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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旅游执法

第二节 旅游执法


  一、执法队伍

  1995年,省旅游局设立了政策法规处,负责全省旅游行业的法制建设组织管理工作。1998年《黑龙江省旅游业管理规定》的出台、特别是2000年《黑龙江省旅游管理条例》的颁布施行,使全省旅游执法有了法规、法律依据。为适应“依法治旅”的需要,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各级旅游管理部门加强了旅游执法队伍建设。省旅游局除确定内设机构政策法规处是机关内和行业行政执法监督具体工作部门,行业管理、市场促进联络、规划财经、人事教育、纪检监察等处室具有行政执法机关主体资格外,2001年还委托省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行使依法直接处理本地区重大的和跨市(地)的旅游投诉案件、省级各部门的旅游企业的投诉案件;受理并处理省旅游局收取和管理其保证金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案件;开展旅游市场秩序的监督检查工作;对下级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的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并依法进行执法监督;组织与实施对全省质监员的培训、考核和资格认定申报工作等旅游行政执法事项。省政府法制办按照《行政许可法》和行政执法职能转变的要求,根据省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旅游执法的实际情况,于2004年11月15日正式下发了《关于认定黑龙江省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为旅游行政执法单位的复函》。各市(地)旅游局也效仿省旅游局,分别在各自内设机构中确定了政策法规、行业管理、规划财经、旅游开发、办公室等处(科)室的行政执法机关主体资格,并委托所属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行使相关的行政执法资格。此外,伊春、哈尔滨、齐齐哈尔、大庆等市旅游局,双鸭山市宝清县旅游局,牡丹江市海林市莲花湖风景区还分别成立了旅游执法监察大队、旅游执法大队或综合执法队。从而使全省旅游系统形成了由省和各市(地)旅游管理部门行政执法处(科)室、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和旅游执法监察大队等组成的旅游执法队伍体系。
  在逐步建立和完善旅游执法队伍体系的同时,省、市(地)旅游管理部门还积极组织执法人员培训,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所有执法人员经过省政府法制办组织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证书后,方可上岗执法。1999、2002和2003年,省旅游局会同省政府法制办先后在黑河、大庆、哈尔滨等地举办了三期全省旅游行政执法培训班及一期旅游行政执法监督培训班,共培训专兼职旅游行政执法、执法监督人员300余人,其中131人取得了旅游行政执法证、32人取得了旅游行政执法监督证。全省旅游系统已初步建立和形成了具有一定规模的旅游行政执法队伍。

