次常委会议讨论决定,将原有的工作组、学习、文史资料研究、祖国统一、咨询服务、提案等6个委员会调整为8个工作委员会,即:经济科技工作委员会、文教卫生工作委员会、祖国统一海外联络工作委员会、学习宣传工作委员会、文史资料研究工作委员会、提案工作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族宗教工作委员会。到1987年3月,8个委员会及所属办公室调整完毕。
各个工作委员会的主任由副主席兼任,配备一名专职副主任,负责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同时配备若干兼职副主任,由各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和党政有关部门的负责人担任。
1988年8月,经省政协六届第四次常委会议讨论决定,将省政协的8个工作委员会改设为专门委员会,作为政协全体委员会议闭会期间组织政协委员进行经常性活动的工作机构,即:提案委员会、学习委员会、文史资料委员会、经济科技委员会、文教卫生委员会、法制委员会、民族宗教委员会、祖国统一华侨外事委员会。各委员会的主任多数是由省政协副主席兼任,副主任也多数为兼职。各专门委员会下设一个处级办公室。
1993年1月,经省政协七届第一次常委会议讨论决定:将学习委员会改设为学习外事委员会,将祖国统一华侨外事委员会改设为祖国统一华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由常委担任,副主席不再兼任。
1996年2月,根据《黑龙江省政协机关机构改革方案》的有关规定,经省政协七届第十六次常委会议讨论通过,决定将8个专门委员会调整为7个专门委员会,对其中5个专门委员会的部分工作任务和名称作了适当调整。即:把学习外事委员会与文史资料委员会合并,组建了文史和学习委员会,把外事工作划出;将经济科技委员会调整为经济委员会,把科技工作划出;将文教卫生委员会调整为科教文卫体委员会,纳入科技工作,把妇青工作划出;法制委员会纳入妇青工作,调整为妇青和法制委员会;将祖国统一华侨委员会调整为台港澳侨联络和外事委员会,纳入外事工作。
1996年7月,经省政协七届第十九次常委会议讨论决定:将妇青和法制委员会更名为社会和法制委员会。
2003年1月,经省政协九届第一次常委会议讨论决定:增设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其主要任务是就人口、计划生育、资源环境的保护、开发和利用等方面的问题进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
省政协九届委员会共设置8个专门委员会,即:提案委员会、文史和学习委员会、经济委员会、科教文卫体委员会、社会和法制委员会、民族和宗教委员会、台港澳侨联络和外事委员会、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