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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地质环境治理恢复

第三节 地质环境治理恢复


  20世纪90年代贯彻实施《环境保护法》和《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对城市开发建设与生活、生产依法和规定加以限制和管理。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七台河、鸡西、黑河开展城市综合性或专项环境地质调查及监测工作,逐渐扩展到县市级、县级城市。查清城市存在的主要环境地质问题与灾害,对城市环境质量现状做出初步评价。
  全省各级城市相继成立健全城市环境保护监测机构,配齐环境科技人员和先进设备。制定各级城市环境治理、建设和保护规划和城市环境质量目标。哈尔滨、大庆、牡丹江加强对水资源,尤其对地下水资源的管理。哈尔滨1991年关停700余眼地下水开采井,使地下水水位下降,区域降落漏斗扩大得到抑制,牡丹江、哈尔滨市平房区等区域降落漏斗消失,地下水位恢复到原始天然水位,城市地下水资源环境呈较明显地逐渐恢复的态势。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大庆等城市,先后建成城市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等,严格控制监测污水不达标不得排放,使城市环境污染恶化得到有效的缓解和控制。
  鸡西、七台河、鹤岗、双鸭山各采煤区塌陷治理已取得一定的效果,建成鸡西恒山矿山公园、鹤岗矿山公园,城市环境质量明显提高。
  城市环境恶化问题,依法开始进行强制治理。城市环境正在得到恢复,环境质量明显提高。