  二、执法活动

  全省旅游行政执法主要采取单独执法和联合执法两种方式。单独执法是由省旅游局依据旅游法规组织进行旅游执法;联合执法是由省旅游、公安、边防、工商等管理部门共同依据旅游和其他相关法规联手执法。
  1998年6月18日,省旅游局会同牡丹江、绥芬河市旅游局对绥芬河口岸中俄边境游中发生的一起偷渡未遂事件进行了严肃查处。分别给予相关责任者绥芬河市中大旅行社停止代理边境旅游业务、罚款1万元的处分,环球旅行社严重警告处分,绥芬河国旅停业整顿1个月、取消其对国内社开展边境旅游挂靠代理的资格,对涉案的刘波等30名有关人员交由公安部门进行了处理。
  1999年,省旅游局对186家旅社进行了业务年检,按规定批准了57家旅社为边境旅游代办社,取缔了7家无证、无照经营旅游业务的旅游服务机构;对26家国际社、23家国内社、6家旅游饭店、8家旅游景区(点)进行了现场检查,清理了12家旅行社超范围经营的旅游业务广告;全年受理旅游投诉50起,投诉案件涉及赔偿金额56万元,经调解实际理赔18万元;局领导班子把综合法、经济法、旅游专业法的法律知识学习列入党组中心组年度学习计划;“3·15”消费者权益日,在哈尔滨中央大街和红博广场组织旅游企业开展旅游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的宣传,共发放各类宣传品20万份。
  2000年,省旅游局在全省旅游系统规范了执法案卷和案件处理文书工作;依据《旅游涉外饭店星级的划分及评定》国家标准,对涉外星级饭店进行全面复检,取消了2家未达标星级饭店的资格;依据《旅行社管理条例》,依法对226家旅行社进行了业务年检,审批48家旅行社特许经营边境旅游业务;为维护良好的市场经营秩序,加强行业守法经营自律,省旅游局还与旅行社签订了依法经营责任状,与工商、边防、公安等部门清理了10家超范围经营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全年受理旅游投诉41起,投诉案件涉及赔偿金额37万多元,经调解实际理赔1.96万元。
  2001年,省旅游局由主管局长挂帅,政策法规处牵头,各有关业务处室配合,分别于7月、10月份进行了局机关各业务处室行政执法情况自查,以及对各市、县旅游局的行政执法检查;为提高旅游行政执法水平,省旅游局还认真组织全省旅游系统广大职工深入学习《黑龙江省旅游管理条例》《旅行社管理条例》《导游员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黑龙江省规范执法条例》《旅游涉外饭店星级的划分及评定》《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为贯彻落实《全国旅游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计划》,制定了《黑龙江省旅游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四个五年计划》,并积极组织全省旅游系统开展“四五”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对全省旅游行政机关进行了一次专业法律行政执法学习测试;“十·一”黄金周期间,省旅游局行业管理处会同省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及《生活报》《黑龙江日报》等新闻媒体记者,组成边境旅游市场执法检查组,重点对绥芬河、东宁等边境游市场进行了为期5天的执法检查,对违反国家旅游局关于边境旅游“六不准”规定的哈尔滨康辉国际旅行社、大庆报业旅行社在行业内给予通报批评,对持假领队证从事边境旅游领队的业务人员进行了严肃处理;省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全年共受理各类旅游投诉案件47起,其中投诉旅行社的39起、投诉宾馆饭店的5起、投诉旅游区(点)的1起、投诉旅游定点单位的2起,投诉案件涉及赔偿金额50多万元,经调解实际理赔25万多元;省旅游局还依法对全省旅游信息网站开展了监督检查,全年共检查各类登载黑龙江省旅游信息的网站45家,检查各类旅游网页3100页次,对发现的30余条(次)不实广告内容和信息,及时进行了纠正。
