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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机构职能

第九章 民族和宗教委员会

第一节 机构职能


  民族和宗教委员会(以下简称民宗委)是在省政协常委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组织民族界和宗教界委员进行经常性活动的工作机构,其机构设置和领导成员的变动由常委会决定。

  一、工作机构

  民宗委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由常委会议决定;委员若干人,由主席会议决定。
  民宗委下设民族组、宗教组,其成员主要由民族界和宗教界的省政协委员、自愿参加的其他界别省政协委员及根据工作需要邀请的民族界和宗教界有关人士组成。组长、副组长由民宗委提名,报省政协主席会议决定。各组的成员由民宗委协商确定。
  民宗委在主管副主席领导下开展工作,日常工作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专职副主任主持。
  民宗委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主任会议,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
  民宗委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主任一人,秘书若干人。
  1986年12月12日,经省政协五届第十八次常委会议讨论决定:成立民族宗教工作委员会(即民族和宗教委员会前身)。
  1988年,民族宗教工作委员会更名为民族宗教委员会。
  1996年,民族宗教委员会更名为民族和宗教委员会。

  二、工作职能

  组织省政协民族界和宗教界委员履行职责,参政议政;听取和反映他们及少数民族和信教群众对涉及全省“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中的意见和建议。
  组织少数民族界和宗教界委员就党的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民族和宗教法律法规执行情况,以及民族和宗教方面的重要问题进行视察、专题调查,向省党政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促进党的民族和宗教政策的贯彻落实。
  通过多种形式的活动,团结民族界和宗教界人士,增进相互了解和友谊,共同为促进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维护宗教领域稳定献计出力。
  协调有关部门解决民族界和宗教界人士关心的重大问题。
  加强与省委、省人大、省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信息交流。
  民宗委主要由省政协民族界、宗教界委员和自愿参加民宗委工作的其他界别委员,与民族和宗教工作联系密切的有关单位的特别邀请人士组成。

黑龙江省政协五届委员会至九届委员会民族和宗教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名表 表4-9

届次

职务

姓名

备注

五届委员会(后一年)
(1987年3月~1988年3月)

主 任

李 敏(女)

副主席兼

副主任

宋善玉(女)

 

包文忠、孙耀宗

 

六届委员会
(1988年3月~1993年1月)

主 任

李 敏(女)

副主席兼

副主任

宋善玉(女)

专 职

孙耀宗、赵 达、郑隆慧、李祯镐

 

杨德彬

1991年10月任职

七届委员会
(1993年1月~1998年1月)

主 任

张占德

 

副主任

崔雄杰

专 职,1993年4月任职

梁宝德

专 职,1997年2月任职

张金凯

专 职,1997年2月任职

舒景祥、郑隆慧、李祯镐

 

金宇现

1996年2月离职

杨德彬

1993年11月任职,1996年2月离职

黄 林

1996年2月任职

八届委员会
(1998年1月~2003年1月)

主 任

舒景祥

 

副主任

张金凯

专 职

崔雄杰

专 职,2002年3月离职

赵志强

2001年3月离职

王传邃、李明石

2000年2月任职

谢俊武

2002年1月任职

九届委员会(前三年)
(2003年1月~2005年12月)

主 任

刘长生

 

副主任

张金凯

专 职

王传邃、李明石、卢范植、吴占柱、贾福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