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社会和法制委员会第一节 机构职能 社会和法制委员会(以下简称社法委)在省政协常委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是政协黑龙江省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组织政法、行政执法、社会团体、社会保障方面的委员及有关人士进行经常性活动的工作机构。
一、工作机构 社法委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由常委会议决定。委员和各工作组组长、副组长由社法委提名,由主席会议决定。工作组成员由社法委根据需要邀请政法、行政执法、社会团体、社会保障和有关方面专家、学者组成,由社法委协商确定。
社法委下设办公室,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和秘书若干人。
社法委全体委员会议原则上每半年举行一次(特殊情况可以提前或推后),其主要任务是研究确定社法委工作任务、总结工作、讨论本委员会重大问题。社法委工作向常委会和主席会议负责,并向其报告工作。
社法委主任办公会议和主任会议根据需要召开。主要研究讨论本委员会工作有关事项。根据需要,可吸收有关工作组组长、副组长参加。
社法委同省委、省人大、省政府有关部门及省直政法部门、行政执法部门、社会团体、社会保障部门和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密切联系,交流工作情况,沟通信息。
1986年12月12日,经省政协五届第十八次常委会议讨论决定:成立法制工作委员会(即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前身)。
1988年8月,经省政协六届第四次常委会议讨论决定:法制工作委员会更名为法制委员会。
1996年2月,经省政协七届第十六次常委会议讨论决定:将妇青工作纳入法制委员会,更名为妇青和法制委员会。同年7月,更名为社会和法制委员会。
二、工作职能 组织委员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政协、统战理论,增强委员履行职能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推动委员参政议政,为黑龙江省经济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献计出力。
委员对国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针;对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情况;对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对贯彻执行统战政策、社情民意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社法委应采取多种方式向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充分发挥政协委员民主监督作用。
发挥政法、行政执法、社会团体、社会保障方面委员和有关专家、学者的人才优势,参与讨论、协商地方重要立法。
就全省经济建设、民主法制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委员和有关人士开展专题研讨、专题调研、考察、视察等活动,向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建议。
组织和指导法制建设组、法律咨询组、廉政建设组、妇女组的活动。社法委所属4个工作组是社法委组织委员及有关人士进行活动的具体组织形式。其主要任务是:法制建设组侧重就法制建设、立法协商、执法监督方面组织活动;法律咨询组侧重就法制宣传、法律咨询、法律服务等方面组织活动;廉政建设组侧重就勤政廉政、公正司法、依法行政等方面组织活动;妇女组侧重就维护和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及社会保障等方面组织活动。
黑龙江省政协五届委员会至九届委员会社会和法制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名表 表4-8
届次 | 职务 | 姓名 | 备注 | 五届委员会(后一年) (1987年3月~1988年3月) | 主 任 | 马景林 | 秘书长兼 | 副主任 | 于湘浦、徐国柱、嵇 华、蒋久辅 | | 六届委员会 (1988年3月~1993年1月) | 主 任 | 张 厘 | 副主席兼 | 副主任 | 任永达 | 专 职 | 刘凤舞、于湘浦、谷振寰、蒋久辅 | | 曲更非、祁 哲 | 1989年3月任职 | 孙连举 | 1989年10月任职 | 七届委员会 (1993年1月~1998年1月) | 主 任 | 胡成全 | | 副主任 | 许 安 | 专 职,1993年11月任职 | 邢 奇 | 专 职,1997年1月任职 | 曲更非、裴云龙、张 毅、吕振涛 | | 焦喜贵、薄宏奎 | 1994年1月任职 | 张立德 | 1995年8月任职 | 徐 学、陈春英(女) | 1996年2月任职 | 刘 捷 | 1997年2月任职 | 八届委员会 (1998年1月~2003年1月) | 主 任 | 梁宝德 | | 副主任 | 许 安 | 专 职 | 邢 奇 | 专 职,2000年2月离岗休养 | 徐 学、张立德 | 2000年2月离职 | 孙洪志、陈春英(女)、刘 捷(女)、熊君彦 焦喜贵、薄宏奎、严国珍 | | 许师东、于 祥、王 军、王守业 | 2000年2月任职 | 九届委员会(前三年) (2003年1月~2005年12月) | 主 任 | 许 安 | | 副主任 | 陈 兴、孙洪志、徐申田、于 祥、王 军、 许师东、孔祥君、穆黎强、陈永才、王国栋 | | 吕观洲 | 2005年1月任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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