  2002年5月,省旅游局组织了对全省旅游系统贯彻执行《黑龙江省旅游管理条例》和整顿规范旅游市场情况的执法检查,7月配合省人大对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大庆、伊春、黑河等市进行了旅游行政执法大检查;按照国家旅游局“2002年旅游市场秩序整顿和规范年”的部署,深入开展旅游市场整治工作,规范旅行社经营和导游服务行为,查处了非法经营、无照经营和超范围经营旅游业务、出境游“零团费”“负团费”等违法行为;“春节”“五·一”“十·一”旅游黄金周前后,省旅游局会同工商、交通、公安、消防等部门分别对部分旅游城市、热点旅游景区(点)、旅游宾馆(饭店)、旅行社进行了多次安全检查,严查和整改了一批违规企业;对全省60家国际旅行社和295家国内旅行社进行了年检,取缔11家、暂缓年检9家;省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受理各类旅游投诉65起,其中投诉旅行社的58起、投诉旅游饭店的3起、投诉旅游景区(点)的4起,投诉案件涉及金额28.7万元,经调解实际理赔7.6万元。所受理的各类旅游投诉案件均依法得到了及时妥善处理,结案率为100%。此外,还在“龙游网”上新开辟旅游政策法规专题网页,利用“6·10”旅游宣传日、“9·27”世界旅游日、“12·4”法制宣传日之机向社会发放《黑龙江省旅游管理条例》文本,并进行现场咨询服务;指导全省导游员管理实行计分制和IC卡管理,逐步建立和完善“专职导游”和“社会导游”两套管理体系,建立了导游人员信誉档案制度和除名公示制度,开展了“公对公”佣金制度试点等。
  2003年,省旅游局下发了《黑龙江省旅游局关于上报2003年度行政执法责任制自查自检工作总结的通知》等文件,并对局机关执法处室和13个市(地)旅游局行政执法责任制进行了抽查,先后检查了绥化、双鸭山、七台河、鸡西、大庆、齐齐哈尔、黑河等7个市旅游局;在“黑龙江人游黑龙江”活动中,共发放《黑龙江省旅游管理条例》文本500份,并进行现场法律咨询活动;重点查处“黑社”“黑导”,打击个别旅行社恶意削价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据不完全统计,截至11月末,全省旅游系统共出动行政执法人员1200人次、车辆240台次,检查旅行社530家、导游人员1700人次、旅游运营车辆280辆。依法取缔了3家违规违法旅行社和2个门市部,对存在问题的12家旅行社实施了15~30天停业整顿的处理、8家旅行社实施了2000~10000元不等的罚款处理;为进一步规范管理旅行社经营和边境旅游市场秩序,省旅游局出台了《黑龙江省旅行社门市部管理办法》《关于国际旅行社设立分社的意见》《黑龙江省旅游局关于加强全省边境游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并在省内实施了旅行社市场优胜劣汰机制和旅行社及旅行社经理信誉档案制度、出国领队责任制度、旅行社与领队人员之间连带责任制度等;全年省旅游系统依据《黑龙江省旅游管理条例》《黑龙江省规范行政执法条例》等法规执法处罚案件总数40件。其中警告23起、罚款9起、责令停产停业5起、暂扣许可证1起、吊销许可证2起,罚款数额4.3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总价值0.07万元;省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受理各类旅游投诉案件59起,其中投诉旅行社的41起、投诉旅游饭店的6起、投诉旅游景区(点)的9起、投诉旅游交通的2起、投诉其他方面的1起。涉及赔偿金额266966.50元,经调解实际理赔105590元。


