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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机构职能

第四章 提案委员会

第一节 机构职能


  一、工作机构

  提案委员会是由每届政协黑龙江省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闭会后,经省政协常委会议审议通过,由提案审查委员会作为提案委员会,列入专门委员会序列,每届任期5年。提案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由常委会议决定。
  提案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是提案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是省政协机关的组成部分。
  提案委员会在主管副主席领导下开展工作。提案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专职副主任主持。认真贯彻执行政协黑龙江省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向省政协常务委员会议或主席会议报告提案工作完成情况。政协黑龙江省委员会全体会议期间向常务委员会议或主席会议报告提案审查情况。
  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讨论和决定委员会的重要工作等事项;主任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举行,研究决定委员会的工作事项。

  二、工作职能

  制定政协黑龙江省委员会全体会议期间提案工作方案和提案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组织征集提案,对提案进行审查、立案,协商确定承办单位;
  对提案办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视察,对办理不符合要求的,及时商请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向政协黑龙江省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议、主席会议报告工作;
  对提案进行综合分析,并对重要问题进行调研,采取多种形式向省委、省政府、省政协和有关部门反映重要意见和建议;
  组织、协助有关单位开展提案宣传工作;
  加强与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省委、有关人民团体以及省政协其他部门的联系与协作;
  加强与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以及各承办单位的联系和协作,促进提案的办理;接受全国政协提案委员会的指导;加强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协提案委员会的联系与交流;指导本省市地政协及县级政协的提案工作。
  提案委员会在坚持尊重和维护提案者的民主权利,保证提案质量的原则下,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符合《政协黑龙江省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第三章规定的予以立案。对已立案的提案,应根据提案内容和有关单位的职责分工协商确定承办单位。凡需要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办理的提案,应当确定主办单位和会同办理单位,或者分别确定不同的办理单位。
  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经审查立案的提案,由提案委员会分别送交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等有关部门;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经审查立案的提案,由提案委员会转交有关承办部门办理。
  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推动作用,反映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并且具有较强可操作性的提案,按有关程序确定为重点提案,提请主席、副主席分别督办。
  对于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中发挥重要作用的提案,对于办理提案有显著成绩的承办单位和承办单位的工作人员,按照优秀提案、先进承办单位、先进承办工作者的评选标准和评选程序进行推荐,提案委员会协商有关党派团体和承办部门提名,报请主席会议审定,以适当方式给予表彰。

黑龙江省政协五届委员会至九届委员会提案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名表 表4-3

届次

职务

姓名

备注

五届委员会(后两年)
(1986年1月~1988年3月)

主 任

王维之

副主席兼,1987年5月离职

李 和

副主席兼,1987年5月任职

副主任

王治田

 

关士勋

1987年5月任职

张伟振、黄德馨

 

六届委员会
(1988年3月~1993年1月)

主 任

李 敏(女)

副主席兼,1991年4月离职

孟传生

副主席兼,1991年4月任职

副主任

马景林、刘涤生、祝 平、全玉祥、王宝成
王治田、张伟振、张占德

 

阮永胜

1989年10月任职

七届委员会
(1993年1月~1998年1月)

主 任

武永高

1993年4月任职

副主任

葛广盛

专职,1997年1月任职

王恒久

 

魏景田

1994年1月离职

尹志清、朱秀芳(女)、刘绳吾、王福俭

 

尹树才

1994年1月任职

吴志刚

1995年8月任职

八届委员会
(1998年1月~2003年1月)

主 任

武永高

 

副主任

葛广盛

专职,2000年7月离职

王仁臣、张巾超(女)、范垂生、邱玉泉

 

孙云凌

2001年3月离职

于凤柯、倪书学

 

贾正轩、李慧群

2000年2月任职

林剑飞

 

钱茂忠

2001年3月任职

魏景田

2002年1月任职

九届委员会(前三年)
(2003年1月~2005年12月)

主 任

曹 震

 

副主任

邓文彬

专职,2003年12月任职

邱玉泉、钱茂忠、倪书学、李慧群、林剑飞
贾正轩、孙东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