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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机构职能

第十一章 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

第一节 机构职能


  2003年1月,经省政协九届委员会第一次常委会议讨论决定,成立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

  一、工作机构

  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由常委会议决定。委员若干人,由主席会议决定。委员会的工作由主任主持,日常工作由专职副主任负责。
  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下设公室,设主任一人,秘书若干人。
  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每年根据政协黑龙江省委员会全体会议和常委会的决定精神,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年终总结工作。并向常委会或主席会议报告工作。
  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举行一次,主要讨论决定工作计划、总结及有关重要事项。主任会议原则每季度举行一次,主要讨论工作计划执行情况及重要问题。

  二、工作职能

  组织委员学习、宣传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牢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积极就全省人口、资源、环境与经济社会发展关系中的重要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为黑龙江的生态建设和全面实现小康社会建言献策,献计出力。
  团结和联系委员及各族、各界人士,积极反映社情民意,充分发挥委员和各界人士的智慧和力量,为全省的可持续发展战略提出意见和建议,为保持社会的和谐稳定与协调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加强同省委、省政府各有关部门及省人大城建环保委员会的沟通与联系,加强与各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以及各市县政协的沟通与联系。互通信息,交流情况,团结协作搞好服务。

黑龙江省政协九届委员会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名表 表4-11

届次

职务

姓名

备注

九届委员会(前三年)
(2003年1月—2005年12月)

主 任

武永高

 

副主任

朱立人、王玉林、张永洲、刘凤凯、于文复、
李 坚、马 滔、白家骏

 

林盛中、李长珠

2005年1月任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