2004年,省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对康辉旅行社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2004年,省旅游局组织机关和直属单位党员、干部收听收看国务院法制办主任曹康泰关于学习贯彻《行政许可法》电视讲座,请省政府法制办人员作了专题辅导,并对省旅游局以前制定和下发的有关行政许可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认真清理;按照省政府法制办要求对全省旅游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人员执法证件进行了年度检验;成立了由省旅游、公安、边防、工商等7个厅局组成的全省“清理整顿非法出入境中介活动领导小组”,制定并向13个市(地)旅游局、省森工总局旅游局、省农垦总局外事旅游办下发了《黑龙江省旅游局清理整顿出境旅游市场违法违规的活动方案》。检查组人员分别于5月9~11日和13~17日对省内重点出境旅游城市黑河、绥芬河、东宁等地进行了现场检查,并随团出境到俄罗斯符拉迪沃斯托克(海参崴)对领队人员在境外依法带团情况开展暗访。同时还聘请社会监督员对景区、餐饮、购物等旅游场所的接待服务进行监督,在旅行社接待的团队中选定“临时监督员”,对旅游活动进行全程监督。在旅游市场清理整顿过程中,共出动执法人员1200人次、车辆246台次,检查导游(领队)人员1455人次、景区(点)132个、旅游定点购物商店102家、旅游车(船)公司16家、旅行社268家。对绥芬河花卉旅行社违规在哈尔滨市设立办事处从事旅游经营业务案件、哈尔滨康辉国际旅行社和平邮门市部和哈尔滨蓝天假日旅行社超范围刊登广告案件等,依法进行了严肃查处。对违纪的12名导游进行了处理,收缴假导游证2个,吊销出境领队证1个;省、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共受理各类旅游投诉119起,其中投诉旅行社73起、投诉宾馆饭店18起、投诉景区(点)28起,投诉处理率达90%以上;全年新批准边境旅游组团社12家、国内社34家,对304家国内社、62家国际社分别进行了年检,不予通过7家;完善和落实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安全工作领导责任制。省旅游局与直属单位一把手签订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状》、与各市(地)旅游局一把手签订了《安全生产责任状》,各市(地)旅游局分别与主管旅游企业负责人签订了《安全生产责任状》,进一步明确了安全工作任务、责任、奖惩条件、追究办法等,从上至下构筑了安全工作的网络;省旅游局先后印发了《黑龙江省旅游行业2004年春季防火安全工作方案》《黑龙江省旅游局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黑龙江省旅游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旅游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黑龙江省旅游局关于黑龙江省春秋旅行社组团赴亚布力旅游重大交通事故情况的通报》《关于做好漂流旅游安全工作的通知》《全省旅游行业反恐预案》《旅游团队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星级饭店重大火灾应急救援预案》等文件,并与省安全办等有关部门对省内24家滑雪场、12家旅行社、15家星级饭店、32处景区(点)、12处漂流段(点)进行了现场安全检查,共发现安全隐患86处,下发整改通知书65份。经过安全大检查有效地遏制了安全事故的发生,全省旅游行业未发生直接责任的重大旅游安全事故;“春节”“五·一”“十·一”黄金周期间,省旅游局配合安全、卫生等部门对哈尔滨、牡丹江、绥芬河等重点旅游地区进行了安全大检查,进一步健全了全省旅游管理部门“黄金周”假日值班系统,省和各市(地)旅游局假日办24小时值班,并设立了旅游投诉电话,省与各市(地)假日办、全国假日办之间,各市(地)假日办与成员单位之间,建立了畅通的通讯网络;按照国家旅游局采用评定旅游星级饭店新标准对现有星级饭店进行重新复核评定、复核换牌的部署,省旅游局组织成立了旅游饭店星级复核评定委员会,并对全省各级旅游管理机关、旅游星级饭店有关工作人员进行了新标准的宣贯培训。7月份开始依照新标准对省内1999年(含)后评定的星级饭店复核换牌,对1999年之前评定的星级饭店实施复核、确认基本达标后更换新标牌,对未能达标的饭店积极帮助整改。省旅游局直接对省内21家四星级饭店和未授权的8个市(地)的三星级饭店进行了认真复核。9月末完成了全省251家旅游星级饭店的重新复核和评定,其中取消了10家星级饭店的星级资格,因改造、升级或其他原因暂缓通过的有10家。11月初完成了换发新牌工作。
  2005年,省旅游局与省政府法制办积极协调,对旅游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进行了认真清理,将新获准执行的14项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向全省旅游系统作了通告,并制成公示牌悬挂于办公楼内;按照省政府纠风办《2005年“行风热线”工作方案》的安排,省旅游局于6月4日在省广播电台举办了“行风热线”直播节目。省旅游局领导、局机关各处(室)主要负责人、局直单位主要负责人、哈尔滨市旅游局主要领导,通过直播节目向社会广大听众介绍了省旅游局及各市(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工作范围、有关政策和在行风建设中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及主要措施,听取了群众通过热线电话反映的问题和提出的意见、建议,对群众的咨询或投诉进行了现场解答。6月20日,参加直播节目的省市旅游局主要领导和处(室)负责人再次走进直播间,在“行风回音壁”节目中对社会公众所提意见和投诉问题的处理情况逐一给予了反馈;按照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印发省直系统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方案)的通知》(黑政法函[2005]86号)精神,成立了以一把手为组长的“黑龙江省旅游局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处,6月29日下发了《黑龙江省旅游局关于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的通知》。并分别于9月9日、9月22~24日,对省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哈尔滨市旅游局、伊春市旅游局、牡丹江市旅游局、绥芬河市旅游局、齐齐哈尔市旅游局等单位进行了执法案卷评查,并在旅游系统推荐了哈尔滨市旅游局的先进经验;省旅游局积极转变行政管理职能,不断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在已下放国内旅行社、三星级以下旅游饭店审批权的基础上,又将优秀旅游城市、星级饭店、A级等级景区、工农业旅游示范点等质量评定工作移交给了省旅游协会或各专门评审委员会;在旅行社年检中,给予暂缓通过处理的国际旅行社5家、国内旅行社56家,未予通过的国际旅行社1家、国内旅行社19家;在以打击旅行社超范围经营、导游私拿回扣及“黑导”“黑社”等为重点的执法检查活动中,处罚违规的旅行社5家(其中2家国际社被取消资格)、导游员12人、吊扣领队证1个;省旅游局向13个市(地)和省森工、农垦总局旅游管理部门下发了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证件年检的通知,本着“谁办证谁年检”的原则,认真组织开展了旅游行业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证件的年检工作。

  三、执法监督

  为规范全省旅游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加强对旅游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省旅游局相继于2001年、2002年制定和实施了《黑龙江省旅游行政执法层级监督检查工作制度》(以下简称《制度》)与《黑龙江省旅游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并在实践的基础上于2004年又分别对《制度》《方案》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原《制度》经重新修订改为《黑龙江省旅游行政执法层级监督检查工作规定》,其具体内容如下:
  (一)旅游行政机关行政执法层级监督,包括省旅游行政机关对市(地)旅游行政机关的监督;市(地)旅游行政机关对县(市)旅游行政机关的监督;上级旅游行政机关行政执法具体工作部门对下级旅游行政机关业务联系行政执法具体工作部门的监督;旅游行政执法主体机关对其内设具体执法工作部门以及直属、委托等执法部门的监督;旅游行政执法主体机关对本部门单位内行政执法人员的监督;省旅游行政机关依法负责对全省各级旅游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二)省旅游行政机关法制工作部门,是本机关内和行业行政执法监督具体工作部门,负责并组织各级旅游行政执法监督部门对旅游行业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
  (三)旅游行政执法实行层级监督的具体监督职能,包括检查实施旅游行政执法机关或组织的主体资格以及委托资格的合法性;督促、指导、检查和考核各级旅游行政机关建立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有关配套制度以及执法情况;监督检查旅游行政执法机关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督促行政执法机关切实履行法定职责;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监督检查旅游行政许可贯彻实施和对被许可人从事旅游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情况;依据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监督检查质量等级评定和对被评定人质量等级运行执行标准的监督情况;对行政机关做出各类行政执法行为的事实、依据、处理程序、处理结果和处理文书档案等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法定程序纠正违法行为;检查规范性文件的报送备案情况并进行备案审查;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法律培训考核和执法证件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其加强队伍建设;组织旅游行政机关开展旅游执法工作调研和统计分析工作,督促其行政执法处罚情况的上报备案。
  (四)旅游行政执法层级监督检查组织及进行方式。旅游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由各级旅游行政机关法制部门负责组织,机关各有关业务处(科)室配合进行。省旅游局政策法规处为负责处室;检查前应制订工作方案,报主管或主要领导批准并抄报省政府法制办后,方可进行;各级旅游执法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需两人以上持有政府统一核发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方可进行工作;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根据实际情况或工作需要,每年至少安排一次检查;检查可通过合法渠道进行调阅审查有关案卷、文件或者资料、法律测试、问卷等方式考核了解有关执法情况。
  (五)旅游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后,应将检查情况向主管或主要领导及相关处(科)室予以报告或反馈。对于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执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发出《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督促其整改。
  (六)各级旅游法制机构,对层级监督范围内的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违法执法行为,可依法有权做出责令立即纠正或者限期改正;责令履行法定职责;给予通报批评;暂扣行政执法证件并通知持证人员所在单位;依职权收缴或者提请发证机关收缴行政执法证件;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有权机关撤销违法行政行为或者行政执法资格;建议有行政处分权的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等处理。
  重新修订的《黑龙江省旅游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包括六项内容: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中国共产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基本方略,以全面贯彻落实旅游法律法规为核心,以建设和完善廉洁、勤政、务实、高效依法行政工作体系为目标,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的中心工作,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黑龙江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试行办法》,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强化执法监督,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为全省旅游经济的快速、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证。
  (二)实施范围。省旅游局机关各行政执法处室;各市(地)、县(市)旅游局。
  (三)组织领导。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分级负责的原则,明确机构责任到人,保证各项执法任务全面落实。全省旅游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由省旅游局局长宁士敏任组长,副局长孟宪成、薄喜如、纪检组长王永生、助理巡视员李大方任副组长,局机关各行政执法处室负责人任组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处,负责日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省旅游行业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组织领导,各市(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相应的领导小组,明确办事机构,切实加强对执法责任制的组织领导,把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落到实处;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实行逐级备案制,当所依据的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进行调整。
  (四)考核目标。全省旅游行业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考核目标,由通用目标和专用目标构成,分值各占50%,总分为100分。通用考核目标由各级人民政府依据综合规范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做出的有关规定确定。专用考核目标由省旅游局依据国家和省行业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做出的有关规定提出,由省政府法制办审核后确定。省旅游局机关各处室应在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通用考核目标(表5—5)、专用考核目标(表5—6)的基础上,按照各自的分工,进一步量化、细化,责任落实到人,严格按照考核目标执法;市(地)、县(市)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参照本方案制定本地区的“专用考核目标”,将本部门的执法责任逐项分解到有关执法处(科)室和所属执法机构,分解到有关负责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

黑龙江省旅游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通用考核目标 表5—5

序号

考核项目

考核内容

检查时应提供的佐证材料

考核
部门

主要
责任人

检查
得分

总分
50分

1

1.建立健全并认真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其他内部层级监督制度。
2.依法及时纠正违法行政问题。

1.本机关以及直属、代管执法单位如下一级部门层层建立符合要求的行政执法责任制,按规定上报实施方案、制发专用考核目标、组织检查考核和兑现奖惩,效果明显。
2.认真落实规范性文件备案、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有关行政执法情况统计、违法行政案件的受理查处和督察反馈等层级监督制度。
3.依法受理和秉公处理行政复议和执法监督案件,主动加强层级监督,及时纠正本系统存在的执法违法问题,并依法追究执法违法者的行政责任。

1.法规处提供下发通知和《行政执法责任制方案》、通用目标、专用目标,各级旅游部门的自查自检报告,组织检查的情况通报。(4分)
2.法规处提供规范性文件备案档案。(3分)
3.行管处、质检所有重大行政处罚的提供备案材料。(3分)
4.各执法处提供行政执法检查和行政许可审批情况报告,提供层级监督检查情况报告。(2分)
5.法规处提供行政执法情况统计。(2分)
6.行管处、质检所提供违法行政案件的受理查处情况记录。(2分)
7.法规处提供我局层级监督制度。(2分)
8.法规处有复议的情况,提供复议处理档案。(2分)

法规处
行管处
规划处
人事处
市场处
协 会
质检所

刘晓波
姜一海
王重华
朱广明
孙嘉驹
朱继英
张孝春

 

20

2

1.严格遵守执法程序。
2.发布文件和做出决定合法公正。

1.按规定及时清理文件,保留的文件中不存在违法问题。
2.当年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内容合法,符合规定程序。
3.建立健全和认真执行公示、告知、听证、一个窗口对外、调查取证与审核决定分开、缴罚分离等执法程序制度,做出的各类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公正。
4.积极推进本系统的依法行政工作,加强对下级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的。

1.法规处提供清理文件的上报材料。(4分)
2.办公室提供发文册供检查,法规处提供规范性文件备案档案供检查。(3分)
3.办公室提供公示制度及全年发布的公示。(2分)
4.法规处提供我局行政执法工作制度(其中包括罚缴分离等执法程序制度)。(4分)
5.各处提供对本系统的督促指导工作情况报告。(2分)

办公室
行管处
规划处
人事处
市场处
协 会
质检所

王洪国
姜一海
王重华
朱广明
孙嘉驹
朱继英
张孝春

 

15

3

1.领导带头学法守法。

2.本机关、本系统工作人员法律素质高。
3.队伍建设及社会评价好。

1.按规定组织和参加法律培训考核,本机关(含垂直领导的执法单位和下级部门)的领导和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素质高。
2.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的申领、备案、使用及年检符合规定要求。
3.行政执法队伍和层级监督队伍(含行政复议机构)建设适应需要。
4.自觉接受来自行政系统内、外各类监督,有错必纠。
5.重视社会评价和环境建设,部门形象好。

1.机关党委提供培训工作方案和培训计划,已培训的人员名单。(2分)
2.法规处提供本年度的培训方案或培训名单。(2分)
3.法规处提供执法证件档案。(3分)
4.行管处、质检所提供执法队伍情况(组织机构名单)。(2分)
5.法规处提供行政复议机构组织名单。(2分)
6.办公室如有监督信件、各类意见信件提供。(2分)
7.办公室如有各类表扬信件提供。(2分)

局领导
机关党委
法规处
办公室
行管处
规划处
人事处
市场处
协 会
质检所

局领导
王 宾
刘晓波
王洪国
姜一海
王重华
朱广明
孙嘉驹
朱继英
张孝春

 

15



黑龙江省旅游局行政执法责任制专用考核目标 表5—6

序号

考核内容

法律依据

检查时应提供的佐证材料

考核
部门

主要
责任人

检查
得分

总分
50分

国家法律法规

地方法律法规

1

国际旅行社设立审核

《旅行社管理条例》第9条

 

提供旅行社审批档案(3分)

行管处

姜一海

 

3

2

国内旅行社设立审批

《旅行社管理条例》第9条第2款、第6、7、8、10、36条

 

提供旅行社审批档案(3分)

行管处

姜一海

 

3

3

旅行社经营范围变更审核批准

《旅行社管理条例》第13条、第14条

 

提供变更审批档案(3分)

行管处

姜一海

 

3

4

导游人员资格证核发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3条

 

提供发放导游资格证档案(3分)

行管处

姜一海

 

3

5

导游证审核核发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3、4、6、8、10条。《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第22、23条

 

提供导游人员考试档案、培训计划、考试情况总结(3分)

行管处

姜一海

 

3

6

领队证核发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10条。《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第3、5、6条

《黑龙江省旅游管理条例》第28条

提供发放领队证考核备案材料、发放依据(3分)

行管处

姜一海

 

3

7

旅行社出国、边境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审核

《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办法》、《中俄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实施细则》、《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旅游管理条例》第28条

提供审核档案(2分)

行管处

姜一海

 

2

8

公民出国旅游和边境旅游审核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3、4、6、7条,《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办法》、《中俄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实施细则》、《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旅游管理条例》第28条

1.提供审核出国、出境旅游审核备案材料(审核依据、审核单件)(1分)
2.检查出境违法案件处理情况(1分)

行管处

姜一海

 

2

9

设立旅游培训中心的审批

 

《黑龙江省旅游管理条例》第46条

提供审批备案材料,审批依据等相关材料(3分)

人事处

朱广明

 

3

10

依法对旅行社进行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

《旅行社管理条例》、《旅社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

《黑龙江省旅游管理条例》

提供旅行社名录,年检记录或年检报告,未通过年检的处理情况(2分)

行管处

姜一海

 

2

11

依法对旅游车船定点单位、雪场质量标准、旅游漂流质量标准、家庭旅馆等进行评定

《关于对涉外旅游汽车公司(车队)实行定点管理的通知》

《旅游滑雪场质量等级标准》及评定办法、《漂流旅游质量等级标准》及评定办法、《家庭旅馆评定办法》

1.提供对旅游车船定点单位业务指导及评定情况(2分)
2.提供旅游滑雪场、漂流旅游、家庭旅馆等评定报告(2分)

规划处

王重华
朱继英

 

4

12

依法对3A以下景区(点)评定和4A景区(点)检查推荐工作,及日常质量监督检查

《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办法》、《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

《黑龙江省旅游管理条例》

1.提供对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备案材料(2分)
2.提供日常质量监督检查记录(2分)

规划处

王重华
朱继英

 

4

13

依法对四星级和非授权地区三星级以下旅游涉外饭店评定、复核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评定旅游(涉外)饭店星级的规定》、《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

《黑龙江省旅游管理条例》

提供对四星级和非授权地区三星级以下旅游涉外饭店评审报告书、年审复核工作备案材料,对降低星级的处理情况等(2分)

行管处

姜一海

 

2

14

依法检查督促旅游保险、旅游安全保卫工作和国家安全措施的落实

《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重大旅游安全事故报告制度试行办法》、《重大旅游安全事故处理程序试行办法》

《黑龙江省旅游管理条例》

1.提供安全检查记录,检查情况汇报材料等(1分)
2.提供对不符合安全管理的查处情况备案材料(1分)

行管处

张基荣

 

2

15

依法组织全省旅游市场检查,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监督检查服务质量,查处重大旅游违法案件

 

《黑龙江省旅游管理条例》

1.提供旅游市场检查备案材料或情况汇报(1分)
2.提供查处违法案件的处理备案材料(1分)

行管处

姜一海

 

2

16

依法对全省旅游教育培训工作进行管理和业务指导。组织全省旅游从业人员资格、等级培训考试、考核和证件发放

《关于旅游企业岗位培训的试行规定》、《关于颁发和管理(全国旅游行业管理人员岗位证书)的办法》等

《黑龙江省旅游管理条例》

1.提供对全省旅游教育培训工作进行管理和业务指导的工作总结或管理备案材料(1分)
2.提供组织全省旅游从业人员资格、等级培训考试、考核和证件发放等的备案材料或情况汇报(1分)

人事处

朱广明

 

2

17

依法查处违反旅游从业人员资格、等级考试或考核管理等违法案件

 

《黑龙江省旅游管理条例》

提供查处违法案件的备案材料(1分)

人事处

朱广明

 

1

18

依法对全省旅游信息网络建立、运行进行监督管理

 

《黑龙江省旅游管理条例》

提供对全省旅游信息网络运行监督、管理的检查情况(1分)

办公室

王洪国

 

1

19

依法直接处理本地区重大的和跨市(地)、县(市)的投诉案件及省级各部门企业的投诉案件

《旅游投诉暂行规定》

《黑龙江省旅游管理条例》

提供处理本地区重大的和跨市(地)、县(市)的投诉案件及省级各部门的旅游企业的投诉案件的备案材料(2分)

质监所

张孝春

 

2

20

依法处理旅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案件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暂行办法》、《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

《黑龙江省旅游管理条例》

提供处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案件备案材料(1分)

质监所

张孝春

 

1

21

依法开展旅游市场秩序的监督检查工作

《旅行社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

《黑龙江省旅游管理条例》

提供旅游市场秩序监督检查工作记录或情况报告(2分)

质监所

张孝春

 

2



  (五)检查考核具体办法。现场检查、调阅抽查文书档案及有关文件、资料和行政执法档案、卷宗;审阅或听取执法单位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汇报,并按照市局的通用考核目标和专用考核目标所列要求(提供佐证材料)进行核实;对有关负责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法律素质测试;组织执法检查、专题调查或者进行个案监督;召开有关方面人员参加的座谈会或者向社会各界进行问卷调查;检查行政执法层级监督等有关方面的情况。
  (六)要求。全省旅游行业行政执法责任制实行逐级考核,隔级抽查制。省旅游局法规处负责对局机关各处室、各市(地)进行检查考核;各市(地)旅游局负责对县和县以下所辖地区进行考核。省局机关各处室、各市(地)旅游局应从每年第四季度初起开展执法责任制实施情况的自检自评工作,并将自检自评情况和总结报告的有关材料,在每年的12月20日前报省旅游局政策法规处。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本机关内执法单位和所属执法机构以及下级行政执法部门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后,应当作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的评价,并予以公布。依据《黑龙江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试行办法》的规定,对于在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的单位,应当给予通报表彰,并可嘉奖有关人员;受到表彰的单位可以对单位有关人员进行适当的物资奖励;对于在行政执法中表现突出或者在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个人,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工作差距较大或某些方面存在问题的单位,由组织检查考核的机关给予通报批评,下达行政执法监督整改通知书,并可视情节轻重,建议有行政处分权的机关对负有全面责任、主管责任和有关直接责任的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在行政执法责任制检查考核中不合格或者因执法违法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一年内不得授予其他荣誉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